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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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用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走 私 的合 作 备 忘 录 》等 规 定 进 行 。
决 书 》或 《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生 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内 ,移 交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行
室 ( 会 )作 后 续 处 理 ,并 抄 送 省 打 私 办 。 协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通 知 涉 案 船 舶 所 属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协
办 公 室 ( 会 )做 相 应 处 理 。 协 第 十 六 条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对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会 籍 处 理 情 况 , 协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负 责 。 协
室 ( 会 )应 及 时 向 渔船 船 主 发 出 《 用 信 息 等级 变 动 通 知 书 》 协 信 ,并 按 《 东 省 港 澳 广 流 动 渔 民协 会 会 籍 管 理 办 法 》 等 作 相 应 处 理 。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五个 工 作 日内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将 处 理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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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1 8期
第七条
建立船 舶信用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
船 舶 主 管 部 门依 据 船 舶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对 船 舶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第三章 执 法 协 作
第 八 条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法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打 击 利 用 各 类 船 舶 进 行
走 私活动 。
第 九 条 内地 船 舶 身 份 确 认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粤府办[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五日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明确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协作关系,促进本市反走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是指反走私相关部门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实施多种反走私手段,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配合支持,群众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合法、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和市反走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建立适应本市实际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完善对走私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和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为本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条文释义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条文释义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条文释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条文释义关于《规定》主要内容:本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在体例上第一章为总则;按照国家确立的缉私体制“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统一处理”分别对应为第二章“综合治理”;第三章“联合缉私”;第四章“协调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规定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综合治理基本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执法单位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以及经费保障等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等的说明。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号),国务院领导分别在1998年、2003年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以及《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署省紧密合作机制合作备忘录》等。

同时借鉴了《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深圳、珠海等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经验。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治机构设置和职能,还参考了省府办公厅和省编办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属于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定》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前者;《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属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规定》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后者。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基本内容的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80年代广东的反走私斗争

<div class="article_leftBox"> <h2>80年代广东的反走私斗争</h2> <span>作者:卢荻刘坤仪</span><p> 广东走私严重,任仲夷等被召赴京 <br> <br> 1982年2月的一天,一架波音客机载着一批“神秘”的旅客腾空而起,向北方飞去。

机上的乘客有任仲夷、刘田夫、李坚真、梁灵光、郭荣昌、吴南生等19位广东省的党政负责人,还有一大批随行人员。

只见大家神情严肃、沉默寡言,不同以往乘机时那样谈笑风生,海阔天空。

<br/> 广东省委、省政府几乎全部负责人被召到北京开会,这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这是广东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的第一次最严峻的考验。

<br/> 事发有因。

随着经济特区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市的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方方面面的经济生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但也有人追求富裕的欲望日渐膨胀,甚至有人不顾党纪国法铤而走险。

1981年底,中央政治局常委看到中纪委一份《信访简报》,其中披露了广东省一些干部,包括某些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

中央领导对此十分关注,先后作了批示。

1982年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在简报上批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罪大恶极的。

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

中央书记处随即派中央纪委副书记王鹤寿到广东传达了胡耀邦、邓小平、赵紫阳、陈云、李先念等人的批示和中央书记处的精神。

<br/> 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指出对于这一严重毁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

1月14日,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向省委常委宣读了此《通知》,并立即决定由李坚真、寇庆延等6人组成领导小组抓贯彻工作。

徐博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徐博霖】

徐博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徐博霖】【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深市监盐处罚〔2021〕沙头角52号【处罚日期】2021.12.17【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盐田区【处罚对象】徐博霖【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1 14:43:21行政处罚决定深市监盐处罚〔2021〕沙头角52号书文号被处罚徐博霖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别处罚事由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处罚依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4553.63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1-12-17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一、价格认定范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号);(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号)(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号)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应包括的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提出日期;、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提供材料名称、份数;、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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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下列 服务:
(一)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 (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广告服务; (三)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四)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 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查获的属于地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管辖 的案件,移送查获案件海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商 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
移送部门、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缉私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将移送情 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处理结 果同时反馈原移送部门。
第三十三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预防与 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 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包括各级打击走私综 合治理办公室或者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指导其建立进货 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等制度;发现市场内有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 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进出口企 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 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七条
海关依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 合。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 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遇到暴力抗拒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在所管辖的海域、陆地边境地区及沿海地区陆上 查缉走私活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基层 建立预防走私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商务(口岸)、工商、税务等 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部门企 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有效监控 和防范各类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 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 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者容易 发生走私活动的码头、岸点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 监控责任。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 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等部门,加 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执法 协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反走私相关科技设施和设备,提高预防 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能力。
协调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走私案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缉私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因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 明、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将查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 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送查获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 理工作机构依法统一协调处理,跨地域移送的,报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 合治理工作机构核准。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异议 各方报请省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按 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移送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 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协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走私综合治理 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 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 部门,了解、收集和分析走私信息,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提出预防走私 的工作措施。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13年11月21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自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市场和经营场所商品流通领域经营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 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 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市场,配合查处销 售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被查处的涉嫌走私商品或者无合法 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拍卖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口 岸)、环境保护、税务、价格、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检验检疫、海事、烟草等监督管理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 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 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地报道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开展反走私综 合治理公益宣传。
查缉
第二十六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专 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反走私综合治理部署,制定 专项查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 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 专项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应当将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作为查处重点,将 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作为重点查处区域,依法取缔 走私物品的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并加强对大宗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 批发商,以及为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 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专款专用。
职责
第六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组织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总结反走私综合治理阶 段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分析走私动态,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协调解 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相关 部门,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五)联合督办、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 案件,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六)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交办的其 他事项。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 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 构可以依法先行处理。先行处理货物、物品的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商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外贸流通秩序,定期检查企业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嫌 走私案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对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废物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嫌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中价 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商品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相关 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
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沿海、沿边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 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逐步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和监控设 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走私联络站或者联络点,掌握走私信息,及时 向海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和问 题,并配合和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 法行为进行举报。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后,应 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者的 信息应当给予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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