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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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经认定,并在区属公立医院工作的在岗高层次医疗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人才的认定第四条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在区公立医院工作的,不受编制的限制,临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

(一)Ⅰ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国家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A类高层次人才;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名中医。

(二)Ⅱ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B类高层次人才;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职务3年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三)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C类高层次人才;2、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3•【字号】沪卫科教〔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沪委人〔2023〕4号)、《关于印发〈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人事〔2023〕73号)、《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卫生健康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卫生平台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拔尖项目1.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基础,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一定贡献,带领优秀创新团队积极组织或参与预防与临床新技术研发,投身重大疾病救治和预防工作,推动本学科持续发展;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青年项目1.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扎实基础,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有突出的发展潜能,具有较好地了解、学习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新技术的能力;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3.同等条件下,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优先。

二、申报管理1.申报人只能选择东方英才计划一个子项目、一个平台申报。

2.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项目;(2)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项目的入选者,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3)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青年、浦江项目和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领军、创业、教师、拔尖项目的入选者,以及市卫生健康委人才项目入选者尚在支持期内的,不可申报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4)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珠海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实施办法

珠海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实施办法

附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珠海英才计划,切实提高我市人才医疗健康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用人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享受医疗健康服务的对象为“珠海英才卡(A卡)”持有者及其直系亲属。

其中,“珠海英才卡(A卡)”持有者是指市人才主管部门按照“珠海英才计划”评定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统称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一)、(二)项标准,并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直系亲属是指高层次人才和外国高端人才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

第三条人才本人凭“珠海英才卡(A卡)”或市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享受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

人才直系亲属凭“珠海英才卡(附属卡)”享受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

第二章医疗健康待遇第四条建立医疗补助制度。

“珠海英才卡(A卡)”持有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定医疗补助。

具体标准如下:(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

(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补助。

社保年度内发生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病种支付限额200%(含)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

(三)自费项目补助。

抗肿瘤治疗性自费药物(化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抗血管生成药物)、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费用补助90%。

(四)市外就医时,未办理市外就医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90%。

医院人才引进和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人才引进和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人才引进和使用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有关人才战略,积极为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做好招才引智工作,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促进医院在人才引进和使用管理上更加规范和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人才的范围是:因医院工作需要,经省或市有关政府部门,或经医院自主招聘引进达到以下人才分类标准的各类高级职称、高学历人才,包含刚性和柔性引进人才。

(一)人才分类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人才分类标准及琼海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并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

第一类:大师人才。

对应海南省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包括两院院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等。

第二类:杰出人才。

对应海南省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医大师;白求恩奖章;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海南省杰出人才奖等。

第三类:领军人才。

对应海南省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博士生导师(持续受聘3年以上);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海南省“百人专项”人选;海南省“南海名家”人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平台经过验收);全国名中医等。

第四类:拔尖人才。

对应海南省高层次人才D类人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含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三级岗人才、硕士生导师(持续受聘3年以上);博士后(取得国家项目资助或奖励,已出站2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海南省“南海英才”人选;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医疗机构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后背人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各类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人选等。

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审专家申报流程

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审专家申报流程

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审专家申报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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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一、引进原则1、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人为本的原则;2、坚持「公开招聘、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3、坚持按需引进、向重点建设学科倾斜、保证急需、兼顾重点、考虑长远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院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和副院长成员:组织人事科科长、科教科科长及相关领域专家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

三、引进对象、条件及待遇(一)引进对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取得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突出成就或发展潜力,且符合医院事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二)相关条件及待遇1、符合第一至第四层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如下标准执行:2、其他取得博士学位的引进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 岁,入职后根据医院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在享受安家费 50 万(税后)的基础上,根据如下七个维度计算分值,综合确定其引进待遇(分值 100 元),科研启动经费与其引进待遇持平。

注:(1) 论文不包括增刊、特刊、专辑、汇编、通信、个案、报告、成果简介、会议摘要及科普宣传等。

(2) SCI 分区以发表论文当年的汤森路透 JCR 分区数据为准。

影响因子以发表论文当年的美国科睿唯安(Clarivate Analytics)发布的影响因子为准。

(3) 同一论文被不同类别检索系统收录,按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4) 以上论文是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有N 位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分值除以 N。

注:出版专著须为主编或独著且编写字数需 10 万字以上。

注:(1) 国家级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省部级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 同一项成果获多个层次奖励的,只计最高一次。

(3) 国家级奖项不论排名均按上述标准计分;省部级奖项,排名第二的,按相应标准的 85% 计分;排名第三的,按相应标准的 80% 计分,排名第三名以后的,按相应标准的 70% 计分。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水平,满足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高水平人才需求,医院决定在稳定、培养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加大吸引优秀人才来院工作力度,并在整合以往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和医院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以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优化学科梯队结构为目的;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正确处理“引进”与“培养”的关系;坚持不拘一格、任人唯才、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合约管理、医疗、教学、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基层和相关学科专家意见,进一步多层次、多渠道汇聚高层次、创造性人才。

二、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培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招聘计划制定、资格审核、等级及待遇认定、评价及考核工作。

三、引进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引进对象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国家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具有相同学术地位和成就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第三层次: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部级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导师;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相同学术地位和成就的海内外中青年学者。

第四层次: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或医疗业绩突出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主任医师;国内一流院校、一流学科及知名科研院所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同时具备在本专业公开发行医学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至少2篇及以上,影响因子单篇不低于2.0;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临床业绩突出,担任省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外系能独立完成四级手术,且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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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10.29)(1) (送审稿)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经认定,并在区属公立医院工作的在岗高层次医疗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人才的认定
第四条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在区公立医院工作的,不受编制的限制,临聘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送审稿)
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

(一)Ⅰ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市认定的国家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A类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名中医。

(二)Ⅱ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B类高层次人才;
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
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职务3年以上;
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三)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C类高层次人才;
2、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
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
(送审稿)
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四)Ⅳ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省级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
2、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3、50周岁以下,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硕士生导师且科室副主任职务3年及以上。

(五)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4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的人员;
2、40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在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经用人单位认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现任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第六条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程
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送审稿)
(二)单位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或评审。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
资源部门核准。

如需评审的,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
源部门核准。

(三)核准及公示。

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高层次医疗人才人选,在区电子政
府网站、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高层次医疗人才,颁
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高层次医疗人才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
次医疗人才资格。

(五)入库并公告。

经确认的高层次医疗人才进入区高层次医疗人才管理库,并在区
电子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高层次医疗人才每年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
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

考核结果报卫生计生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考核结
果不合格者,应取消高层次医疗人才资格,收回证书,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安家补贴
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除在工作满5年并在罗湖办理退休的,免费提供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外,
原则上高层次医疗人才退休或调离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如发现瞒报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
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住房安居
第九条符合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可以选择享受
(送审稿)
市级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其中,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购房租房的,在市
资助额的基础上追加20%的资助。

第十条符合我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标准,经认定,取得有效人才证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区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医疗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

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第十二条高层次医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如下:
经认定具有Ⅰ、Ⅱ、Ⅲ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可分别申请安排140平方米左右、11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在工作期间免租。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满5年并在办理退休的,免费提供给本人长期居住。

如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符合租住深圳市公租房政策,并申请继续租住的,在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配租标准内的面积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缴交租金。

经认定具有Ⅳ、Ⅴ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可申请安排8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在首次认定高层次医疗人才有效期内,实行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半计算;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2000元的物业补贴,后两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50元、1000元的物业补贴。

如经考核认定获续聘同级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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