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9信贷法律风险管理-张志伟(1)
信用风险管理培训课件(PPT 31页)

指标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对潜在因素或征 兆(zhēngzhào)信息的定量分析,后者则用 于显现因素或现状信息的定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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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fēngxiǎn)预警
• (1)风险预警程序(chéngxù) • ①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收集信息包括信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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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MV的Credit Monitor模型 (móxíng)
• 该模型使用了两个关系:其一,企业股权市
值(shì zhí)与它的资产市值(shì zhí)之间的 结构性关系;其二,企业资产市值(shì zhí) 波动程度和企业股权市值(shì zhí)的变动程 度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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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风险(fēngxiǎn)主权评级
• 国际风险(fēngxiǎn)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
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 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 失的风险(fēngxi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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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与内部(nèibù) 评级法
• 1、标准(biāozhǔn)法 • 2、内部评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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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biāozhǔn)法
• ①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
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 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 ②对主权、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
①市场价值法。通过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信 用(xìnyòng)价差(Credit Spread)和违约概率 推算违约损失率,其假设前提是市场能及时 有效反映债券发行企业的信用(xìnyòng)风 险变化,主要适用于已经在市场上发行并且 可交易的大企业、政府、银行债券。 ②回收现金法。根据违约历史清收情况,预 测违约贷款在清收过程中的现金流,并计算 出LGD,即LGD=1-回收率=1-(回收金额-回 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
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

法律事务Legal Affairs80《中国信用卡》2024.04在涉及银行大额授信和复杂抵押物情形下,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并有效管控相关法律风险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以一起司法案例为例,简要阐述抵押登记过程中银行和抵押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对银行有效防范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2015年9月1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金额为80万元。
同日,张某、赵某分别与A 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前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80万元的担保,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条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张某和赵某均未就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10月5日,A 银行与李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合同,借款共计75万元。
之后A 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该笔贷款,而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A 银行遂起诉被告李某、张某、赵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赵某的两个抵押权未设立,虽然A 银行主张这是因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的,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无权要求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A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称张某、赵某是抵押登记义务人,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案涉抵押权未设立,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1.案涉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案涉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辰辉银行授信过程中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以一则司法案例为例法律事务812024.04《中国信用卡》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哎呀小小草-山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风险管理能力是信贷机构的核心生命力!
信贷法律关系
定义: 动中所发生的信贷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是信贷是一种借贷关系,贷款的前提是以为。这种价值行为是可以通过 货币来反映。 三是信贷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贷不是一种赠与行 为,贷款贷出后必须全额收回,否则债权债务关系将 始终存在。 信贷法律关系是指银行等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在信贷活
最高院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院认为嘉美公司从杨伟鹏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 资还债,其与杨伟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则是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其约定也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 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 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居于优 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 人的利益。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成立,但足 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既然属于 担保,就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 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 变卖的方式受偿。
案例:孔祥曦、余乐欣抵押合同纠纷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479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向借款人汇款并不鲜见,该行 为对借款人利益无损,法律对此也不禁止。只要出借人、第 三人均确认第三人的汇款行为是为完成出借人的出借义务, 借款人事实上收到了该款项,就应当认定出借人履行了出借 义务。本案中,汇款人刘某到庭作证,认可受余乐欣委托向 孔祥曦汇款,根据前述分析,本院认定余乐欣已经履行了抵 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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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管理》主讲:马军生博士培训对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信贷审查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课程时间长度: 1~2天课程大纲课程思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突破: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要求国际活跃银行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
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
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
本专题将结合信贷实务,讲解法律风险的形式、来源、相关法律规定及防范措施,讲师曾在中国银行从事信贷及资产保全工作,近年来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接触过大量贷款坏账及诉讼清收案例,在课程中将以案说法,重点剖析信贷实务中担保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概述✧信贷人员应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一)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二)主要担保方式法律知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与信贷人员相关的物权法和和婚姻法相关法律知识(四)与信贷人员相关的民法和破产法相关法律知识✧借款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一)自然人主体的法律风险专题分析:未成年人借款案例分析案例:未成年人能否独立签订借款合同?案例:未成年人借款经父母追认后合同是否有效?案例:未成年人以自己的财产为父母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案例:未成年人的借款无效后,贷款人损失由谁承担?专题分析:已婚人士借款注意事项及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含义及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含义及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及代理权夫妻一方以其财产抵押的法律效力离婚夫妻的借款偿还问题案例: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由双方共同偿还?案例: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借款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是否无需还款?案例:婚内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夫妻一方未经授权,以另一方名义借款,是否有效?案例:夫妻之间能否互为保证人?(二)法人主体的法律风险案例:未年检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借款是否有共同还款义务?案例:承包人以被承包企业名义借款,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案例:分公司能否单独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责任承担?案例:公司、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的债务责任承担有何区别?合同签署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一)合同的签署及注意事项案例:房产证上的姓名有错别字是否影响合同执行?案例:自然人借款人签署合同时未签字只按手印,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借款合同上借款公章为假章,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合同签字为假,贷款人能否胜诉?案例:借款合同中“如还款日为节假日的应在放假前一天还款”的条款是否有效?(二)签字盖章与合同效力相关问题案例:公司盖章后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合同是否生效?案例: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印章,合同是否生效?案例:合同约定盖章并经代表签字合同生效,签字为假,合同是否生效?案例:合同约定须经总公司批准后生效,但一方故意怠于申请报批,合同是否生效?案例: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经理在未经授权的代理企业借款的行为是否有效?案例:账外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冒名借款被判无效,实际借款人返还贷款案例:冒名借款人中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一)信贷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1、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2、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3、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案例:保证人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例:借贷双方就贷款展期的,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例:借贷双方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例:未告知保证人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案例:贷款债权转让后,保证人是否仍应对贷款承担保证责任?案例: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情况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案例: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情况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二)信贷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2、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3、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4、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案例:“先抵后租”与“先租后抵”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案例:借款人到期未还款,银行能否自行处置将抵押物出售?案例:房屋抵押时,是否房屋所占土地亦需办理抵押登记?案例:“借款人不还款抵押物归贷款人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案例: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案例: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未经抵押人同意,借款人转移债务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借新还旧贷款是否应重新办理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案例:借款人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贷款人如何实现债权?案例:抵押房屋在抵押未接触前,是否可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三)信贷业务中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1、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2、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3、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案例:借款人将汽车抵押后由将车质押给其他债权人,贷款人如何实现债权?(四)信贷业务中质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1、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2、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3、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案例:应收账款质押未登记,被法院认定债权不成立✧贷款发放及贷后检查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注意事项(一)贷款发放中的注意事项案例:现金发放贷款,借款人否认收到案例: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后,如果拒绝接受借款,应如何承担责任?(二)贷款发放中的法律注意事项案例:借款人违反约定拒绝贷款人检查监督、拒绝提供财务报表的责任?案例:借款人经营恶化,贷款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案例: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其他收回贷款。
个贷(综合)风控

《个人贷款风险控制》课程介绍第1天:
第一章个人贷款概述
一、什么是个人贷款
二、个人贷款特征
三、发发放个人贷款好处
四、个人贷款主要风险点
五、个人贷款风险防控总体措施
六、个人贷款监管规定
本章主要案例
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增贷款
关于贷款利率上下限规定
7个进系统
信贷员挪用资金案件
第二章信贷综合管控与个人客户冒名垒大户贷款风险控制
一、冒名贷款表现形式
二、垒大户贷款表现形式
三、冒名垒大户贷款分类
四、冒名垒大户贷款防控
本章主要案例
违规转贷形成冒名贷款
多次向农户发放增贷收息贷款
冒名、垒大户贷款,形成风险
将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形成冒名贷款
团伙作案,冒名骗办信用卡
冒名贷款产生纠纷
冒名垒大户贷款
虚假联保贷款
局长贪赌被降职信用卡透支消费50万潜逃
百货商户“被贷款”数千万
公司虚假按揭贷款款
大学生郑德幸赌球欠巨债跳楼身亡
刷脸取款
第三章贷款用途管理与个人客户挪用贷款资金风险控制
一、客户挪用贷款资金的表现形式
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危害
三、贷款资金被挪用原因分析
四、综合治理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
本章主要案例
公司老板夫妻赌博跑路
个人贷款集团公司使用
粮油老板贷款跑路
发放大额信用贷款用于归还员工个人借款。
银行培训-九民纪要专题讲解(第一期)
银行信贷培训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一期课程主讲人:张志伟(老师)第一期课:解读纪要•第54条:独立担保独立担保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独立担保独立保函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日期:2016.12.01文号: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具有如下特点具有独立性•指的是独立保函不依赖于基础合同等任何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
•独立性主要是相对于基础合同而言的,即独立保函的效力、变动、管辖、准据法等均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具有单据性•保证人在面对付款要求时,就无须审查基础合同,而仅须审查相关单据即可。
•该文件往往是由受益人自己提供的,仅须“单证相符”即可。
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商事审判的主流观点•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商事审判的主流观点是:•独立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不适用于国内商事交易九民纪要•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内容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天版)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程背景:本课程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诉法》《公证法》等中涉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涉及债权人规定的主要线条为依据,法条解析为辅助,案例讲解为点化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
菩萨教导孙行者,走正道,合法化。
不听话,就念“金箍咒”。
合同就是勒死猛虎的软绳,放出的钱,收回靠这个根绳。
借款合同就是这个风筝的线,放得出去,收得回来。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规则定义、甚至是纠纷并善后的处理。
中国人的思维愿意国家给制定规则,而不是自己控制这个博弈。
现实是银行不会因利息太少而倒闭,却可因放贷损失太多而破产。
好的合同就是在99%的解决信贷风险的问题,也是我们常规理解的难点所在。
课程收益:1.全面掌握信贷业务的法律关联点线条涉及法条《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诉法》《公证法》。
2.全面树立员工的信贷业务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带来的合规风险。
3.通过解析信贷合同来分析信贷业务中我们常见的问题。
4.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及面对客户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
5、如何在业务中规避业务给我们带来的风险。
6、结合贷款管理条线进行讲解和授课。
授课特点:1.教学通俗易懂,擅长把枯燥的理论变得形象化,易记易学。
2.以互动教学为主,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在老师的引导下,让学员主动提出合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在工作中的实操能力。
3.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授课对象:银行管理者及金融从业者全体人员授课时间:2天/6小时课程大纲课题一: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本课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课题核心:合同的争议和界定及风险规避1.贷款合同的订立主体2.贷款合同订立的程序3.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合同的内容:物权界定和担保的资格审查及风险规避5.贷款合同的履行6.贷款合同的担保7.保证的核心价值体现案例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的纠纷焦点案例二:特殊民事主体贷款问题讨论课题:案例争议分析焦点:1)未成年贷款问题2)港澳居民与外国籍公民的贷款问课题二: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本课题涉及:物权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信贷条例课题核心:物权的选择(抵押、质押、担保的物权界定点)1.特殊财产抵押的的法律解析和争议焦点1)企业财产浮动抵押(重点:老旧物权的抵押)2)在建工程抵押(重点:高于银行抵押权的司法界定)3)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村镇土地抵押重点)2.如何依法实现抵押权1)抵押权的实现的条件2)抵押权实现的途径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4)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5)抵押权实现的期限课题三: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课题涉及:担保法(抵押、质押、留置权、其他债权的顺序和司法解读)课程核心:物权和人保的优先权利实现,权属登记的重要性、无登记权属的缓释措施1.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不同2.质押担保的法律特征3.动产质押质物的选择4.特殊质物的含义5.动产质物的保管6.动产质权的消灭7.权利质权的特点8.汇票、支票、本票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9.债券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0.存款单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1.仓单、提单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3.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4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5.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控制16.新型质押的设立17.质权实现的条件18.质权实现的途径19.质权实现的方式案例解析:银行应注意的问题课题四: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控制1.个人住房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案例一:与按揭贷款保险中的争议案例二:“假按揭”的法律风险和控制案例三:"转按揭"的法律风险和控制课题五:银行贷款保证担保与法律风险防范1.贷款保证热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风险2.贷款保证合同效力成因3.贷款一般保证及相关法律风险4.贷款连带保证及相关法律风险5.贷款共同保证及相关的法律风险6.贷款共同保证及相关的法律风险7.最高额贷款保证及相关的法律风险8.贷款混合担保及相关的法律风险9.贷款保证期间及相关的法律风险10.贷款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风险11.贷款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12.借款企业破产的保证责任13.以新贷还旧贷的保证责任14.贷款保证人抗辩权的行驶案例解析:借款主体法律抗辩的主要事实依据课题六: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与法律风险1.贷款抵押物的确定及风险2.贷款抵押合同及相关的风险3.贷款抵押登记4.贷款浮动抵押5.最高额贷款抵押6.共同抵押贷款7.余额抵押贷款8.贷款抵押物出租的法律效应9.贷款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应10.银行行驶追及权的法律效应11.银行行驶抵押物价值保全的法律效应12.银行放弃、变更抵押权的法律效应13.贷款抵押债权的实现14.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15.按揭担保贷款及相关的法律效应案例解析:特殊权属和一般权属的登记要点分析课题七:银行贷款质押担保防范1.贷款质押的基本合同2.贷款质押合同及相关的法律风险3.贷款动产质押及相关的法律风险4.贷款权利质押相关法律风险5.银行行驶质权及相关法律风险6.信贷合同中我们如何利用债权人的关系保证贷款偿还的有序性案例一: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质权?案例二:权利质押的成立条件?案例三:可以抵押物的财产范围和我们的理解?案例四:担保人的界定范围?案例五:担保责任的案例?案例六:物权责任的案例?课题八:银行贷款几种特殊的诉讼与风险1.银行行驶债上代位权及诉讼风险2.银行行驶撤销权及诉讼风险3.担保人追偿及诉讼风险案例解析:不良贷款清收的技巧和法律风险规避课题九:贷款担保案件执行程序1.自然人死亡2.夫妻双方离婚3.企业改制4.企业合并与分立5.企业解散和破产6.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案例解析:担保权利和债权实现的法律依据。
小贷典当法律风险管理实务课件.ppt
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
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
一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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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公益类法人(但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企业法
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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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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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相关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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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荒”炙烤中小企业 “贷跑跑”肥皂剧 吴英案是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悲剧 常熟美女老板民间借贷中 最大债主曾借其1.8亿 江阴农行行长涉民间借贷 携2亿举家外逃 22亿压垮立人“集资帝国” 为规范民间借贷敲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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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风险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优势: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 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 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不足: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 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 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 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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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借款人或保证 人吗?
1.能否为借款人 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
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视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能以自己 名义从事行为的概括授权。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 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 者事后追认。
跨期信贷约束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纾解模式研究
跨期信贷约束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纾解模式研究作者:付兆刚陈臻陈淑玲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29期摘要: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分支,社会经济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建设均离不开农业经济的支撑。
农户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与投资人,其金融需求已经不再是小额消费融资,而是规模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性融资需求。
当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方贷款需求迫切,供给方也严格要求资金安全,供需主体存在明显异质性。
基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发展现状与实践状态,跨期信贷约束所产生的影响已经逐渐形成,并且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基于此,立足供需主体异质性视角,探究在跨期信贷约束条件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存在的问题以及纾解的模式,以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权变现率,降低信贷交易成本和经营权处理成本。
关键词:跨期信贷约束;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纾解模式中图分类号:F83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9-0103-03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地经营权抵押是农民通过金融机构以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对象获得资金的行为。
若是农户在到期以后没有按照规定完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利作出处理。
随着现代农业以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农村资金链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与多层次特征。
但是,农民在资金获取的时候,因为缺少抵押物,致使农村资金供需仍呈现显著矛盾。
在按照国家法律的支持下,允许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民提供资金。
这种金融活动出现,也使得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之间作出平衡[1]。
一、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供需主体异质性(一)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供给主体特征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产品。
在这个交易活动中,供给方是具有正规金融经营资质的机构。
在开展试点的开始阶段,参与的金融服务机构相对较少,主要是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如今增加了村镇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金融服务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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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伟律师
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定义
信贷风险管理不局限于具体某一阶段。 风险管理应在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均得到体现。 沿着流程模块,每一个环节均对不同的风险进行选择、过滤以及
管理,以最终达到“风险可控”的目的。
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 借贷合约 资金交付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法律细节 以借款合同为例
最高额抵押与查封的对抗问题。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81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
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27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 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释的规定认定。
(3)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亦
应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读 《保证人催款通知书》要点
思考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 公司对外担保与章程效力法律问题的案例评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 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 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 外。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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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物保和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1、“物保优于人保”原则:
《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禁止性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附:保证人的选择要点!
保证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区别
2、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 3、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
变卖程序的,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
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应当明确以下
几点: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人书面向保证人主
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无其他承诺性语言意思表示的,
法院不能单凭其签字盖章行为认定是重新确认或者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先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相关案件未判决(裁决)或裁定生效 前不能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执行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 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 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但二者又可相互转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 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 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借款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的重要性
催款方式
1、见面 2、电话(录音取证) 3、信件、发邮件(如何发电子邮件、快递)
解读 《催款函》要点以及正确发送方式 EMS发送方式
思考:借款主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自然人 公司 分公司 企业间拆借
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逾期追偿法律问题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分析 思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取决于什么? 人品 + 违约成本
主动的还款意愿和被动的还款意愿
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
投资活动 现金净流量
筹资活动 现金净流量
盈利能力 营运能力 偿债能力
…
法律责任
现金流量 分析
还款意愿 借款管理
非财务因素
第一还款来源 还款能力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 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 约定,推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 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借款人 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 责任。
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连带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 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已满 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或其 他书面文件上签字或者承诺是否有效?
——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 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 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措施法律问题
问题: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 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 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总结: (1)有约定,从约定; (2)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由于人保。债权人放弃物保 的,保证人在其放弃范围内免除责任; (3)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不存在 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 4、建议: 物保、人保并存时,约定:“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而无需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资金交付三环节:
付款 收款 还款
(思考:预扣息问题、管理费与居间费)
出借人
资金支付 还款
借款人
出借人
委托
思考:担保公司如果 代偿的话,将代偿资
金交付给谁?
出借人的朋友 资金交付
借款人
出借人 资金交付
借款人朋友
付款指示
思考:如果还 款流向发生错 误,有什么后
果?
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务 分析
担保
抵押
信用பைடு நூலகம்持
第二还款来源
还款可能性
企业还款能力图示
你所做的是如何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间接 增加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显性的违约成本:
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
隐性的违约成本 如何增加借款人的隐形违约成本?
违约成本
经营受到影响 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债权人拒绝授信 额外的负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社会声誉和评价受到重大 负面的征信记录 …………
解读《保证合同》要点 《共同借款协议》要点
问题: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关于利率上限、复利、逾期利率、逾期利息等规定
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 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先查封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该规定第九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该规定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 序作为确定主持分配法院的依据”.
(2)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
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按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