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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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全⽇制研究⽣教育是学校培养⾼层次专门⼈才的重要⽅式之⼀。

为规范我校⾮全⽇制研究⽣教学过程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全⽇制研究⽣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注册管理 1.被天津⼤学正式录取的⾮全⽇制研究⽣,须持天津⼤学录取通知书,按类别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道,并按时交纳学费。

⽆故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予以除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2.各学院负责与合作办学单位协调,组织好本学院校内、校外办学点的研究⽣注册报到⼯作。

班主任负责研究⽣证发放、研究⽣登记表的建档等,并与合作办学单位共同做好研究⽣在学期间的⽇常管理⼯作。

⼆、课程管理 1.⾮全⽇制研究⽣课程学习实⾏学分制。

所选课程应严格按照各类型研究⽣培养⽅案中课程设置要求进⾏。

课程成绩有效期按各类别研究⽣要求执⾏。

2.各学院应与办学合作单位根据天津⼤学各类型⾮全⽇制研究⽣培养⽅案,共同制定该班级的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制定后,由教务员输⼊⾄“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中。

3.各学院应做好每学期的教学准备⼯作。

将教材提前发给研究⽣,对于采⽤“视频课件”的课程,应注意安排好课件教学和⾯授教学的时间⽐例。

注意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案和⼿段,提⾼教学质量。

4.研究⽣培养办公室负责公共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师的选派及教学安排。

学院应向研究⽣提供课程计划,并提供⾄少⼀学期的教学安排,以⽅便其安排⼯作和学习。

教务⼈员必须对教师明确教学管理要求,并提供课表、研究⽣成绩单、考勤表等。

所提供的研究⽣成绩单应以“天津⼤学研究⽣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名单为准。

未经允许,各学院及任课教师不得擅⾃接受插班⽣。

5.任课教师对研究⽣听课情况应作详细考勤记录。

缺勤超过总学时1/3,取消考试资格。

6.⾮全⽇制研究⽣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考核。

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试须按课表安排时间进⾏。

考试要求按照《天津⼤学加强研究⽣考试管理⼯作的规定》执⾏。

7.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并须交纳学费。

天津大学文件

天津大学文件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研字[2002]11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一条培养目标博士生的培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要使博士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具体要求如下:(一)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新意识并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学习年限与安排全日制博士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博士生因论文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毕业。

延长毕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及创新的能力,并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有关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指导小组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各博士生培养专业需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

要体现出较高的学术起点,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有关的培养环节和措施等。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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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9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

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

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

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与考核第十三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

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

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

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

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

第二十条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许休学(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其往返路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及(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许转专业。

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退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休(停)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博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两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硕士生学位课、必修课程考试累计三门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六)本人申请退学;(七)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八)擅自离校或无故未注册两周以上者;(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习不满一年者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或定向单位;(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办理休、停、退学手续时,本人须事先告知委托、定向单位。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使用作弊工具考试等作弊情节严重者;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并在学院内公布。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否则不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颁发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通过课程计划的学习,但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领取各类研究生证书,学院需报送毕业、结业、肄业审核表,由研究生院审核。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证管理第四十五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

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

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在学期间出国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期限为:博士生一般不超过一年,硕士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出国(境),须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公需要(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外)出国(境),必须还清其在学校所借仪器、设备和暂借款等,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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