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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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终稿)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全而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冇法》和教冇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泄。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髙教冇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髙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徳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徳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徳、学业成绩等方而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弃行政部门提岀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任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立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徳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第三条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1.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2.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3.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4.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第六条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设立。

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2.奖学金名称(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奖学金”);3.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4.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第十条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津教委〔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根据《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现将《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四所高校")"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四所高校实施"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支持四所高校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分配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按规定组织四所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申报、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一、资助金额: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500元/人,四等:1500元/人二、资助对象:天津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三、资助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报送材料:1.电子版《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学院为单位上报)2.纸质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一份(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奖励金额:奖励69人,每人8000元二、奖励对象:本科二三四年级、高职二三年级三、奖励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专学生;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列年级(二年级)或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6、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四、报送材料:1、电子版:(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参照样表填写);(2)《天津大学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3)个人事迹材料(500字简版和1500字详细版)(分别使用《天津大学201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事迹材料-简版/详版》填写)。

2、纸质版:(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个人事迹材料(500字简版)一式三份;(3)学习成绩单(盖教务章或院章)、荣誉证书复印件和学院汇总表(盖院章)一式一份。

天津大学惠德奖学金一、奖励金额:奖励25人,每人8000元二、奖励对象:天津大学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研究生三、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2.学习态度端正,踏实努力,成绩优异,对于本科生原则上要求上学年加权平均成绩须居所在专业总人数的前10%以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0%;3.研究生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精神,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要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拥有授权专利或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4.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个人综合素质高;5.同等情况下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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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硕博连读中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具备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奖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要求填写专项奖助学金申请表或其他资助方指定表格,同时提交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资助的项目,除受助学生成绩不合格、退学、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中途放弃该项资助。

且受助学生在资助期内必须是每一年度均被认定的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有关获奖和受助范围的特别说明:
1.助学金和励学金只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可申请。

2. 每年每名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数量有限制,且奖学金与励学金不可兼得(部分奖项除外,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1)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可以获得一项奖学金(或一项励学金)和一项助学金或者两项助学金;
(3)第(2)条中奖学金特指专项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励学金特指专项励学金和国家励学金。

助学金特指专项助学金和国家助学
金,专项奖学金、励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学金不兼得。

2.在评选年度的上一年度出国出境交流一学期以上的本专科学
生返校后只可申请专门划拨名额的面向交流学生的奖项;在评选年度出国出境交流的本专科学生可以其在校上一年度成绩作为基础成绩
参评。

3.转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原学院和转入学院第一年的奖学金、励学金评定。

4.对于存在缓考科目的学生,缓考科目为一项可以参评专项奖
学金和励学金,缓考科目在两项以上(包括两项)没有参评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5.上一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违纪处分和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连续助学金资助资格的将停止其助学金的继续发放。

6.截止至评奖时间有积欠学分以及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为
F的学生不具备申请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7.对于2015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申请奖学金和励学金时需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课外实践教育活动。

二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4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三、四
年级(包括五年制的五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8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

第四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公布评选范围、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采用“个人自愿申请——学院评审——学校评审或审核”的评审机制。

第十七条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的校级评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主管校领导(1名)、
学工部(1名)、北洋基金会(1名)、教务处(1名)、研究生院(1名)代表组成,委员出席人数达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具体评选过程如下:
1、学生根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
2、各院成立以学院(学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负责人的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公示。

学院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各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校级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院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选办法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使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所有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均应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本专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选应以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各学院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落实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公开展示评比制度;本专科生的专项励学金、助学金的评选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研究生的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评选参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奖励、资助证书,并加盖天津大学公章。

院级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制作奖励、资助证书,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不同采用单独颁奖和表彰大会的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颁奖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每年12月份组织颁奖。

院级专项奖助学金颁奖工作由学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受助学生和获奖学生有义务参加捐赠方举办的颁奖会和其他活动。

如无故不参加颁奖会和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利取消其受助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获得助学金和励学金的学生需在受资助当年参与不少于1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如未完成将取消下一年度参评助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奖助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掌握标准。

获奖学生若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要追回其奖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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