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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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的联邦制与分权原则

国际中的联邦制与分权原则

国际中的联邦制与分权原则在国际政治中,联邦制和分权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联邦制指的是由多个自治政体组成的国家或政府体制,每个自治政体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权力,同时也与中央政府共享一部分权力。

而分权原则则强调权力在政府内部的分散和平衡,通过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来实现。

一、联邦制的特点联邦制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组织形式,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1 分权与合作联邦制将国家政权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独立权力。

同时,在某些事务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合作,以保持国家统一和稳定。

1.2 地方自治联邦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在本地区内进行自主决策和管理事务。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合自己地区的政策,并负责地方事务的处理。

1.3 权力划分与平衡联邦制通过权力划分和平衡,确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

各级政府之间通过法律和宪法来规范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

二、联邦制在国际中的运用联邦制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中。

2.1 联邦国家一些国家采用了联邦制作为国家组织形式,如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权关系,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2.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和非洲联盟等也采用了类似于联邦制的组织形式。

这些组织由各个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保留一定的主权,并且通过合作和协商来解决共同事务。

三、分权原则的重要性分权原则强调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在国际政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保护多元利益分权原则确保了不同群体和地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通过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各个地区和群体的独特需求。

3.2 防止权力滥用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当权力集中在某一组织或个人手中时,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3.3 促进民主和参与分权原则为民主制度和参与提供了支持。

乡镇政治

乡镇政治

联邦主义与乡镇精神当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他惊讶于美国的乡镇自治。

乡镇是任何国家都有的,是一种自然的群体生活的集合。

绝多数国家的乡镇因为有国家垂直权力的侵犯,无法发展为一个自治的“乡镇共和体”。

但在北美13个殖民地,因为英国总督的统治较弱,也因为美国乡镇的移民特征清除了一种宗族氏的精英统治方式,使乡镇的崛起天然具有某种结盟的色彩。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乡镇自治的发展基本上是一种哈耶克所称的“自生秩序”的契约化的扩展。

托克维尔高度激赏这种乡镇精神,认为是美国联邦民主制的基础。

事实上,一个个乡镇共和体的直接民主的实践,也是美国“州权”观念形成的关键。

乡镇自治蕴含了联邦主义的一个根本精神,就是对过于遥远的权力的不放心。

如果民主与共和是值得追求的,那么身边的民主和父老乡亲之间的“共和”,显然比亿万人之间的民主更重要,更踏实和更首先。

不过早先在英格兰的教区中,也有类似的乡镇(教区)自治。

这也许是美国清教徒乡镇精神的一个源头。

从个人的自主,到群体的自治,再到多元共和体之间的社会契约,这个脉络显示了联邦主义的共和主义底色。

联邦主义的共和是一种“复合的共和”,也就是里里外外、上上下下的共和。

第一,联邦是一种共有与共治的政体,这和单一的共和制国家是相同的。

第二,构成联邦的每一个、每一级地方政权,仍然是一个共有与共治的共和体。

这种复合是对共和主义的一种深化,是真正贯彻到底的共和制。

所以联邦主义最准确的称呼是“复合的共和制”,而不能简单称为民主制。

简单的“民主在本质上是非共和性质的”,一个实行了单一民主原则的大国,我们或许可以说在全体一亿人之间是“民主”的,但将任何一个千万之巨的地方人群剥离出来看,却一点也不民主,我们只看到垂直的权力系统如何像吊车一样运作,看不到一个千万人的庞大群体有任何“共和”的迹象。

实行单一民主原则,意味着政治是由一个简单的多数决定的。

从分权的角度看,建立在地方自治之上的联邦主义则是对民主原则和简单多数原则的一种制衡和过滤。

联邦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联邦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联邦法律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它将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个地方政府之间。

这种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并在其他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以我国某联邦制国家为例,分析其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优缺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我国某联邦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概述1. 政治体制:我国某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2.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3.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工作,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4. 法律体系:我国某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构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联邦制国家近年来,由于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导致中央政府权威受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调整法律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2. 案例分析(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调整法律制度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

中央政府认为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影响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而地方政府则认为中央政府干预过多,限制了地方自治权。

通过调整法律制度,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缓解双方矛盾,实现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

(2)法律体系的完善调整法律制度后,我国某联邦制国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① 完善宪法:对宪法进行修订,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为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② 制定法律法规: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保障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③ 加强地方立法监督:中央政府对地方立法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

④ 实施垂直管理:中央政府对部分重要领域实行垂直管理,如财政、税收、公安等,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干预。

新联邦主义名词解释(一)

新联邦主义名词解释(一)

新联邦主义名词解释(一)新联邦主义•背景•定义•核心原则•相关名词背景新联邦主义是一种政治理论和实践,旨在通过在现有中央政府之外建立区域性政府和组织来解决权力分配和决策制定的问题。

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定义新联邦主义是一种强调地方自治和分权的政治哲学。

它主张联邦制政府与中央政府共同治理,通过合作和协商来实施决策,并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独立。

新联邦主义通过确立地方自治的原则,试图解决中央集权所带来的问题,同时实现政权的分散和政策制定的灵活性。

核心原则新联邦主义的核心原则包括:1.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在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中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力,能够自主管理和决策。

–例如,加拿大的省级政府在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领域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2.合作和协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和协商的方式制定政策和解决问题,避免权力斗争和冲突。

–例如,德国的联邦制度中,中央政府和州级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共同参与决策。

3.分权和分散:权力和决策不仅集中在中央政府,还在地方政府和地区组织中分散,以实现更有效的管理和决策制定。

–例如,美国的联邦制度中,国家政府与州政府在许多领域共同管理,形成共同执政的体制。

相关名词以下是与新联邦主义相关的一些名词:1.联邦制:一种政治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共同管理和执政。

2.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在具体事务中享有自主权力和自主管理。

3.分权:将政权和决策权下放到不同层面的政府或组织中。

4.区域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负责管理和决策特定地区事务的政府。

5.联邦参议院:某些联邦制国家中,由地方政府代表组成的议会机构。

6.地方宪法: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决策的法律文件。

通过新联邦主义的实践,可以在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一管理的同时,有效地解决地方利益和自治的问题。

这种政治理论和实践适用于多种国家和地区,帮助实现政府决策的灵活性和社会的多元发展。

联邦主义及其原则:自治与共治

联邦主义及其原则:自治与共治
2 0 1 3年第 6期
No . 6. 2 01 3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F u y a n g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总第 1 5 6期
基金项 目: 上 海高校青年教 师培 养资助 项 目( Z Z s z f l 3 0 1 0 ) ; 上 海政 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 ( 2 0 1 3 X Q N 0 3 ) 。
作者简介 : 周顺 ( 1 9 8 2一 ) , 女, 上海人 , 讲师 , 法学博士 。

9 O・
看来 , 带有联邦主义性质 的政治结构似乎并不能体 “ 自治 ”( s e l f —r u l e ) 与“ 共 治” ( s h a r e d—r u l e ) 的结 合 ] 1 。“ 自治” 指为维护 自身利益 , 政治体 中的 现作 为 政治技 艺最 高 目的 的 “ 正义” 与“自由” 。
联、 同盟等六种制度类型 。本文通过梳理联邦主义的结构与功 能。 指 出联 邦主义并不限于政府层级 间的权力分割关
系, 而是一整套 关于防止权 力集中的完备 系统。现代西方民主制度 的“ 三套马 车” —— 人 民主权 、 联邦制度 、 三权分
立 — — 都 是联 邦 主 义 的 不 同面 相 。 关键词 : 联邦主义 ; 自治 ; 共 治
是政府分权和宪法保 障。这样 的归纳是精辟 的, 但 英语 国家 常常混合 着使 用 f e d e r a t i o n与 c o n f e d e r a — 也过于简单。它将联邦 主义等 同于某 一确定 的政 t i o n , 并 没有 明确 区分。最 著 名 的例 子 是 《 联 邦 E 2 1 ( 旧译《 联邦党人文集》 ) 当中, 汉密尔顿与麦 治制 度 , 并将 这一 制 度 的特征 视 为联 邦 主 义 的全 部 论》 内容。这与一般 的政 治经验并不相符。我们 注意 迪逊频繁地交替使用 这两个 词 ( 也使用 f e d e r a l 与 到, 有些以联邦 自居 的国家 , 在制度运 行过程 中往 c o n f e d e r a 1 ) , 指称失效 了邦联 。联邦主义者与反联 往表现出鲜明的中央集权特征 ; 而另一些并未冠名 邦 主义者 所习惯 的这 种 用法 , 直 到 后来 美 国 以 自己 联邦的国家 , 却在治理方式上不经意地汲取着联邦 的宪法实 践独 占性 地 使 用 f e d e r a t i o n一 词 才发 生 改 主义 的养分 , 实验 性地 丰富着 “自治” 与“ 共 治” 的原 变 , 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成 了指 代 美 国 1 7 8 7年 之 前那 种 松

边沁 联邦主义与自由主义宪法

边沁 联邦主义与自由主义宪法

边沁联邦主义与自由主义宪法简介边沁(Frederic Bastiat)是19世纪法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提出了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宪法的理念。

他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边沁对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宪法的看法,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联邦主义联邦主义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通过将权力分散到各个子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来实现政府功能的分工合作。

边沁认为,联邦主义有助于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中央政府手中,从而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个人自由。

他认为,联邦主义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宪法来实现。

自由主义宪法自由主义宪法是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宪法。

边沁认为,宪法应设立界限,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保护了社会秩序。

他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通过法律来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

根据边沁的理念,自由主义宪法应当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财产权:宪法应确保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个人有权享有自己劳动的成果,并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

2.合同权:宪法应保护合同权,确保合同得以执行。

个人享有与他人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得到合同的履行。

3.言论自由:宪法应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

个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而不受到政府的干涉和限制。

4.人身自由:宪法应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

个人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

自由主义宪法的目标是为个人提供自由的发展空间,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联邦主义与自由主义宪法的意义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宪法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联邦主义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滥用和腐败。

通过将权力下放到各个政府层级,联邦主义可以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分工,从而提高政府效能。

其次,自由主义宪法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在一个个人自由得到保护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进程。

第三,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宪法可以促进公平和社会正义。

联邦制定义

联邦制定义

联邦制定义【联邦制定义】“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在一些国家会采用联邦制这种形式?其实,这可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政治概念,它与我们的生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实联邦制就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如州、省、邦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政治体制。

比如说,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权力,同时又共同组成了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

关键点解析核心特征或要素:1. 权力划分:联邦制的核心之一就是权力在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

就像一个家庭,父母(中央政府)管一些大事,孩子(成员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也有自己的决定权。

比如美国,国防、外交等大事由联邦政府负责,而教育、卫生等一些具体事务则由各州自行管理。

2. 法律体系:既有联邦法律,也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律。

比如在税收方面,联邦政府有联邦税法,各州也有自己的税收规定。

3. 自治程度:成员单位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政策。

好比不同的班级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一些特色活动。

容易混淆的概念:联邦制和单一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单一制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的自主权相对较小;而联邦制国家中,成员单位拥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

比如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由中央统一授予,全国执行统一的法律和政策。

起源与发展:联邦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一些政治联盟。

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在 18 世纪逐渐发展起来。

美国 1787 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为后来许多国家提供了借鉴。

在当下,联邦制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和需求,促进地方的积极性和创新。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联邦制可能会在权力分配和协调机制上不断调整和完善。

实际意义与应用:1. 在经济领域,联邦制可以让不同地区根据自身资源和优势发展特色产业。

比如有的州资源丰富,就重点发展资源开发产业;有的州科技发达,就侧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 在文化方面,各个地区能够保留和发展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

像在美国,不同的州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活动和节日。

第12章 美国的联邦主义

第12章  美国的联邦主义

第十二章美国的联邦主义:制度安排及公共政策1.美国的联邦主义制度(1)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是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都行使独立的自治权,都分别选举自己的官员,都向自己辖区内的公民征税以提供公共服务。

而且,联邦主义制度要求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由宪法予以保证,如果没有得到双方人民的同意,其权力就不能改变。

(2)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德国和瑞士都被认为是联邦制政体,而英国、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则不是联邦制国家。

后面这一组国家被认为是单一制。

(3)如果中央政府的权力依赖于或来源于地方政府,那么这种政体就被认为是邦联制。

2.为什么选择联邦主义制度联邦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反对专制与保护权利“共和政体的原则”本身——定期选举、代议制政府、政治平等,并不能够充分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由国家创始人设计的最重要的防范性措施是联邦主义制度,它被视为对大政府进行约束的重要源泉。

他们寻求建立一种政府体制,把“相互对立竞争的利益集团”结合在一起,通过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竞争来实现对政府和官员的制约。

(2)政策的多样性联邦主义继续允许存在政策的多样性。

整个国家并不是由完全统一的政策所束缚,也不要求每个州和社区都必须遵从这一政策。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可能更胜任处理本州和地方的特定事务。

(3)对冲突的处理联邦主义制度有利于处理政策冲突。

允许州政府和社区有权制定、执行自己的政策,可以减少由中央政府决定一切而给华盛顿带来的压力。

联邦主义还允许公民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层次上决定一些事情,从而可以避免在全国实行单一政策所引起的斗争。

(4)分权联邦主义主张分权。

权力的广泛分散通常被认为是防止专制的保护手段。

(5)增加参与联邦主义扩大了政治参与。

它允许更多的人参与竞选并担任政治职位。

(6)提高效率联邦主义有利于提高效率。

所有事情都交由中央政府来处理是不可想象的。

(7)确保政策的回应性联邦主义鼓励政策的回应性。

多元的、相互竞争的政府,与单一垄断的政府相比,对公民的态度更具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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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在中国,随着对自由主义探讨的逐步深入,联邦主义也开始进入研究的视野。

如果说联邦制是一种制度,那么,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
,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

联邦制只是联邦主义政治秩序中的制度部分。

如果说中央集权主义(centralism)是一种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政治秩序,那么,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

现代联邦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基础是个人的自主与群体的自治。

没有这个基础的地方,便是中央集权主义的乐土。

就广义而言,联邦主义不仅是关于政府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种
政治生活和
公共事务的模式。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联邦主义的任务是阐释、论证、支持、推荐、设计、实施、维护联邦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秩序。

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在一个联邦主义国家中至少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层级,其中较低层级的政府(即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必须是全面自治的,而且这两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管辖范围是由同一部宪法来确定的,并得到该宪法的保障。

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如州、省、邦、加盟共和国、特区等)之下的地方政府都是成员体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而是成员体政府的一部分。

当然,联邦政府与成员体政府虽然互不隶属,相互之间有独立的一面,却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都受到了有效的约束。

否则人民怎能承受得了两套独立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这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

把这两级政府的权力区分开来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彼此都不能任意越权,干预对方。

权力受到了约束,自由才有保障。

\xa0
缘起:从圣约到宪约
\xa0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xa0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

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

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

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

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

[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
是显而易见的。

信任是约法的基础。


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

他们所说的federal\xa0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

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

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

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xa0league)。

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
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

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

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

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

在中国的
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

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

有渝此盟,明神
殛之!’。

”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

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

”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

所以,作为日后
成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不论在中国这样的东方,还是在欧美的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

而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

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

中国就是一例。

在春秋战国之后,不仅宪约迄今还是梦想,圣约式的盟约也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

所以,在中国见不到联邦主义也就不奇怪了。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

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

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constitutional\xa0covenant)。

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

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

[2]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重组成联邦共和国。

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

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

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

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

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

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

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

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承诺与取得一致。

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

在圣约中,上帝(主神),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

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

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

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

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

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

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

任何宪法一旦失去(神)圣约(法)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

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

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从圣约和宪约的角度来理解人类的政体,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史上并不鲜见。

英国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就提出了最低限度的宪约论(the\xa0minimalist\xa0covenant)。

[3]除宪约论外,用“契约”(contract)的概念来解释、认识和设计人类政体的现象也很常见。

与宪约不同的是,“契约”的概念基本上没有特殊的宗教内涵,原本用于私人间的民事事务。

契约所产生的义务通常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契约更为明确、狭窄,是地地道道的“社会”契约。

虽然霍布斯与卢梭后来都被笼统地称为契约派,但是,有浓厚宗教情怀的霍布斯选择的角度是圣约(covenant),而十分反宗教的卢梭就拒绝使用“圣约”的概念,用“契约”来取而代之,并把这一概念正式用于社会政治领域。

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政治传统不承认圣约,当然也就没有联邦主义。

在历史上,系统地用圣约/宪约的思想来阐述联邦主义的第一位重要学者是十七世纪初期德国的约翰内斯·阿尔图休斯(Johannes\xa0Althusius)。

他的《政治论》(Politica,1604年)
[4]是全面探讨联邦共和主义的著作。

作者从圣约的角度来看待人类社会的由来和演变,提出了一套政体建设理论。

他把政体看成是其公民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复合政治结社,这个结社的基础是自愿同意,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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