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第三条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1.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2.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3.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4.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第六条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2.奖学金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奖学金”);3.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4.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第十条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1111148c1c708a1294a4413.png)
(管理制度)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于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和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于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于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于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于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壹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于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壹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壹步强化硕士生导师于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2015年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评审原则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及天大2015年10月16日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精神,化工学院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学校文件及会议规定的以下各项原则:1.不可平均分配: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1000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500元;2.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能高于90%;3.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4.不同年级间额度不可互调。
以上规定为学校要求各学院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主任:马新宾、王志委员:齐崴、薛毅、袁希钢、姜忠义、李永丹、孙彦、唐致远、陈旭、冯亚凯、宋浩、周志江、贲宇恒、石若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三.具体方案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学院将根据每年招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中保送生比例、博士研究生类型组成,各类研究生科研业绩等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博一)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并考虑到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数量与组成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99元,获奖学生为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099元,获奖学生为优秀的统考博士生;调剂生及低分补录生不获得奖学金。
(2)在读博士研究生(博二)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且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论文,文章署名第一单位为天津大学的学生(论文统计截至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以见刊或on-line为准)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的博士生;学业成绩不合格及各专业学业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不获得奖学金。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依照《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评审名额由教育部财务司测算后统一下达,硕士236名,博士108名。
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学生评价体系、名额分配、时间安排等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2014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组长(1名):常务副校长钟登华领导小组副组长(1名):校党委副书记李义丹领导小组委员(28名):财务处古瑶研究生院白海力学工部王寒教务处张凤宝科研院李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杨福玲机械学院王天友精仪学院曹玉珍自动化学院孟庆浩信息学院宗群建工学院丁阳建筑学院宋昆化工学院齐崴材料学院原续波管理与经济学部张水波理学院史国良文学院陈大中教育学院闫广芬药学院张玲环境学院季民计算机学院胡清华软件学院张加万马克思主义学院邹积明生命学院赵剑国际工程师学院单小麟海洋学院牛志广法学院张俊艳地科院徐延平办公室主任(2名):学工部马德刚研究生院孙鹤二、建议评价体系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对评价体系建议如下:德育评价(10%左右):爱国爱党,遵纪守法,诚信团结,道德优良。
学术评价(80%左右):恪守规范,成绩优异,成果丰富,具备潜力。
综合能力评价(10%左右):国际交流能力,社会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2015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理学院倾斜1个硕士名额;软件学院推荐1人至计算机学院参评,增加1个博士名额。
四、工作进度安排五、需报送领导小组的材料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一式一份)3.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硕士博士各一份)4.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一式一份)以上材料提交签字盖章纸质版,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相关说明1.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包括:在学、非定向且无固定工资收入(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研究生,及少民骨干中的定向非在职研究生,且无《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任一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
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
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六)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
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
(七)申请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八)硕士生累计发放24个月,博士累计发放36个月,自入学当月开始发放。
(九)其他特殊原因,需停发其奖学金者。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分别不同情况停发部分奖学金。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停发一至三个月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期间部分或全部停发。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不及格者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第七条停发普通奖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第八条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由各院造册,经学工部研究生科审批后,报财务处。
从新生入学注册当月起,按月发放。
需停发时,由学工部研究生科通知财务处,或由财务处直接停发。
二、优秀奖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所有入学满一年的研究生均可参加评定。
第十条获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
除达到获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经过学年评定或中期考核,确认在课程学习和科研中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获得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奖学金额度及等级
(一)学校按照计划内招收研究生人数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优秀奖学金总额度。
(二)优秀奖学金分四等,奖学金额度分别为1200元、800元、500元、400元。
第十二条评定办法及奖级确定
(一)凡入学学习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依照《天津大学评选表彰研究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若干规定》,参加学年评定。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既要受上学年评定结果的直接影响,又要在下学期评定中充分体现。
(三)在学期间,科研工作有突出成就,公共学位课学习有两门课程达到优异生成绩,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以及有其他突出优秀事迹者,经学工部审核确认,也可获得奖学金,不受本条前两款限制。
(四)获优秀奖学金的名单,经学工部审核,并征求学校有关部处意见之后,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优秀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根据审批后的名单,各院造册,学工部研究生科核对,财务处发放。
三、专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如王克昌、宝钢奖学金等),依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学年评定结果,统筹考虑,择优评出。
第十五条凡在校研究生均可按照其评选条件申请专项奖学金,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各院经讨论和初审后的名单与材料报学工部,由学工部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校评定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最后评定,评定结果报各项奖学金设立企业或组织审批。
四、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习期间书报补助费已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九条在校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者,同时享受天津市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脱产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委培生、定向生、自费生以及不脱产在职人员除外)。
第二十条努力推行研究生(首先是博士生)兼做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以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实际工作能力,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者,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大学党委学工部研究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1994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