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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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批复
(冀政函〔2008〕9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邢政呈〔2008〕17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现批复如下:
一、邢台市作为冀南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是以发展钢制品、煤化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基地,是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态旅游城市。
到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56%左右;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95平方公里。
二、加快主城区发展,做大做强中心城市。
统筹城市景观风貌和城市防洪建设,加快城市河湖水系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塑造城市特色。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风貌格局。
三、总体规划是你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持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
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九月九日
——结束——。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邢政办函〔2017〕7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邢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董晓宇: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分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
周永会: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项目建设、服务业、财税、环保、编制、法制、外事、应急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邢台调查队、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政府研究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邢台仲裁委员会、邢东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重大项目招商一部的招商引资工作。
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驻军、人武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罗志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抓好重大项目招商三部的招商引资工作。
童应安:负责科技、地震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抓好重大项目招商四部的招商引资工作。
陈少军:负责政法、信访稳定、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
负责与市法院、市检察院、邢台监狱、沙河监狱、隆尧监狱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张志峰: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国土、人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市城镇化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顺德投资集团、市煤气热力总公司、邢台滏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七里河新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邢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邢政呈〔2023〕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邢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全国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健康食品产业重要基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打造京津冀联动中原的现代化重要节点城市、生态宜居太行泉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邢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80.7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72.6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8.7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45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南大郭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南大郭镇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19
•【字号】邢政函〔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邢台市南大郭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邢政函〔2018〕3号
桥西区人民政府:
你区邢西政呈〔2017〕17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邢台市南大郭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南大郭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法定规划,是南大郭镇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要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要统筹推进城镇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注重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打造现代化、生态化滨水城镇形象。
二、要加强公共绿地及市政、交通、环境、卫生、安全等公用设施控制。
建成
区内要有序推进公用设施的配套完善,新区开发要与中心城区衔接,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协调公用设施共建共享。
三、严格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措施,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相应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第七条“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邢政[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邢政〔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和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形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一)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和依据,只有进行高水平、高质量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才能实现我市城乡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建设。
营造全面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是引进人才、资金、技术、成果的需要;是实现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建筑水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扶持,营造环境,搭建平台,努力把我市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建设品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全面开放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二)要通过实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或竞赛优选等方式,全方位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城市规划及涉密规划不能对外开放以外,其它各类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都要向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放。
(三)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重要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应当有3家以上(含3家)建设部认定的规划设计甲级资质的境内外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境外单位参加投标和竞赛,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采取方案招标和方案设计竞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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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号)《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2012年10月16日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其规划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的规划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一城五星规划统筹管理。
五星县(市)规划分局,经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负责属地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协助属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政府应确定相应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可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第七条市、县(市)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决策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其组成人员除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外,应吸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
具体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由各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政府组织编制。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属地县(市)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县(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市、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对代表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从乡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县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类专项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县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县、区(管委会)、镇政府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建设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前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告不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市、县政府可组织编制城市、县政府所在地的总体城市设计,也可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区域、地段以及主要街道的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市、县、镇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城乡规划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并应维护其自然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政府应自其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风景名胜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媒体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乡、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修改的。
修改乡、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论证,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备案:(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