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展市场“说谎行为”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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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会展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由我国某城市人民政府主办,旨在推动国内外企业交流与合作的大型综合性展览会。

2019年,博览会组委会与某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展览公司”)签订了一份《博览会组织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展览公司负责博览会的组织、策划和运营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博览会筹备过程中,双方合作顺利,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然而,在博览会举办前夕,由于展览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作,导致博览会筹备工作出现严重滞后。

博览会组委会遂与展览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展览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展览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展览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作,确实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 展览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展览公司负责博览会的组织、策划和运营工作,包括展位预订、展台搭建、宣传推广等。

然而,在博览会举办前夕,展览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工作,如展位预订滞后、宣传推广不到位等,导致博览会筹备工作出现严重滞后,影响了博览会的成功举办。

因此,展览公司构成违约。

2. 展览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决展览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展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博览会筹备工作,确保博览会成功举办。

(2)赔偿损失:由于展览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博览会组委会在筹备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展览公司赔偿博览会组委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一个分析的例子——求职欺骗博弈

一个分析的例子——求职欺骗博弈

一个分析的例子——求职欺骗博弈董志强1999-7"现在我们用博弈论来分析现实生活的一个现象:求职中的欺骗行为。

这个例子旨在为读者将博弈论运用于分析社会现象提供一个例子。

从事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都知道,招募新雇员可能是最易导致失败的工作之一。

一名求职者在将来的表现可能有两种:胜任工作和不胜任工作;而招募方的甄选决策也有两种:接受某个求职者和拒绝某个求职者。

这样,一次招募行为就面临下面四种结果:雇主接受拒绝求职者将来称职ⅠⅡ将来不称职ⅢⅣ显然,Ⅰ、Ⅳ两种结果都是成功的。

Ⅱ、Ⅲ两种结果却说明招募工作失败了。

情况Ⅱ意味着,雇主错误地拒绝了一个将来表现会比较成功的求职者,从而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甄选更多的候选人,使甄选费用增加,同时也可能使组织名声受到破坏(比如,你拒绝的是一个妇女,完全可能被妇联指责为歧视妇女)。

情况Ⅲ意味着,雇主错误地接受了一个将来表现很差劲的人,这将给组织造成显著的成本费用,包括为该雇员支付的培训成本、员工无能造成的生产成本上升和赢利机会丧失,以及解聘此雇员的费用和选聘新员工的费用等。

错误地拒绝或错误地接受一名求职者,都是雇员招募中面临的风险。

不过,导致错误接受的因素较少且一般可以由雇主控制(如歧视、偏见等)。

导致错误接受的因素较多且雇主很难控制它们,比如求职者有意夸大自己的能力,或者求职者某一方面突出给雇主形成胜任工作的错觉,以及求职者有意的信息隐瞒和诈骗行为等等,都可能导致雇主错误接受。

这些因素中,求职者的信息隐瞒和诈骗最严重也最常见。

事实上,求职者的信息隐瞒和诈骗行为一直是管理中的道德困境问题。

比如,一名下岗女工为了应聘文秘工作谎称她曾受过专门训练(实际上她仅仅在培训班听过几次课),对她的这种行为应严厉指责吗?不过作为雇主,不论是同情还是指责她,显然都不能把她的话当作可靠信息,否则就会作出不利选择。

问题是,许多的事实表明,很多的求职者都会有意进行信息隐瞒和信息诈骗。

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

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

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本文运用经济博弈论的基本模型,对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根源进行探究,对其进行建模研究,提出了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对策。

标签:假冒伪劣博弈模型伪装成本一、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如下:1.同双价二手车模型一样,假设市场上产品有真品和假品两种类型,真品对消费者的价值为v,假品对消费者的价值为w,v>w并且v和w对买卖双方来讲信息对称。

2.假设真品可以卖高价,也可以卖低价,高价为Ph,低价为Pl,生产成本为ch,真品卖高价和卖低价的收益分别为Ph-cz,Pl—cz;假品的价格也有两种可能,即高价Ph和低价Pl,假品的生产成本为cj。

当假品的价格为高价Ph 时,即为假冒伪劣产品,当假品卖高价,以次充好,需要增加伪装成本c,卖方的收益为Ph—cj—c。

如果假品卖低价,收益为Pl—cj。

3.当买方以价格Ph和Pl购买真品时,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分别为v-ph和v-pl 且二者均大于0;当买方以价格Ph和Pl购买假品时,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w-ph 和w-pl并且有v-pl>v-ph>w-ph,v-pl>w-pl>w-ph4.当买方不购买产品,其收益为0;卖方产品卖不出,则收益分别为-cz和-cj根据上述基本假定,交易博弈模型类似于二手车模型的图形的扩展形,如图所示:图1 交易博弈模型图这是一个三阶段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

其中卖方作为博弈方1,买方作为博弈方2。

第一阶段表示卖方出售的产品有真品和假品两种。

第二阶段表示卖方出售的真品和假品既可卖高价,也可以卖低价。

根据前面假设,假品卖高价需要增加伪装成本c。

第三阶段买方在两个信息集处做出决策,即买或不买。

扩展形8个终点的列向量中第1个数字为卖方的收益,第2个数字为买方的收益。

从图还可以看出,由于卖方出售真品和假品者有高价和低价两种可能,因此买方并不能根据价格的高低简单地肯定产品的质量。

也就是说,买方在各个信息集决策前必须根据卖方的策略、经验以及利用贝叶斯法则做出判断,判断是决策的基础,一个判断就是博弈达到该信息集中每个节点的可能性的概率分布。

商业欺诈行为的经济学博弈分析

商业欺诈行为的经济学博弈分析
4 2 . 1 5 %和 2 5 . 3 8 %: 虚假 宣
传 案件 除 了 2 0 1 1年 接 近
2万起 外 。 其他 年份 一 直 在
1万起 左 右波 动 。 如 图 1所 示。 自 2 0 1 1年 以来 , 国 家
进 一 步 加 大 了打 击 商业 欺 诈 的力度 。 2 0 1 1 年1 月。 国
诉案 的 比例仅 下降 了 5 . 8 2 %, 几 乎没有 显著 变化。分析 近
年来 商 业 欺诈 的特 点 ,合 同欺 诈 案 件数 量 持 续上 升 , 由 行 为的机 制进 行剖 析 , 并 提 出一些 相应 监管 对策 。
2 0 0 7年 的 3 5 6 4 5起 上 升 到 2 0 1 2年 的 5 7 4 8 7起 , 上升 了 6 1 . 2 7 % ;假 冒 、 仿 冒和 价 格 欺 诈 案 件 有 所 下 降 , 6 年 间 分 别 下 降 了
商业欺诈行 为的经济 学博弈分析
长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湖北 文理 学 院理 工 学院 【 摘
谢 平
马比双①
要】 利 用商业欺诈手段 损 害消费者权益 已成 为市场监 管的难 点, 剖析经销商商业欺诈的手段 , 增强监 管的针 对性
是减 少商业欺诈的重要途径 。分析零 售商、 消费者和监 管部 门之 间的博弈过程 , 经销商 商业欺诈 的原 因主要是 由于诚信 经
( 2 0 1 0 0 3 0 7 6 ) 。
① 马 比双 为 通 讯 作 者 。

_

二、 多方 经济 主体在 商业 欺诈 中 的博 弈 分析
诉, 其 投 诉成 本 为 C, 一 经核 实 , 消费 者依 法可 获 得零 售

从会展管理角度分析如何防止“骗展”现象发生?

从会展管理角度分析如何防止“骗展”现象发生?

从会展管理角度分析,如何防止“骗展”现象发生?“骗展”一词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会展业发展的不成熟阶段,由于会展行业制度混乱、体制落后、政策缺乏等方面的不足而致使一些投机不法分子利用会展市场的漏洞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参展费、展位费等来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展活动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门打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会展业开始与国际会展业接轨,会展的贸易性、专业性大大加强。

国外的展览公司也进驻中国会展领域,对促进中国会展业的发展起到了激发作用。

我国会展业的发展速度惊人,会展数量持续增长,覆盖范围广泛。

场馆建设也如火如荼、展览质量、档次不断提高。

这些都显示中国在会展业发展方面取得的优异成果。

但是,在中国会展业取得可赞成果的过程中,也凸现了一些问题。

作为会展行业中的每一位人都知道,会展业作为一种经济存在形式,会展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因而会展业业获得了诸如“触摸世界的窗口”“城市的面包和奶酪”无烟工业的明珠”等众多美称。

因此中国当然不会错过这块大蛋糕了,中国也跟随世界的脚步发展自己的会展业。

但由于我国会展业相对欧美国家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缺乏办展经验,品牌会展数量少,会展业竟争力弱。

出现了一些盲目跟风的现象,出现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我国各大中小城市都建了会展场馆…参展、办展现象频繁杂乱,造成会展市场秩序混乱,体制落后。

第二:由于我国会展业发展速度迅速,各项关于会展行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法规不尽完善。

缺乏有效的体制管理,造成管理混乱等现象。

第三:我国会展行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公司缺乏。

以至缺乏对会展行业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造成我国会展业各地竞争混乱,出现一些欺诈牟取暴利的现象。

第四:我国会展业信息不畅,信息基础网络建设落后。

各地只顾自己的利益导致各地会展业信息的不流通,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出现信息欺骗、盲目办展、参展现象。

关于公开的假冒商品市场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陈琳纯)-基地研讨会学生相关论文

关于公开的假冒商品市场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陈琳纯)-基地研讨会学生相关论文

公开的假冒商品市场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①——基于对人民大学周末书市的研究陈琳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100872)内容提要:本文以人民大学的周末书市为切入点,运用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分析我国普遍存在的公开假冒商品市场的效率和福利效果,并应用博弈论模型对市场上主管部门、消费者、盗版商、正版商的行为策略进行考察,认为目前公开的假冒市场存在的原因是市场运行有效并且在短期内难以仅依靠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消除,并给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开的假冒商品市场完全信息价格理论博弈论一、引言假冒伪劣商品在我国各地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且在大小城市都相继出现了公开的假冒商品市场,如盗版书市场、冒牌服装市场、冒牌鞋城、盗版软件市场、盗版磁带、CD市场等,常被当地称为“盗版一条街”,“盗版商品城”。

为什么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反而出现了假冒商品市场公开化的现象?如果假冒商品市场真的像通常所说的对消费者百害而无一利,为什么众多的消费者仍然知假、买假、用假?如果假冒商品市场的出现是市场失灵的缘故,当地的主管部门又为何没有发挥监管市场、取缔假冒市场的作用?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对公开假冒商品市场的存在原因和市场效率进行探讨,分析参与假冒市场中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市场主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得出公开的假冒市场在我国各地广泛存在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假冒伪劣商品通常是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的总称。

本文对假冒和伪劣商品给出较为严格的区分。

假冒商品是指通过侵害其他厂家注册商标、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而生产的商品;伪劣商品是指所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合格产品所应有的性能和使用价值。

本文不涉及伪劣商品,只对假冒商品进行探讨。

为了便于文字表述,以下称合法使用自己知识产权或购买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厂商为正品商,其生产的产品为正品;称假冒商品生产商为假冒商,其产品为假冒品。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节是关于国内学者对假冒伪劣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三节用一个包括价格理论和博弈论的经济学框架对公开假冒商品市场进行效率和福利分析;第四节对本文基本假设做了简单检验;第五节总结了研究的结论和启示。

会展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是一家位于我国某大城市的大型综合性会展场所,具备承接各类国际、国内会展活动的条件。

2019年,会展中心与某国际知名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展览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展览公司将在会展中心举办每年一度的国际化工展览会。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违约责任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展会组织、宣传推广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分歧,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展览公司以会展中心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场地租赁费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是否到位?3. 展览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宣传推广义务?4.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案件分析1. 场地租赁费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场地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展览公司认为会展中心在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支付高额的场地租赁费用不合理。

而会展中心则认为,场地租赁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确定的,且已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场地租赁费用,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会展中心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场地租赁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问题展览公司认为,在展会期间,会展中心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安保、清洁、餐饮等服务,导致展会效果不佳。

而会展中心则认为,已尽到服务保障义务,且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服务不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内容。

由于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会展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会展中心已尽到服务保障义务。

3. 宣传推广义务问题展览公司认为,在展会宣传推广方面,会展中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推广,导致参展商数量减少。

说谎的经济学模型

说谎的经济学模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谎言似乎是无处不在的。

无论是政治家给出的承诺、商家的宣传广告还是我们自己为了逃避责任而编造的故事,谎言都是人类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而在经济学中,谎言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有些人认为谎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经济学领域里,谎言可能会给个体带来一定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说谎的经济学模型”。

我们来看一下谎言是如何在经济领域中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种普遍现象。

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卖方更容易通过谎言或隐瞒信息来获取利润。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商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他却没有向消费者披露这个问题,这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也是一种谎言。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因为缺乏信息而错误地购买了这个产品,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而商家通过谎言获取了利润,这就是所谓的“说谎的经济学模型”。

除了信息不对称外,谎言也可能会出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都在竞争市场份额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夸大产品的优点、低估竞争对手的实力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这种行为也是一种谎言,是“说谎的经济学模型”的一部分。

尽管谎言在经济领域中可能会带来一些短期的利益,但长期来看,谎言对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并不利。

因为谎言打破了市场的公平与透明,破坏了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

在谎言盛行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也会因此受损,最终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动荡。

有效应对谎言在经济领域中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保障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等手段来减少谎言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也应该自律,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诚信文化等措施来遏制谎言的传播,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博弈分析

2021.02NO.49590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博弈分析文 / 王丹阳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在我国普及,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获取性大大提升,企业的利益关联人更倾向于以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作为投资、放债等金融行为的依据[1]。

在这个时代,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仍未成熟,不少企业出于粉饰报表和挽留高级人才考虑,会选择铤而走险,发布虚假的会计信息,迷惑利益相关者。

近年来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会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但其信息披露的相关主体不只包括政府和企业,要想真正杜绝会计信息造假,必须分析多个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从根源上找出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为实现经济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及真实可靠保驾护航。

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反映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是市场经济下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化所必要的数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保证我国经济市场稳定的必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监管不当、企业自身披露造假等问题,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利于企业相关联者掌握企业的全部信息,影响其相关决策,损害社会利益,影响整体社会资源的分配。

本文基于博弈论,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企业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博弈分析企业经营者与会计人员存在工作上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控制[2]。

企业经营者可选择的策略有披露真实信息或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会计人员可供选择的策略有遵从或不遵从。

现假定:1.企业的管理者披露真实信息和披露虚假信息的收益分别为 a1、a2。

2.若企业的管理者选择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其付出的代价为b。

3.会计人员选择披露真实的财务信息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的收益分别为c1、c2。

4.在经营管理者选择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时,会计人员若选择不遵从,会损失效益d。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某国际展览公司诉参展商违约纠纷案为例,对会展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参展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举办的某国际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参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10月5日。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参展费用、展位面积、展品要求、展台搭建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展会前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由于公司内部调整,无法按时参展,要求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参展,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广告宣传费、人力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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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展市场“说谎行为”的博弈分析
作者:陈骞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年第11期
摘要:本文主要是利用博弈的方法对会展市场的“说谎行为”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会展企业对说谎行为的对策措施和规范整个会展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对规范会展市场“说谎行为”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会展市场说谎行为博弈分析博弈
1基本条件假设
首先我们假设市场上只有A与B两家会展企业,两家企业对会展市场的需求是清楚的,其次我们假设参展商数量越多的展会,展会的价值越高,企业越愿意参加;第三是组展商与参展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组展商更了解招商進展状况,而参展商不了解;第四“短期”是指组展商和参展商之间相互不了解,而且组展企业不考虑“长期”的信誉,只考虑“短期”的市场,“长期”是指组展商和参展商之间会随着参展次数的增加而彼此了解,这里参展商起主导作用,同时要涉及企业的社会声誉、形象等。

不管企业A采取哪种策略,企业B都有三种策略分别表示不说谎、说小谎和说大谎。

企业B三种策略的期望分别为:企业B不说谎的期望支付为:(1-p)×m+p×u×(m-l)+p×(1-u)×(m-k-l);企业B说小谎的期望支付为:(1-p)×(m+l)+p×u×m+p×(1-u)×(m-k);企业B说大谎的期望支付为:(1-p)×(m+k+l)+p×u×(m+k)+p×(1-u)×m;对于B的三种策略其期望支付:不说谎的期望支付<说小谎的期望支付<说大谎的期望支付。

由此可见,在一次性博弈中,作为理性的会展企业,它的最优策略永远为“说谎”,并且“说大谎”,以此获得最大收益。

对于规范会展市场,树立良好的会展声誉,建立绿色会展市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需要会展企业树立“长期博弈”思想。

3会展企业长期说谎博弈模型
3.1会展企业长期博弈的一般模型假定会展市场需求总量为Q,会展外沿市场为R(外沿市场与会展市场规范度成正相关),企业A的支付函数为n,企业B的支付函数为m,A、B企业说谎所获得的收益都为l,以后每次说谎他的收益都会随着说谎次数的增加而递减k个单位;A、B企业其中一个诚信第一次将会减少k个单位的收益,以后每次诚信他的收益会随着诚信的次数而递增k个单位,A、B企业都诚信则收益不会减少,其中l=6k。

假定企业A有两种类型,理性和非理性的概率分别为(1-p)和p。

为简单起见,假定企业2只有一种类型,即理性的。

假定理性的企业可以选择任何战略;非理性的企业由于某种原
因,只有一种战略,即“针锋相对”。

两家企业进行第一次博弈,观测到第一阶段博弈结果后,进行第二阶段博弈;观测到第二阶段博弈结果后,进行第三阶段博弈;如此等等。

讨论五次博弈的情况:我们用Y和N来分别表示说谎和不说谎,理性企业理解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非理性企业理解为“重信誉者”;Xi为企业B采取的策略。

T=1阶段:若X1=N,企业B的期望支付p*(m-k)+(1-p)*m=m-pk。

若X1=Y,企业B 的期望支付p*(m+l)+(1-p)*(m+l)=m+l。

因为m+l>m-pk,故企业B的最优策略为“说谎”,同样企业A的最优策略也应为“说谎”。

T=2阶段:若X2=N,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2m+k。

若X2=Y,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
2m+2l-2k。

因为2m+2l-2k﹥2m+k,所以企业B的最优策略为“说谎”;企业A有两种情况:为非理性时,他会选择企业B在T=1阶段的策略,即“说谎”;企业A为理性时会选择收益最大时的策略,同样为“说谎”;故企业A、B的最优策略组合为(说谎、说谎)。

T=3阶段:。

若X3=N,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2m+5k。

若X3=Y,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
2m+2l-6k。

因为假设条件中l=6k,所以2m+2l-6k﹥2m+5k,故企业B的最优策略为“说谎”,企业A为非理性时,他会选择企业B在T=2阶段的策略,即“说谎”企业A为理性时会选择收益最大时的策略,同样为“说谎”;故企业A、B的最优策略组合为(说谎、说谎)。

T=4阶段:若X4=N,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2m+11k。

若X4=Y,企业B的期望支付为
2m+2l-12k。

因为l=6k,故2m+2l-12k
3.2循环博弈与声誉模型在T3、T4阶段存在一个问题,即企业在面对市场选择的策略由“说谎”向“不说谎”转变的时候,企业又类似的回到T1阶段的博弈,不过此时企业的初始收益为上一阶段的收益,A、B都看到了这点,出于长期市场利益的考虑,企业A、B会在T1~T4阶段的某个时点,策略由“说谎”转向“不说谎”。

现在引入会展企业的对策矩阵来讨论企业A、B在T1~T4阶段的策略组合。

T1~T4阶段:这里用符号代替企业A、B的策略,N表示“不说谎”、Y表示“说谎”。

为了方面计算,将涉及到的参数赋值,令n=m=10,k=1,l=6,P=0.5。

合理来看,从长期利益出发,企业在T1~T4阶段的博弈中,由于声誉模型的存在,企业会选择“长期理性”策略,在收益最大时转变策略,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T1~T4阶段,从相关市场信息数据可以观测,A、B企业最大收益为(119,119),它们的组合策略为(YYYN,YYYN),即T1~T3阶段选择单一策略“说谎”,在T4阶段策略转变为“不说谎”。

从上述博弈模型可以得出,会展企业长期博弈的策略路径为:
T1→T2→T3→T4*→T5*…→Ti*。

4结论与对策
从A、B企业的博弈分析中可以得到:
4.1在一次性博弈(即短期博弈)中,企业因利益的驱动,它会自始自终选择“说谎”策略,并且“说大谎”,这就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予以规范,政策法规进行限制,在申报办展时严格审核资格。

4.2在长期博弈中,会展企业要经历几个阶段才能走上协调发展,规范发展的道路,如图1:
在0到T3阶段会展企业“说谎”所获得的收益明显大于“不说谎”获得的收益,“说谎”是理性企业的最优策略,在T3~T4阶段会展企业“说谎”所获得的收益小于“不说谎”获得的收益,此时理性会展企业会调整其市场策略,由“说谎”到“不说谎”以获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此后会展企业会持续采取“不说谎”策略,从而使会展市场得到良性发展。

但在T1~T3阶段,会展企业因说谎而破坏行业的整体声誉,使得行业得益总体下降,会展外沿市场R逐渐萎缩,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生存危机。

此时若单靠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是不能完全将会展市场引向良性循环的轨道,这就需要其他外部因素加以调整。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建立健全的会展法律体系,严格按相关的会展法律法规审核办展机构的资格,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重处。

对于严格执行者应大力予以政策及相关支持。

第二,以政府为监管主体。

通过政府的信誉和出席展会的领导人的信誉印证展会信誉。

同时政府应作为最主要的监控机构,严格按章程办事,监督展会的进程。

第三,建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

从会展企业长期博弈中,由于声誉道德等的影响,会展企业诚信办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就需要会展行业要肩负起模范带头作用,引导会展企业规范化、有序化,良性化发展。

第四,通过第三方监控。

在会展业发展的前期(T1~T4阶段)应加强权威机构认证;聘用外部中介机构,对展会数据进行披露,并利用社会公正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公证;增加会展市场中参展商决策的信息含量,提高会展市场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快会展市场良性化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刘大可.会展经济学[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2]胡平.会展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候光明.管理博弈论[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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