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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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6号签发人:钟登华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了修订,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

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的奖学金按录取当年各学院推免生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等级

比例

(四等奖人数除外)

奖学金(单位:元/年)备注

一等奖≤20%16000 同时需满足

一等+二等≤80% 二等奖≤80%13600

三等奖10000

四等奖/ 4000 四等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下达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保返生、支教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学金等级,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奖学金标准按录取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硕士生培养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学术型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1。招生人数均为学术型或多于规定的学术型人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招生比例),则超基数配套经费按表2-2中规定比例缴纳。

表2-1: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全日制专业学位名额

第1~4名0 无要求

第5名0 至少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

第6名0

第7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

至少2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第8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表2-2:硕士生导师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招生配套经费标准

招生名额配套经费比例

第1~4名0

第5名硕士生培养费的50%

第6名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九条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生活费,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相应的生活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获得直博生资格后,入学第一学年将享受不低于博士生二等奖学金的待遇;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学金等级由各学院进行评定,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条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评定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四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

等级比例

奖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培养费生活费总额

一等奖≥10%12000 1500⨯12=18000 30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

800/,700/

二等奖≥50%12000 1200⨯12=14400 26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三等奖12000 1000⨯12=9600 240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

800/,200/硕博连读生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校

8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年,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按第三学年(硕博连读生第五学年、直博生按第五学年)奖学金标准再发放一年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六年、直博生超出六年,相关费用完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生活费。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连续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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