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第0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

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艺术类学生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

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平时成绩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平时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的通知》(校发[2004]教字6号)。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随下一年级考试。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凡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

缓考学生随下一级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

因受到毕业资格审核时间限制,应届毕业生的缓考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

第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

病残、体弱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考试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

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试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试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确定。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

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记取按《西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工作规范》(校发[2003]教字36号)有关要求执行。

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四章课程重修第十二条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直到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重修不合格者,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随低年级再次重修。

有不合格课程需重修或多次重修未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应办理延长学制手续,不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

第十三条一门必修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四条因下一年级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

第十五条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终考试成绩公布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第十六条各院系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

第十七条重修课程的学习方式应以随下一年级跟班听课的方式为主,当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采用自学方式进行。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详见《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1]教字第11号);(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人才市场的需求情况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应予退学者;(五)由非国家重点院校申请转入我校者;(六)在休学期间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指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退学、肄业与留级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5个(含35个学分)以上者(体育课除外);(二)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六)本人申请退学者;(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八)应届毕业生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本人未申请延长学制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

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

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留级学习。

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留级。

(二)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期初提出,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三)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