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2012〕4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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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致力于激励和奖励优秀的研究生,在提供优质学术环境和培养出色研究能力的同时,也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

我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了解主要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以及奖学金的具体内容。

首先,申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者必须是天津大学在册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次,申请者要获得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此外,申请者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创新项目。

其次,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

学习成绩是评定学生学术表现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学科绩点、课程成绩和论文成绩等。

科研能力是评价研究生研究能力的重要标准,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

申请者要在学业上有一定的突出表现,同时在科研方面有一定的成果和贡献。

第三,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具体内容包括奖学金金额和获奖条件。

根据申请人的积极投入和学术表现,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800元和500元。

同时,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条件是申请人需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前30%。

通过评审后,获奖学生将获得奖学金的资助,
帮助他们专心学习和深入科研。

总的来说,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是对优秀研究生的一种激励和奖励方式,旨在提高研究生在学术和科研方面的表现,激发
他们的学术热情和创新能力。

通过提供奖学金资助,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研究生,为社会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95]津大校发字第11号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委修定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企业、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第一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36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400元。

(二)硕士研究生1.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180元。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院审核同意,报学工部研究生科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另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者,半年内照发;超过半年者,停发其奖学金(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奖学金,回国后,自办理报到之日起,恢复其奖学金。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

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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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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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附件 1.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的领取办法 2.天津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领取登记表 3.天津大学研究生领取高水平论文奖励委托书
三、奖励领取人界定 1. 天津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毕业生); 2. 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予奖励; 3. 毕业后留本校任教人员,仅限毕业前以研究生身份领取一次, 入职后不予奖励; 4. 博士后不予奖励。 四、奖励领取程序和要求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为保证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天津研究生施行新的奖助学金政策。

根据《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生活补贴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天津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于节假日的前1日发放)。

按照《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天津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市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两个办法指出,高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助。

合理确定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津贴标准,加大“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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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奖助学金待遇。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对于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保返生返校第一学年执行录取时评定的奖助学金类别,第二及以后学年的奖助学金类别与复学时同年入学的研究生一起评定。

具体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根据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在籍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发放(在导师有配套经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在超基数招收硕士研究生时,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基数为4名(至少含一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5名硕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保返生算入学当年的招生基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试招生计划)、MBA、MPA、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第八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九条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类别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至四学年,采取申请制,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权重由学院自行制定),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奖助学金按表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奖助学金参照表3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执行。

第二、三学年奖助学金类别依据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细则),与同级研究生一起评定;第四、五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由各学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直博生享受博士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超出五年、直博生超出五年,全部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解决。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具体设置如表3所示。

表3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配套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分奖学金。

学校对所有纳入奖助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必须与导师所支持的配套奖学金同时支付发放。

第十二条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在籍研究生人数,需向学校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直至交满学校所规定的学制年度,其中国家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及外籍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基数之中,执行标准如表4所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1执行。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若只招委培生招生基数为零。

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超过4名(不含4名),其超基数配套培养费为每年每名博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第十三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另行规定。

第五章基础学科资助基金第十四条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天津大学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的确定采取申请制。

导师在每年招生之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及类别设定的申请。

学院综合考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奖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结束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奖助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助学金类别的申请,学院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各个学院公示。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导师、研究生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在确定奖助学金类别后,导师和学生须签订《天津大学××××级(第×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承诺书》附件4,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类别奖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

(三)导师还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对已确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按月份进行动态调整,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动态管理)审批表》附件5,报经学院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变动。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助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2执行,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件6。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助学金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违反国家法律者;(二)违反校纪校规者;(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六)学籍异动者;(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承诺书》由学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博士研究生《承诺书》由研究生院、导师、研究生各存一份(各学院应将硕士研究生《承诺书》保留4年)。

如若一方不签订《承诺书》,奖助学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中用于支付助学金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缴;研究生奖助学金中奖学金部分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导师需缴纳的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部分(如有超基数招生的导师还需交纳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须在每学年研究生入学前,由学院一并收齐后,存入学院专用奖助学金帐户中。

对于不能按规定向学校缴纳超基数招生配套费的人员,其欠交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部分,由研究生院从其研究生业务费中扣除,并且下一年度不得超基数招生。

第二十二条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通过中期考核、正式转入博士生学籍后,重新评定博士生奖助学金类别,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资助承诺书》。

硕博连读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硕博连读期间全部奖学金,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补发硕士生生活费,奖助学金类别按确定硕博连读资格前一学期硕士奖助学金类别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管理文件之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对于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其在学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硕士、博士超基数招生配套经费标准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继续按照天大校研〔2010〕6号《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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