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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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该制度包括: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目前,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分三批,共28类: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5类: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三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3类:酱腌菜、蛋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蜜饯、炒货食品、可可制品和焙炒咖啡。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伙伴网(2005-11-22)进入论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021年食品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2021年食品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食品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一、判断题1.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

(×)2.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3.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通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容许使用范畴。

(√)4.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允许。

(√)5.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营养规定,对人体健康不导致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阐明书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

(√)7.食品检查实行食品检查机构与检查人负责制度。

(√)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状况可以对食品实行免检。

(×)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应当购买抽取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食品安全原则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11.名人、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2.食品生产经营公司不能自行对所生产食品进行检查,只能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13.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获得批准文献、广告内容与批准文献不一致保健食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予以惩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14.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由关于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导致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予以降级或者罢免处分;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处分;导致严重后果,其重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目录1.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概述 (2)1.1 培训目的 (3)1.2 培训范围 (3)1.3 培训对象 (4)1.4 培训内容 (5)2. 培训组织与管理 (6)2.1 培训机构与责任人 (8)2.2 培训计划与安排 (9)2.3 培训方式与方法 (9)2.4 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 (10)3. 培训课程设置 (11)3.1 基础知识培训 (12)3.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3)3.1.2 食品生产与加工过程 (14)3.1.3 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 (16)3.2 专业技能培训 (17)3.2.1 食品检验技术 (17)3.2.2 食品质量管理 (18)3.2.3 食品卫生控制 (20)3.3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培训 (22)3.3.1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措施 (23)3.3.2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24)4. 培训实施与监督 (25)4.1 培训实施流程 (26)4.2 培训资料准备与发放 (27)4.3 培训考核与证书颁发 (29)4.4 培训监督与纪律处分 (29)5. 培训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30)5.1 培训效果评估方法与指标体系 (31)5.2 培训质量持续改进措施 (32)1.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概述随着食品产业的迅速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的培训与教育,增强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法规、操作规范及卫生标准的理解与执行力,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均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使其能够主动防范并消除潜在风险,保障公众的饮食健康与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餐饮单位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正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2013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信息报告第四条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市监食生〔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整治对象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1. 生产许可情况。

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 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1、老五类产品: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范围

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范围

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范围QS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r 缩写,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制以下食品认证销售。

目前,国家实行食品质量(QS)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分三批,共28类:第一批五类正在发证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5类,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发证范围如下:小麦粉: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大米: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食用植物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芝麻油不在发证范围之内。

酱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粒)、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食醋: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

纳入QS许可的28大类食品分类

纳入QS许可的28大类食品分类

纳入QS许可的28大类食品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国质检执〔2007〕644号)以下28大类食品纳入QS许可范围: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8、饼干:饼干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14、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19、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1、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22、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24、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25、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26、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27、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28、化妆品29、其它食品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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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21
•【文号】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
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
业。

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 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

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

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

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

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第七十九条处罚。

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
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检部门要追查生产加工源头。

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13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

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全部13类食品企业的获证名单,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的工作成效和相关知识介绍。

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

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调查并记录在案,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13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
要求,防止不顾生产加工者的具体情况乱执法现象发生。

四要及时报告查处动态和工作总结。

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项栏目,及时报道无证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级局要结合本地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动态。

要认真总结交流,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7年7月底和12月底报送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范围
1. 糖果制品
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不包括全部使用代可可脂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

2. 茶叶
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包括边销茶。

不包括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

3. 葡萄酒及果酒
包括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不包括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

4. 啤酒
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主要有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
品。

5. 黄酒
包括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

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6. 酱腌菜
包括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7. 蜜饯
包括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8.炒货
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9.蛋制品
包括: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鲜鸭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经由纯碱、生石灰、盐或含盐的纯净黄泥、红泥、草木灰等腌制或用食盐、酒糟及其他配料糟腌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者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喷粉干燥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鲜鸡蛋或其他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工艺制成的蛋制品。

10.可可制品
包括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主要有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11.焙炒咖啡
包括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主要有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12.水产加工品
包括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冻鱼糜制品)。

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鱼糜制品是指以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鱼糜制品包括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13.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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