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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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乡镇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内控职责...................................... - 1 -一、财务机构职责制度............................... - 1 -二、财务人员职责制度............................... - 3 - 第三章内控管理....................................... - 7 -三、账户管理制度................................... - 7 -四、现金管理制度................................... - 8 -五、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 9 -六、印章及U-key的管理制度........................ - 10 -七、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 11 - 第四章收支管理...................................... - 12 -八、财务报账审批制度.............................. - 12 -九、预借款管理制度................................ - 13 -十、差旅费、公务用车管理、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 15 -十一、收费管理制度................................ - 16 -第五章采购与资产管理............................... - 17 -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 17 - 十三、资产管理制度................................ - 18 - 第六章项目及合同管理................................ - 19 - 十四、项目管理制度................................ - 19 - 十五、合同管理制度................................ - 20 -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21 - 十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 21 - 十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21 - 十八、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 21 - 第八章协同监管..................................... - 25 - 第九章附则 ...................................... - 26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镇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厘清财务报账流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消弭内部控制风险,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江口县委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委办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XX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

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镇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务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本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地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经镇委、集体研究,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范:一、会计统管制度第一条镇机关、计划生育办、机关食堂、民政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文化与社会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工作站、林业工作站等单位,继续实行财政代理做帐,各单位设报帐员一名,一并纳入镇机关财务管理。

第二条统管单位严格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统管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性、均衡性日常审核,再由镇长定期进行总量审核程序。

第三条统管单位严格执行镇下达的年初收支计划及减债计划,严禁短收超支,新增债务,保证年度负债为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四条各统管单位行政性收费须经镇批准,否则按“三乱”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统管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先存入统管帐户,开支再由统管办拨付。

财政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擅自动用统管单位的资金,以保证各单位资金的及时支付。

第六条统管单位每月定期报帐,无故拖延则追究报帐员责任,拖延一次罚 200元。

第七条各统管单位严格执行说收代扣代缴制,否则按税额5倍以下罚处罚该单位(各单位调车、餐饮、劳务由镇统管办统扣缴,不需收票)。

二、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领票程序,报帐员每次限领一本以促其及时结帐,用完后以旧换新,非业务人员不得领取。

第二条严格票据缴消制度,按上级规定的票据缴消办法及时缴消票证,否则停供票证。

交票时,收入现金数与所开票据数相符一并交财政所,否则作贪、挪用处理。

第三条强化票据保管员岗位责任,非正常原因遗失、毁坏票据依《会计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票据按季度查验一次,以保障款项及时入库,每份票据须加盖票据查验章,发现其它不是统发的票据款项全部没收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五条票证除按正常领取程序外,票据必须加盖财政所长私章,财政所长监督控制票据缴销。

三、财政预算制度第一条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严格执行镇人大会审议通过的镇财政预算草案,财政所每月底向书记、镇长汇报拨款进度,实行平衡运作,年终限额。

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适用于镇各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活动,涉及镇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及相关财务活动。

第三条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遵循依法、规范、透明、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镇财务部门负责镇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的起草、修改,各部门、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镇财务管理单位设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都能清晰明了。

第六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合理使用各种支付工具,不得挪用公款。

第七条镇财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制定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八条镇财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审批、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各个方面,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镇财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便于审计、检查。

第十条镇财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掌握财务风险,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第三章财务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镇财务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镇财务部门有权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抽查、审计等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每年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镇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财务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镇财务管理制度

XX镇财务管理制度

XX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下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努力打造高效、务实、服务型政府,就我真实际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经常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形式第二条成立由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审查,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三条成立由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分管财政的副镇长组成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全镇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核、签批。

第四条财政所统一负责全镇各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与执行。

财政所每月定期向书记、镇长及分管领导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并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根据乡财县管的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各单位设一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入的上缴及支出的报账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由财政所办理。

严格实行财政单一账户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再设立过渡账户或公款私存。

页脚内容1第六条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乡财县管、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有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本制度所指收入既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单位横向拨款收入、也包括镇政府及镇属各中心站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群众参合参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物资变价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需开具票据的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收据、白条及其他无效票据收款。

第九条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特别是以现金结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财政所结算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坐支、以票抵款、公款私存。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提请镇纪委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制度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促进镇财政财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长兴县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要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镇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年度财政预算、决算都必须按规定报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影响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审查,并报下一次人代会备案。

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镇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按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一)财政收入管理制度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的组织各项收入。

各项收入都要按规定纳入镇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镇政府组织和管理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以镇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款,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镇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镇财政专户,并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凭证。

(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1.必须严格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镇政府所有发生的预算内外支出、各项专款支出都必须执行镇长“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并且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并用文字注明支出理由。

如手续不全或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核算中心应拒绝支付。

2.对重大财政事项和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镇财政管理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支出。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效高效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首先,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依法依规,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财务管理法规,规避风险,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其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完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利,明确责任和权限,合理分工合作,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确保各级领导在财政管理中具有决策、管理、控制的权力。

第三,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处理和传输。

第四,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

各项财务支出应有明确依据和规范程序,并实行分类管理。

任何财务支出都需要经过明细预算、预算控制、审批、报销等程序严密走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五,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实行对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程序,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操作和合法运转,消除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第六,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该落实分级核算制度,将财务管理分为预算编制、规划控制、账务处理、验收收支四大板块,以便于科学决策和预算控制。

最后,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方式,促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制,提高财务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是管理全方位的一条规程,应当合
理安排,严格执行,依法依规,透明公开,以确保大家的经济利益和财政管理安全性。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篇: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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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2]52号)、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X财基〔2015〕29号)、XX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X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长为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财政所长为镇财政财务主管。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镇财政预算应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

镇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镇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经济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四条镇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

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镇财政所应当在每年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

第五条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六条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金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七条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镇财政预算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九条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

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十条镇财政在银行机构开设“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XX市XX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两个账户;“XX市XX 镇人民政府国债资金专户”、“XX市XX镇人民政府康庄工程专户”作为财政辅助账户;经镇政府批准保留“XX市XX镇机关食堂”、“XX市XX镇机关工会”等专户,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一条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

镇财政所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有条件的必须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照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2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出纳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

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

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款进行盘查,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印章、财政总会计印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

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印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印章,形成三人复核制。

网上银行支付的,由出纳填写支付令,经会计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账套管理第十六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

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十八条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前必须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三条镇财政所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XX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

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日清月结。

第七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镇财政支出是指镇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镇财政支出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不得以随意调整预算安排。

专项经费开支实行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

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政府单位会计进行造册,造册时要对发放的项目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对收集的各类支出依据及方案要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有控制指标的必须控制在指标数以内,不得突破。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其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如旅游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经批准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二)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坚持简朴节约原则,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编制会议费开支方案,经镇长同意后予以安排,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和参加人员签到单。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务用车按照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下属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确需由镇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镇长批准,然后予以垫付。

第二十九条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出)、重大征迁等三类。

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镇财政所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

镇财政所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和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和账务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在竣工决算或造价审计后,其余额由镇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余额结转报告》,附相关的结余结转依据,拟定具体结转方案,经镇长审批后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项目决算书等相关资料必须送镇财政所存档。

单项投资10万以上及实施过程中增减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经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本镇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政府单位会计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同时,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三级明细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

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进行统一编码,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

财政所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应办理变动登记,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四十条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镇长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审批办法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经综合办和财政所组织技术论证后,填报《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财政所、综合办签署意见,报镇长同意,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

第十章票据管理第四十二条镇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镇财政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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