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松花江河道上违法修建浮桥的处理意见-吉水河务〔2016〕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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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吉水移民函〔2021〕2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吉水移民函〔2021〕2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吉水移民函〔2021〕2号各市(州)、县(市、区)有关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另外,原《吉林省水库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吉水移﹝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水利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吉林省水利厅2021年1月8日附件吉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改)《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水利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水电移〔2017〕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以下简称后期扶持稽察)是对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后期扶持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的后期扶持稽察,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后期扶持稽察工作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年度后期扶持稽察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后期扶持稽察工作;(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稽察工作;(五)督促地方落实上级部门后期扶持稽察意见的整改落实;(六)负责本级稽察人员的管理;(七)其他应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的相关事项。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吉水建管〔2010〕302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0〕3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按照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中央、省检查组和省水利厅抽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有的甚至走过场;在排查工作中执行标准不严格,发现问题数量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漏报、瞒报,有的甚至是“零问题”;个别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

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全力抓。

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抽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水建管[2009]825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排查范围内的项目要逐个项目进行复查,逐个环节进行再梳理、再检查,确保不漏项目、不留死角,进一步做好问题排查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为切实做好全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建管〔2013〕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

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及《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471号)的要求,认真制定初期蓄水方案,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落实各项规定,坚决杜绝未验收即蓄水、超标准蓄水等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202号)要求,认真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的项目,要尽快完善报批程序,对不合理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制定补救措施。

对初步设计中未落实安全鉴定意见、设计论证不充分、设计存在缺陷的要抓紧进行论证,完善设计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对存在尾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尽早按批复设计要求完成剩余工程建设内容。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意见-吉水运管〔2020〕3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意见-吉水运管〔2020〕3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意见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意见吉水运管〔2020〕3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省小型水库管理水平,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一)建立健全管护责任体系。

在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础上,着力强化水利行业监管职责,认真梳理本行政辖区内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及“三个责任人”情况,进一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别要制定“三个责任人”履职标准,通过业务培训、加强调度检查等方式,督促各类责任人尽职尽责,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二)强化承包经营活动监管。

研究制定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评估办法,定期组织实施并开展评估。

对涉黑涉恶、合同违约、污染水库生态环境、破坏水库基础设施等影响安全运行的,坚持依法依规查处,并解除或终止合同。

对坝体周边堆放杂物,溢洪道进水口加设子堰、设置拦鱼网等现象坚决制止。

(三)加强蓄水安全管理。

把水库安全蓄水监管摆上重要位置,坚决制止除险加固后未开展蓄水验收擅自蓄水,以及超正常蓄水位蓄水等现象发生。

及时审查批准汛期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严格按照《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和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坚决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对不按规定蓄水、执行水库防汛调度不力、非法干涉水库调度运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水技〔2014〕16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工作情况,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时限本次调查范围为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

调查时限截止至2014年8月31日。

二、填报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汇总表,并形成调查报告。

填报水利工程为调查的各类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调查表需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填报说明见附件2)。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三、相关要求(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国家已安排布置,并开展摸底调查,希望各地与当地政府汇报和有关部门沟通,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特别要统筹安排衔接好今年试点的土地确权和明年全面实施的土地确权工作,避免土地确权侵占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发生,为今后水利工程依法依规划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水利部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水管[1996]284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1996年7月3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松辽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一)在松花江、辽河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国际界河:(1)鸭绿江、图们江、乌苏里江、黑龙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瑚布图河、白棱河、哈拉哈河的全部界河段;(2)绥芬河(境内10公里河段)。

2.重点河段:(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哈尔滨;(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三岔河;(3)嫩江:诺敏河口—白沙滩;(4)西辽河:苏家堡闸—福德店;(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双辽县东明乡。

3.河口:辽河河口。

(三)在下列省(自治区)边界河流(段)和跨省(自治区)河流(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省(自治区)边界河流:(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拉林河口;(2)嫩河:白沙滩—三岔河口;(3)东辽河:双辽县东明乡—福德店;(4)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赤通铁路桥;(5)拉林河:五常县张瓦店—河口;(6)诺敏河:莫力达瓦旗乌尔科—河口;(7)绰尔河:音德尔镇—河口;(8)浑江:宽甸县下露河—河口;(9)新开河:双辽县卧虎屯—河口。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全省主要江河的河道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主要江河的划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吉水建管〔2013〕158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吉林省水利厅2013年12月5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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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松花江河道上违法修建浮桥的处理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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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松花江河道上违法修建浮桥的处理意见
吉水河务〔2016〕408号
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目前在松花江吉林市至榆树、德惠半拉山大桥段,在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4座浮桥,位置分别为:吉林市哨口渡口;九台区莽卡乡舒兰市溪河镇;九台区其塔木镇、舒兰市白旗镇;榆树市大坡镇、德惠市朝阳镇的松花江河道上。

上述修建浮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畅通造成威胁。

根据河道管理权责,请有关市、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查处。

意见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行洪及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请各有关市、县(市、区)将处理结果于5月31日前报省水利厅。

同时,要依法加大对河道堤防的管理,加强对涉河用河行为的监管,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5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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