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概述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
该险种一般承保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安装工程等,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在保障范围方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工程的所有阶段以及在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器材等工程机械设备,也包括了工期延误、工程无法进行、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可以有效地减少建设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
本文将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中所扮演的角色。
保险责任及投保范围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责任包括:1.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及机械的损失或损坏。
2.工程所需的设备及机械的丧失。
3.工程阶段内的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工程阶段内的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投保范围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所保设备或机械在施工现场内堆放、操作或者移动期间。
2.所保设备或机械在施工现场、场院、仓库、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被盗、被抢。
3.保险期内所保工程的意外事故。
4.意外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与工程的价值相当,通常在工程项目申报时,会根据工程的价值对保险金额进行估算。
保险金额过低会导致赔付金额不足以赔付实际损失,而保险金额过高则会增加公司的保险成本,导致保费负担过重。
保费保险的保费通常采用“工程造价法”进行计算,也就是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来进行计费。
保费金额的大小会根据很多因素而变化,比如工程地点、投保金额、保险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人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理赔流程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需要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流程提出理赔申请。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在工程通用合同中,工程保险通常包括多个险种,例如施工一切险(CAR)、第三方责任险、机械损坏险等。
这些险种涵盖了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为项目资产、施工人员以及第三方提供全面保障。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保险条款的样本:h2工程保险条款/h2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维持保险:1. 施工一切险(CAR)甲方需为本工程项目投保施工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10%,以确保工程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得到赔偿。
2. 第三方责任险甲方应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覆盖因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机械损坏险对于项目中使用的重型机械设备,甲方应投保机械损坏险,确保设备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故障或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上述保险应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任何变更或续保应及时通知乙方。
5. 保险证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的保单副本给乙方,并在每次保险续期后15日内提供更新的保险证明。
6.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相关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利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条款范本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工程保险指引,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条款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及特点等因素。
-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 保险证明文件的管理应规范,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相关文件。
- 定期评估项目风险,根据项目进展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建安工程一切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表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专业承包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阳光农险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2024年通用

阳光农险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进行铁路建筑工程,为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愿意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乙方愿意承保,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标的:甲方所进行的铁路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的一切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1.2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实际工程投资确定,具体金额如下:(此处填写具体金额)2.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和乙方制定的费率计算,具体金额如下:(此处填写具体金额)第三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3.1 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申报和赔偿程序4.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4.2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报告、损失清单、权益转让证明等。
4.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施工中的工程保险条款

施工中的工程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终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XXXX施工有限公司乙方:XXXX保险公司鉴于甲方在进行施工工程期间的风险难以预测,为保障双方的权益,特订立本工程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甲方所进行的施工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XXXX项目,保险标的范围涵盖以下方面:1. 工程全面险:包括工地人员伤亡、工程设备损坏、工程质量问题等。
2.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因施工工程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
二、保险期限及费率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XXXXX起至XXXXXXXXX止。
保险费率为日保费XXXX元。
三、保险金额与赔付责任1. 工程全面险保险金额为XXXXXXXX元,承保范围涵盖施工期间内的全面风险。
甲方在进行施工工程期间,如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问题,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赔付相应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XXXXXXX元,承保范围涵盖因施工工程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甲方在进行施工期间,如因施工行为引发的第三方索赔事件,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付,但赔付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及保险期限,按月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汇款或其他约定的支付手段,甲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完成保险费的支付。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保险费全额支付为止。
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五、保险理赔1. 若甲方发生施工期间相关损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详细信息,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必要证据。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将尽快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甲方。
永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224-402号

永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扩展类80个,限制类个17,规范类82个,共179个。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6空运费扩展条款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K26 安装试车条款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K29 车辆责任条款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K42 完工延迟条款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K48 “暗河”特别条款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K53 查漏费用条款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K55 地面下陷条款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K57 额外赔偿条款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K59 工地访问条款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K63 管理费用条款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K66 货车装载条款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 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K76 自动升值条款K77 租赁费用条款K78 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K79 自动承保条款K80建筑物变动条款二、限制类X01地震除外条款X02洪水除外条款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X07旧设备除外条款X08风暴除外条款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X12打桩特别条款X13沉降特别条款X14地下服务设施条款X15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X1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X17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G11核燃料组件条款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G23币种特别条款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G26试车特别条款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G30弃井特别条款G31保护现场条款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G33财产指定条款G34打桩工程条款G35地下工程条款G36地下工程条款AG37地下工程条款BG38地域调整特别条款G39放弃评估条款G40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G41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G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G43关税条款G44工程中断条款G45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G47汇率条款G48急救费用条款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G50基础托换特别条款G5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G52免检条款G53免费物料条款G54赔偿基础条款G55赔偿处理特别约定G56批单效力条款G57全额赔偿扩展条款G5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G59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G60隧道工程特别条款G61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G62完好财产损坏条款G63无过失条款G64围堤特别条款G65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G66“岩爆”特别条款G6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G68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G69预防措施条款G70预付赔款条款G71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G72意外事故特别条款G73仲裁条款G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75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G76再保理赔合作条款G77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G78注册商标条款G79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G8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81 渗漏和污染条款G82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建设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保险建设工程保险协议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为甲)乙方(以下简称为乙)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和乙方之间在建设工程保险方面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相关的保险事项。
二、保险范围1. 建筑工程全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设备机械、材料等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人为事故导致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赔偿责任。
3. 工程施工意外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缺陷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1. 建筑工程全险:甲方将投保建筑工程全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合同价值的百分之一百。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合同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在保险期间内,若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工程施工意外险:乙方将投保工程施工意外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合同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费用1. 甲方需按照乙方提供的有关保险费率进行缴纳。
具体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 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保险费用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为年度一次性缴清。
3. 若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随时中止保险责任,并要求甲方补缴费用。
五、保险事故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如损失程度、发生经过等。
2. 乙方将派出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事故情况。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4.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进行赔偿。
六、争议解决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及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谁来买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谁来买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榜样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意思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1) 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 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 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范围有哪些1、物质损失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较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表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专业承包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保险条款1. 保险对象:本保险涵盖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设备、材料以及第三方责任。
2.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写入保险单。
3. 保险期限:自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由丙方提供详细费率表供甲乙双方参考。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等。
6. 除外责任:战争、核辐射、故意破坏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7. 保险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时,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信息,协助乙方和丙方进行风险评估。
2.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3. 丙方负责审核保险申请,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按约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方应协商解决。
第五部分: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是一份简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险范本,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各方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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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 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