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27403736)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1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一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学金(单位:元/年)
比例
A类(推免生)
21000
15000
3600+2400
导师配套2400
70%
B类
18600
15000
3600
C类
15000
15000
0
30%
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
助学金(单位:元/年)
奖00
3600+3600
导师配套3600
无
比例
设置
B类
19800
15000
3600+1200
导师配套1200
C类
18600
15000
3600
导师无配套
表三: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奖助学金类别
奖助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助学金
奖学金
总额
A类
28000
3000×12=36000
64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500元/月
B类
28000
2500×12=30000
58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000元/月
C类
28000
2000×12=24000
52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500元/月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
1500×6=9000
天津大学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校内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

天津大学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校内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天津大学竞赛获奖学生免试推荐校内研究生的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竞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扩大我校的对外影响,推进我校创新人才的培养,经研究决定,对有关国内、国际竞赛获奖学生在免试推荐校内研究生时予以适当奖励。
具体办法如下:一、总则(一)对于国内、国际竞赛的界定本办法中所适用的国内、国际竞赛必须是经学校教务处组织参加或赛前经教务处认定的。
未经学校认定的国内、国际竞赛成绩不与免试推荐研究生挂钩。
(二)对获奖学生根据获奖情况实行专业排名浮动奖励,即首先对下述细则中所规定提升比例最高的情况予以排名浮动,再对提升比例次高的情况予以排名浮动,依此类推。
(三)如学生有多项获奖情况,只按其所获最高奖励的相应标准计算。
(四)团队竞赛的各参赛队所在学院和具体组织单位在参赛前必须与教务处确认学生在参赛团队中的排名。
(五)对于个别团队奖项,团队成员在客观上不能排先后名次时,逐一给予统一比例的排名浮动。
二、细则(一)团队竞赛1.国际竞赛团队一等奖: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一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25%的奖励,具体是根据“专业总人数×25%”(四舍五入)核算出“提升数”,则该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的排名=实际专业排名名次-提升数;同理,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二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20%的奖励;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三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15%的奖励;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四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10%的奖励;对该团队中排名第五及以后的学生不予以奖励。
团队成员不能排先后名次时,统一给予专业排名提升20%的奖励,专业实际名次靠前的优先浮动。
2.国际竞赛团队二等奖: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一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18%的奖励,具体是根据“专业总人数×18%”(四舍五入)核算出“提升数”,则该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的排名=实际专业排名名次-提升数;同理,对于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二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10%的奖励;对在该团队中排名第三的学生给予专业排名提升5%的奖励。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培养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最新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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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6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了修订,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的奖学金按录取当年各学院推免生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等级比例(四等奖人数除外)奖学金(单位:元/年)备注一等奖≤20%16000 同时需满足一等+二等≤80% 二等奖≤80%13600三等奖10000四等奖/ 4000 四等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下达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保返生、支教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学金等级,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奖学金标准按录取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硕士生培养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术型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1。
招生人数均为学术型或多于规定的学术型人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招生比例),则超基数配套经费按表2-2中规定比例缴纳。
表2-1: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全日制专业学位名额第1~4名0 无要求第5名0 至少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第6名0第7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至少2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第8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表2-2:硕士生导师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招生配套经费标准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第1~4名0第5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第6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九条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相应的生活费)。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获得直博生资格后,入学第一学年将享受不低于博士生二等奖学金的待遇;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进行评定,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条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评定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四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等级比例奖学金(单位:元/年)备注培养费生活费总额一等奖≥10%12000 1500⨯12=18000 30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800/,700/二等奖≥50%12000 1200⨯12=14400 26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三等奖12000 1000⨯12=9600 24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800/,200/硕博连读生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8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年,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按第三学年(硕博连读生第五学年、直博生按第五学年)奖学金标准再发放一年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六年、直博生超出六年,相关费用完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
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连续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表4: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培养费标准工学门类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管理学、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配套金额(单位:元/人·年)第1名第1~2名0第2名第3名1200(博士生培养费的10%)第3名第4名3600(博士生培养费的30%)第4名及以上第5名6000(博士生培养费的50%)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建筑、管理、理、文法、马克思主义、职教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在本学院招生,招生基数为“2”,在建筑学、管理学、理学专业招生的其他学院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基数为“2”,其他情况均为“1”。
第四章研究生创新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
研究生创新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的确定采取导师申请制。
博士生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及等级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学金等级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等级的申请,学院在导师的奖学金名额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导师和学生签订《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承诺书》附件4,以便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发放。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等级奖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导师可通过学校助学金体系(学工部负责发放)给予学生更多的资助。
导师还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定的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学金进行变动。
硕士奖学金等级不做调整(只允许停发或恢复)。
(三)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
第十七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一)违反国家法律者;(二)违反校纪校规者;(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六)学籍异动者;(七)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学金等级后,须由研究生、导师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资助承诺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