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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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天津大学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管理与经济学部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一、申请范围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专业学位学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参评要求为: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档案转入天津大学、档案中包含工资关系或者离职证明、没有正式工作、全日制学习。

2、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二、评定条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三、评定细则(一)硕士研究生管理与经学经济学部硕士研究生分为两类评定学业奖学金,第一类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和专业会计硕士(MPACC),学制为2年,参评学生必须符合申请范围要求。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以外的所有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2.5年。

1. 第一学年(1)分配比例第一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见表1,其中A等占第一类评定总人数比例的10%,B等占总人数比例30%,C等占总人数50%。

表1 硕士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第一类)第二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分为三等,分配方案见表2,其中A等为硕博连读学生,B等为除硕博连读学生外的免试推荐硕士,C等为部分考研生。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第三条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1.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2.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3.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4.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第六条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2.奖学金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奖学金”);3.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4.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第十条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硕士入学教育(学位)

天津大学硕士入学教育(学位)

管理与经济学部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新方案
奖助学金 类别 A类 (推免生) 第一年 (单位:元/年)
奖助学金 总额 21000
助学金
奖学金
3600+2400 导师配套 2400
比例
每月发放 金额
15000
500元/月
70%
B类
18600
15000
3600
300元/月
C类
15000
15000
0
30%
控制科学与工程 (一级学科)
经济学(02)授经济学学位
应用经济学 (一级学科)
金融学 数量经济学 统计学
学 科 分 布
系统工程
选择管理与经济学部
管理与经济学部
学位申请相关事宜讲解
--介绍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情况
分委会职责:(与学生相关的) 论文盲审制度制定、送审等 审批学位申请 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科技奖界定 优博论文、优博基金审定 仲裁相关指控及举报 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重要期刊
天津大学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n17397/n17586/n18371/19706.html
管理与经济学部
管理与经济学部
发 表 文 章 的 要 求
应用型硕士编写案例替代学术论文的发表
要求: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得少于1.5万字,查 重比例不超过10%
管理与经济学部
学位申请相关事宜讲解 –发表文章要求
学校规定的一般期刊 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view/6ee36d1fa8114431b90dd8f0.html
被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 分为文科和理科两种检索,分别是 CPCI-SSH和CPCI-S。还统称为ISTP,也有人叫它们CPCI 核心期刊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化工学院细则_公示

2015年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评审原则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及天大2015年10月16日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精神,化工学院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学校文件及会议规定的以下各项原则:1.不可平均分配: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1000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至少定为三个等级,且各等级差异不小于500元;2.不可全覆盖,奖励率不能高于90%;3.硕士、博士额度间不可互调;4.不同年级间额度不可互调。

以上规定为学校要求各学院在学业奖学金评定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主任:马新宾、王志委员:齐崴、薛毅、袁希钢、姜忠义、李永丹、孙彦、唐致远、陈旭、冯亚凯、宋浩、周志江、贲宇恒、石若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三.具体方案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学院将根据每年招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中保送生比例、博士研究生类型组成,各类研究生科研业绩等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博一)根据天大校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评定学业奖学金,并考虑到化工学院博士研究生数量与组成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99元,获奖学生为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099元,获奖学生为优秀的统考博士生;调剂生及低分补录生不获得奖学金。

(2)在读博士研究生(博二)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且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或EI论文,文章署名第一单位为天津大学的学生(论文统计截至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以见刊或on-line为准)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9639元,获奖学生为学业成绩合格的博士生;学业成绩不合格及各专业学业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不获得奖学金。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大校发〔2014〕25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8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5万元,获奖比例6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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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

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奖助学金类别第一年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助学金(单位:元/年)奖学金(单位:元/年)比例校拨导师配套A类(推免生) 21000 15000 3600 240070%B类18600 15000 3600 0C类15000 15000 0 0 30%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奖助学金总额(单位:元/年)助学金(单位:元/年)奖学金(单位:元/年)比例校拨导师配套A类22200 15000 3600 3600无比例限制B类19800 15000 3600 ≥1200C类18600 15000 3600 0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在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4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5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表2 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招生名额学术型名额全日制专业学位名额配套经费比例(单位:元)1-3名04名3 1 04 0 15000×30%=45005名0 5 15000×50%=75001 4 15000×50%=75002 3 15000×50%=75003 2 15000×50%=75004 1 15000×100%=150005 0 15000×120%=18000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

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奖助学金类别奖助学金(单位:元/年)备注助学金奖学金总额A类28000 3000×12=3600064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500元/月B类28000 2500×12=3000058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1000元/月C类28000 2000×12=2400052000 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出1500元/月,导师出资大于等于500元/月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享受奖学金1500×6=90009000其中助学金由学校资助,奖学金由学校1000元/月,导师出500元/月(硕士阶段:3—8月)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4所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1执行。

表4 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配套金额(单位:元/人·年)基础招生名额(1名)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1名)2800(博士生培养费的1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2名)14000(博士生培养费的50%)重大项目支持名额(第3名)22400(博士生培养费的80%)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4名(不含4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基础学科资助基金第十四条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确定采取申请制。

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及类别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助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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