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制度(合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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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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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民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疫苗的研制、生产、贮存、运输、接种、监测和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疫苗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疫苗质量缺陷,引起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疫苗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疫苗的单位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疫苗管理质量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GMP标准。

第六条疫苗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可追溯体系,确保疫苗的生产过程可追溯。

第七条对于新研制的疫苗,需依法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才能投放市场。

第八条疫苗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及报告制度,对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三章疫苗流通管理第九条从事疫苗流通的单位必须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确保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疫苗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疫苗流通单位应当建立疫苗供应链追溯系统,做好疫苗的贮存、运输和配送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贮存、运输疫苗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条件和运输设备,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

第十二条疫苗流通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库存台账,确保疫苗的真实性及质量可溯源。

第四章疫苗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疫苗的需求规划,制定疫苗使用方案,合理安排疫苗的采购和接种。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疫苗接种档案,及时记录疫苗接种情况及不良反应的报告。

第十五条接种单位应当做好疫苗接种现场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疫苗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加强疫苗接种技术培训,提高接种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疫苗监测管理第十七条各级疾控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对疫苗质量的监测工作,保障疫苗质量的稳定。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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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疫苗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疫苗的采购管理1. 疫苗的采购需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采购程序的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2. 在疫苗的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的疫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采购的疫苗应具备完整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以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疫苗的采购应满足实际需求,不得囤积和浪费疫苗资源。

5. 采购的疫苗应储存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冷链设备中,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疫苗的储存管理1. 疫苗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疫苗在整个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疫苗的储存环境应满足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要求,防止疫苗的变质和失效。

3. 疫苗的储存期限和使用期限应做到科学合理,确保疫苗在使用前仍然具备有效性。

4. 疫苗的储存区域应做好标识和分区,确保不同类别的疫苗储存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5. 所有储存疫苗的冰箱和冰柜等设备应设立温度记录,定期检查和校准设备,确保温度的准确性。

第四章疫苗的运输管理1. 疫苗的运输应由专业的物流公司负责,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疫苗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疫苗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3. 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做好疫苗的标识和记录,确保疫苗的来源和去向可追踪。

4. 疫苗的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卫生和温度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疫苗的接种管理1. 疫苗的接种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负责,确保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接种疫苗前,应对接种对象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接种对象的身体状况符合接种要求。

3. 接种疫苗时,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疫苗接种的真实性和可追踪性。

4. 接种疫苗后,应对接种对象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和评估,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和不良事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安全。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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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范文大全第一篇:疫苗管理制度疫苗与冷链管理工作制度1.确定专人负责疫苗的领取、储存、分发和冷链设备的管理。

2.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领发台账;疫苗出入帐物应相符,登记项目应该齐全。

3.疫苗的储存、运输温度必须符合《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疫苗存放整齐,包装标志明显,冷链设备中禁放过期疫苗和报废疫苗。

4.领取或分发疫苗时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5.建立冷链设备台账,记录冷链设备的运转和维修情况。

每天上午、下午各做好一次温度记录,一旦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改进。

6.保持仓库干净整齐,每天对仓库进行清洁,保持冷链设备干净,及时清霜除霜。

7.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仓库疫苗进行一次盘底,并做好记录。

8.所有冷链设备必须专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存放其它物品。

第二篇:疫苗管理制度2014年溪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

二、每月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量计划,并上报。

三、免疫规划用疫苗进货渠道正常,符合规定。

四、疫苗领发账目正规齐全,账、苗相符。

五、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要求。

六、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原则上接种门诊可供一定时间内使用的疫苗贮存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八、疫苗报废需经报告批准。

九、接种实施时严格核对接种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或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溪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4年1月1日第三篇:疫苗管理制度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镇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2024年疫苗管理制度样本(3篇)

2024年疫苗管理制度样本(3篇)

2024年疫苗管理制度样本为加强我县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与预防接种安全,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疫苗储存与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疫苗管理制度。

一、生物制品的领取、登记与分发管理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领取、分发遵循逐级申请与分配的原则。

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进行分发。

分发过程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2. 我疾控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疾控中心的疫苗分发计划,合理安排一类疫苗的领取和二类疫苗的购进。

3.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实行单月申请制度,于每月预防接种门诊日结束后,向我疾控中心提交下月疫苗领取计划。

4. 在分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我疾控中心须进行出库登记,各乡镇亦应做好入库登记工作。

5. 各接种单位需在每月首个接种日前领取所申请的疫苗,以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疫苗分发应遵循有效性期限优先、先进先出等原则,合理安排,减少浪费。

二、生物制品的出入库管理1. 接收疫苗时,我疾控中心及各接种单位应严格查验各项信息,并做好记录,保存期限应超过疫苗有效期。

2. 疫苗出入库记录应真实、完整,记录内容应详尽,保存期限亦应超过疫苗有效期。

3. 我疾控中心与各接种单位应每月核对疫苗进出情况,确保帐物相符。

三、生物制品的储存管理1. 疫苗库存不足时,应及时逐级报告并申请补充,以防疫苗供应短缺。

2. 疫苗应根据效期长短分类存放,确保远效期在内、近效期在外。

3. 负责疫苗管理的人员应定期检查储存设备的运行和温度情况,确保疫苗质量。

4. 对于效期较近的疫苗,如预计使用量不足,应及时申请调换,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四、生物制品的报废管理1. 第一类疫苗的报废需严格遵循审批和统一报废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报废。

2. 疫苗报废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区)级以上的疾控中心负责审批、登记及处理。

3. 接种单位应及时上报疫苗报废审批表,并上缴报废疫苗。

4. 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一销毁,同时上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疫苗管理制度1一、用于储存疫苗的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枯燥通风,避开阳光直射的地方。

二、冷链设备做到疫苗专用,有专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疫苗的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

冰箱门内搁架不应放置疫苗。

四、冷链设备要使用温度记录仪对储存温度进行监测,每天上下午各记录一次设备运转状况。

五、接收每批疫苗时均要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索要全程温度监测记录。

六、分发使用疫苗要根据“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七、冷链设备要定期保养,建立修理记录。

疫苗管理制度2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

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需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依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诞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打算,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打算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根据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

根据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分发使用疫苗根据“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修理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修理状况。

疫苗过期应准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修理、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常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看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准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准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分发和接种等环节所建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疫苗的正常供应和合理使用,并保护接种人的健康和安全。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管理: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包括对生产设施、设备、人员和工艺的审查和认证,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疫苗生产符合标准和规范。

2. 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疫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防止疫苗的变质和失效。

3. 分发管理:建立完善的疫苗分发流程,确保疫苗正确分发给各个接种单位或医疗机构,防止疫苗流失和滞留。

4. 接种管理:建立疫苗接种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接种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及时追踪接种效果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疫苗及药品管理保管制度范文(3篇)

疫苗及药品管理保管制度范文(3篇)

疫苗及药品管理保管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证疫苗及药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疫苗及药品的管理和保管,减少疫苗及药品的误用和浪费,提高疫苗及药品的管理效率。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疫苗及药品的收购、保管、分发、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2.1 安全第一:保证疫苗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杜绝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的使用。

2.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及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疫苗及药品的准确记录和追溯。

2.3 保管规范:疫苗及药品的保管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其存储环境符合要求,减少质量损失。

2.4 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疫苗及药品的收购3.1 严格供应商准入:与正规的疫苗及药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确保疫苗及药品来源的可靠性。

3.2 采购验收:对所购买的疫苗及药品进行验收,包括外包装完好无损、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等信息齐全,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3.3 存储条件要求:按照疫苗及药品要求,在符合温湿度、光照和通风要求的存储环境中储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四、疫苗及药品的保管4.1 仓库管理:建立仓库管理制度,明确仓库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疫苗及药品的安全、干净和整洁。

4.2 分类存储:对不同类型的疫苗及药品进行分类存储,分别存放,并进行标识,防止混淆使用。

4.3 温湿度控制:对需要冷藏的疫苗及药品,确保冷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导致药品损坏。

4.4 定期检查与清点:定期对疫苗及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疫苗及药品的分发和使用5.1 分发管理:疫苗及药品的分发要有相应的手续和记录,防止丢失、过期或错误分发。

5.2 使用责任:对接受疫苗及药品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使用责任意识,确保正确使用和避免浪费。

5.3 报废处理:对过期、损坏或失效的疫苗及药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废处理,防止再次使用。

疫苗管理制度精选5篇

疫苗管理制度精选5篇

疫苗管理制度精选5篇疫苗管理制度精选五篇疫苗是一种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民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建立了严格的疫苗管理制度。

下面是五篇关于疫苗管理制度的精选文章,以供参考。

篇一:疫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疫苗管理制度是一套涵盖疫苗生产、贮存、运输和接种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保障民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它不仅是预防疾病的手段,也是预防医疗事故和伤害的重要措施。

篇二:疫苗生产管理制度的要点疫苗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工艺规范、质量控制、设备验证、原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等要点。

生产厂家必须建立和实施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标准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疫苗生产管理制度还要求生产厂家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以便追溯疫苗的生产和流通情况。

篇三: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是确保疫苗质量的重要环节。

疫苗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以防止疫苗有效成分的失效。

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疫苗的贮存和运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从生产到接种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和追溯。

篇四:疫苗接种管理制度的要点疫苗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接种人员管理、疫苗接种点管理和疫苗接种记录管理等要点。

接种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接种技能和知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点要求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满足疫苗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

此外,疫苗的接种记录需要准确记录,并建立完善的接种追溯系统,以便追踪疫苗接种情况和效果。

篇五:疫苗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的重要性疫苗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是保障疫苗安全的重要环节。

监测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疫苗不良事件监测系统,对疫苗接种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相关机构和个人要及时上报不良事件,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件的发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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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制度(合集15篇)疫苗管理制度第1篇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

疫苗管理制度第2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xx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传染病监测以及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健康合格证件)拟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寄)住证》,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

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寄)住证》,以下称健康合格证件)。

禁止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寄)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第六条(健康检查)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一)既往病史;(二)胸部透视;(三)肝、脾触诊;(四)血吸虫、疟疾、丝虫病检测;(五)肝功能检查;(六)五月至十月间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市卫生局可视疫情,决定应当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健康检查的复核)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自知道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

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

第八条(前置条件)流动人口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务工证或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有关机关审批流动人口蓝印户口、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局。

对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不予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或使用无健康合格证件的流动人口。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注销其健康合格证件,并通报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一)活动性肺结核;(二)疟疾;(三)丝虫病;(四)霍乱;(五)传染性血吸虫病;(六)传染性病毒性肝炎。

医疗保健机构对确诊患有前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应当按规定给予正规全程治疗,同时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病人的治疗费用,由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未被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除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治疗费用由病人承担。

第十条(病人义务)被确诊患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并应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

患者康复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申领健康合格证件。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的义务)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一)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二)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

(三)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xx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

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

生产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

(五)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零一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

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

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

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

(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介绍劳务之前,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禁止为无健康合格证件者介绍劳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户主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在流动人口居住满三个月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健康合格证件。

个体工商户和户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一)无健康合格证件的;(二)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对本区域内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户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免疫接种)六周岁以下流动人口的监护人,应当及时携带被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免疫接种。

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的建卡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一百零一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按每盖一章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责令清退聘用或使用的流动人口,并对聘用、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每聘用或使用一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按每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由爱国卫生运动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被罚款的单位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罚款费用。

第十七条(卫生防疫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卫生防疫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市或区、县卫生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单位)有关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疫苗管理制度第3篇1、要严格按照疫苗温控要求进行冷藏运输,定时进行温度测量并做好记录。

对不符合冷藏运输条件的疫苗,可拒绝接收疫苗。

2、应严格按照疫苗温控保管要求储存疫苗,不得接收和使用失效或超过有效效期的疫苗。

3、科室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应用冰箱保存疫苗,并严格按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4、科室接收疫苗时,应查验并记录疫苗的冷藏运输温度、生产厂家、品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包装质量等。

疫苗验收合格后,经办人签字。

5、本院接收的疫苗统一由区疾控中心向本院计划免疫科发放。

发放时出具的调拨单,疫苗领取人应验收并签字。

科室凭已签收的调拨单作为出库凭证,同时登记疫苗实物台账。

6、科室凭已签收的上级疫苗发放单位或疫苗供应企业的调拨单作为入库凭证,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

7、科室当在每月末对库存的疫苗进行盘存,填制疫苗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科室各种记录档案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9、科室要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疫苗人为浪费。

10、科室在发放和使用疫苗前,应核对并登记疫苗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

11、科室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疫苗的损失、浪费,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应填写疫苗报废处理凭证并登记实物账。

疫苗报废处理凭证的内容包括疫苗品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疫苗数量、报废原因、报废处理方式、报废处理人和负责人签字。

疫苗管理制度第4篇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xx〕207号),并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6月13日国家局印发了《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xx]278号),对申请和从事经营疫苗的批发企业从经营许可、人员、管理制度、储运设施设备及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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