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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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面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政策的落实,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提高,经济法可以运用平衡协调作用,从社会整体和全局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要素以及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主体进行动态的平衡协调,确保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一步调节,就需要制定有限的经济法制来调节市场经济,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作用

一、经济法和市场经济

(一)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经济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市场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二)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意义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法制经济。首先,它是多元化的经济。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关系。其次,它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是不行的,还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一)经济法从本质上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治理目前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的产生历史背景与基本职能,也是我们经济法的一个本质属性。那么为了能够防止市场上的失灵,实现市场资源中的最佳配置,就要求我们要增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的能力,并要逐渐的防止政府失灵,不断的提升政府的处事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要运用公职权力来促进经济法手段并加上以市场经济的行政手段,并还要不断的加强市场宏观调控,来不断的干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提升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以使市场实现良性有序运转。其次,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对市场各类主体作出规定,并对各类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市场规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规制可以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来不断的制止市场上的

垄断行为,并为其所有的商事主体进入到市场竞争中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来切实保障实现保护并促进市场的竞争,维护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同时,还要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利,以规定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措施;来不断的通过规定市场中的职能法律措施,来建立起和谐的市场秩序。市场的规制作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也确保了社会经济的整体良性竞争,同时还能够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稳定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正义观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面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政策的落实,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提高,表面上看,整个社会是和谐的。但事实上出现了实质性的不公平,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并且贫富差距已经危机到了我国的经济建设,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的实质本质就是公平和正义。并要由经济法来提出切实措施来解决,还需要国家运用干预经济这样的权利,从社会上的公共利益出发,来不断的限制个体竞争权利被不当使用,维护市场中的竞争来正当的运行,同时还要用政府有形的手作用对市场中的无形的手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来制定出有限的经济法制来调节市场经济,以缓解社会中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状,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动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

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务必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的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到。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及经济法方面的对策

2012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已从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是,经济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进一步调节。

(一)确立政府的辅助性地位

虽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经济权利减少了许多,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力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界定政府市场调节权的立法不少,但其约束力却非常有限,权力部门及其官员对其熟视无睹。如:政府官员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现象本是《公司法》、《公务员法》所禁止的,却在各地普遍流行。所以,用经济法规确立政府的辅助性地位势在必行。

政府的辅助性要求国家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市场必要、有效的调节。政府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能不干预就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①“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公权力在在调节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只有确实了解了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我们要确定进行国家调节的必要性,首先就是要谨慎的求证出市场失灵边界。这对我国的转型经济法来说也是同样适用的。因为这在过去的传统经济体制之下,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是无限的,并且也没有边界,如果将政府调节市场权力限制在一个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就能够很好设定出国家进行调节经济的边界。

(二)确立政府调节双赢的目标

我国是公有制国家,政府总是会自觉不自觉的偏袒国有企业一方,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因此,确立双赢的目标,公有制的中国实现向市场经济、法治经济转型,可以起到限制公权的作用。

采取双赢目标,使政府调节对市场竞争双方都有利,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经济损失,使国家之手在资源配置时也能实现效益最大的市场目标。双赢目标要求政府不能简单的采取抑甲扬乙的措施,应谨慎兼顾各方利益,对于转型时期的我们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立合法性准则

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往往是事出无法,没

①参见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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