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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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方案示例

免检产品方案示例

免检产品方案示例自动化生产线已经成为现代工业的标配,同时也伴随着对产品检测质量的需求。

然而,对于某些产品,由于制程、特性等原因,并不能在自动化生产线上通过常规的质检流程进行检测。

这时,免检产品方案就成为了一种解决方法。

免检产品的定义免检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需经过一定的质量检验过程,直接入库库存或出货给客户使用。

免检产品的生产要求和工艺都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以降低产品的不良率。

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免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检验”,而是指在流程中对产品的检查更多地依靠其它方式。

免检产品方案的实现免检产品方案的实现需要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考虑。

1. 产品设计产品设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简化产品设计,降低产品故障率–消除易损件、易出故障部分,例如降低对电子元器件的依赖–减少产品复杂度,例如减少线路板层数、减少移动部分的数量•多次迭代和测试,保证产品设计的可靠性•根据产品特质,采用合适的封装材料,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和防水性能。

2. 生产工艺生产工艺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优化工艺流程,使生产更加稳定、工艺成熟–运用SMT自动贴片技术,减少人工操作瑕疵–强化原材料进货质量检测,避免原材料质量不良•增强生产设备的可靠性,降低设备故障率–保养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配备充足备件,提供及时维修3. 其他方案•采用特定的生产软件,对生产过程进行数据分析、监控,发现和控制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

免检产品的优缺点优点•免检产品制造成本低,因为不需要为检验付出额外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

•减少了质检环节,能够加快产品的生产速度。

•提高生产过程的灵活性和效率。

缺点•对产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任何不良品都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

•需要进行全面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否则免检产品可能逐步变成“无检产品”。

来料免检产品保证书

来料免检产品保证书

来料免检产品保证书尊敬的采购部、质量检验部及相关领导:您好!我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xx产品的企业,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可靠的产品。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我公司对来料进行免检。

在此,我代表我公司郑重承诺,所提供的免检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以下是我公司来料免检产品的保证书:一、产品来源及质量保证1. 我公司所提供的免检产品,均来自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供应商。

在采购过程中,我公司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等进行全面审查。

2.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免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产品出厂前,均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我公司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测。

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将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问题产品得到及时处理。

二、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1. 我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可追溯。

2.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承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及时收回问题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对于召回的产品,我公司将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知识产权及合规性1.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免检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免检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禁用成分,不危害人体健康。

3.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免检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安全。

四、售后服务及责任承诺1.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免检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享受一定的保质期保障。

如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更换、维修、赔偿等责任。

2. 我公司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团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STS〈免检制度〉的介绍

STS〈免检制度〉的介绍

STS〈免检制度〉的介绍STS是 Ship To Stock,是直接入库,不必再检验的「免检制度」,也就是购入产品由供货商处出货后,不必经过检验就可以直接入库使用。

这代表着对供货商产品品质的信赖,也代表着对产品品质的最高要求。

随着产业快速的成长,检验已经无法满足良率的要求;顾客从以前的允收标准(AQL;AcceptedQuality Level)规范到现在的零缺点 (Zero Defect)的要求,都在说明对于产品品质的要求水准愈来愈高,几乎到了「鸡蛋里挑骨头」的境界了。

因此要在这个竞争环境中保持原有的竞争优势,甚至更强的竞争力,就必须要有比同业更突出的表现,比竞争对手更好的品质水准,才能降低内部品质成本,获取更佳的利润。

以往对品质的要求是以不良率百分比为基准,可是现在的要求规格已经进入 DPPM (Defect Parts Per Million;每百万分之一的不良产品数) 的时代了,例如最近国内有几家厂商已展开对供货商要求500 DPPM的绩效,以达到免检的目标,甚至国外厂商也有要求国内供货商要达到20 DPPM 绩效的案例。

下图则将国内厂商所要求的免检管理流程 (STS) 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以便能更了解免检制度的精神所在。

由上图可清楚看出,在正常的检验程序中,由一般的抽样开始,若在连续五批交货中都达到允收标准,则可进入减量抽样检验的阶段;接下来若是连续交货五批允收、无客户的重大抱怨、以及达到DPPM 的目标,则就可正式被列入免验入库合格的供货商了。

同样的,若是产生线上重大异常、或是连续两个月超出DPPM 的目标、或是品质成绩低于所要求的分数,则就会被取消免验的资格,变成减量检验的厂商。

而在这期间,若是连续交货五批中有一批遭到拒收,则就会成为正常检验的厂商。

如果厂商再不求改进,或是仍然依照以往的做法,连续发生两次相同的问题或是连续发生三次不同的问题,则就成为被严格检验的对象,甚至丧失资格,订单从此不再有的命运。

物料免检规定

物料免检规定

物料免检规定
1. 目的:
为了更好对物料品质进行管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DXC所有免检物料
3. 权责:略
4. 用语定义:
免检物料:因我方无法进行性能检测的特殊物料及长期供应品质特别稳定的物料。

5. 规定:
5.1物料免检认定:
5.1.1根据我方现有检测的仪器设备无法进行性能检测而认定其免检。

5.1.2 对于生产辅助性物料,可直接认定其为免检。

5.1.3 连续一个月品质稳定且长期供应的物料,可认定其为免检。

5.1.4 所有免检物料均由品保部经理承认后,方可实施;并做成“免检物料明细表”
(DXC-QDFM-92)联络给相关联部门。

5.1.5 IQC 部门应每月定期确认“免检物料明细表”。

5.2免检物料作业内容:
5.2.1 IQC对免检物料只进行数量抽查,同时抽取1PCS进行有效期、型号/规格确
认(如超出有效期则为致命缺陷),必要时对供应商的出货检验报告或国际权
威认证机构检定报告索取、保存。

5.2.2 所有免检物料,IQC应在物品现品票状态栏盖上免检标识,仓库入库
5.3 免检物料明细表:(见附表)
6. 相关表单(见附件)
6.1“免检物料明细表”(DXC-QDFM-92)
附件:免检物料明细表(暂定)
序号物料类别物料编号物料名称/规格供应商备注
1 激光头
2 锡线
3 润滑油
4 助焊剂
5 抹机水
6 洗板水
7 胶水
8 IPA
9 生产辅助材料
3600机架。

免检物料管理规定

免检物料管理规定
东莞市A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WI-POC-011
文件名称
免检物料管理规定
页 码
2/2
版 本
A/0
附件一
免检物料管制表
序号
品名
免检项目
免检理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纸箱、卡纸
1、材质
2、耐压强度
3、尺寸
检测项目已超出本公司检测试验设备的技术指示;尺寸包装组试装。
2
天那水
1、比重
2、酸含量等
检测项目已超出本公司检测试验设备的技术指示。
东莞市A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WI-QC-011
文件名称
免检物料管理规定
页 码
1/2
版 本
A/0
1.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无法检测的物料在进料时有章可循。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免检物料。
3.权责:
3.1品质部依据本公司的检测能力对免检物料进行规定。
4.定义:

5.作业程序:
5.1免检:供方提供的产品在制作过程中须使用的辅助材料,由于验证的技术指标已超出本公司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技术指示,无法对其实用性进行检验,或以协力厂商提供的出厂证明及质量保证书为依据,核对协力厂商名称、品名、规格、数量等,对其进行免检放行。
5.2特别是对产品安全及环保造成影响的特殊材料要求供应商提供材质成份表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公司规定对这些物质要逐批提供符合声明或有害物质检测报告。
5.3品质部要同有害物质检测机构交流,提高有害物质检测要求及识别检测报告的能力,IQC要对供应商提供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免检管理办法

免检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IQC对免检物料的管理,确保来料品质符合要求以满足生产需要。
2、适用范围:
经审核通过列于免检清单内之材料。
3、职责:
3.1品保部:免检物料的评估及本办法制定,免检物料标识及异常处理;
3.2采购部:免检物料的采购及质量保证资料提供,免检物料过期联络供应商重检;
3.3仓库:免检物料来料知会IQC确认,报废单开立。
4、作业内容:
4.1属于下列情形均可列入免检;
4.1.1检验成本较高,无法经济检验者;
4.1.2缺少业界检验规范及参考标准,无法检验者;
4.1.3未具备检测仪器,需供应商提供出货检验报告或保证书;
4.1.4检验简单(仅作外观、数量确认等),不需作特别管控;
4.2免检原物料之进料验收:
4.2.1依正常之进料之点收程序,由仓库人员核对是否符合免验清单内容,并提供出货报告至IQC,IQC需先查核此供应商是否在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或是否有签《未导入合格供应商先行采购联络单》,待符合以上条件后,再核对材料名称、型号、数量、有效期及目视可见之缺点,核对其厂商及产地,如无异常则由IQC张贴免检标签由仓库正常入库。
4.4.2.2其它物料依MIL-STD-105E特殊检验水平S-4,AQL=1.0进行抽样。
4.5免检清单(见下表)
序号
品名
型号
备注
1
办公具类
所有型号
2
基础设施用品等
所有型号
3
无尘布、指套、棉签等
所有型号
4
洗剂及生产用化学品
所有型号
ROHS
5
研磨辅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6
镀膜膜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免检制度

免检制度

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

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什么是产品免检制度?答:产品免检是指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免检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免检产品的审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产品免检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授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2.开展免检产品种类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3.产品列入开展免检种类目录的,生产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免检。

4.《产品免检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产品免检的有效证明,由国家质检部门统一制作;产品免检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免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5.产品“免检标志”是产品免检企业向社会明示的一种质量标志,其式样由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产品免检企业可以自愿采用。

6.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状况年度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变化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用户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及后处理制度,虚报申请资料的处理制度等。

7.免检产品的保护制度:不得对在免检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8.产品免检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

免检物料指引

免检物料指引

免检物料指引在企业的生产和运营过程中,物料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同时确保产品质量,对于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物料实行免检是一种常见的管理策略。

本指引旨在明确免检物料的定义、适用范围、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实施免检物料制度。

一、免检物料的定义免检物料,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经过评估和审核,无需进行常规质量检验即可直接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生产环节的物料。

二、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物料都能被列为免检物料,通常以下几类物料可能适用:1、长期稳定供应且质量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特定物料。

这些供应商经过长时间的合作,其产品质量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在过往的检验中很少出现问题。

2、标准件和通用件,如常见的螺丝、螺母、垫圈等,其质量通常由行业标准严格规范,且市场上供应的产品质量相对稳定。

3、对于生产过程影响较小,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和纠正,且不会对最终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辅助性物料。

三、判定标准要确定一种物料是否可以免检,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如通过ISO 9001 等相关认证。

供应商在过往的合作中,能够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物料,且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2、物料的质量稳定性对该物料的历史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如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检验合格率、不合格批次的情况等。

如果其质量表现稳定,且不合格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可以考虑免检。

3、行业标准和规范物料符合国家、行业或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且这些标准和规范能够有效保证其质量。

4、物料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评估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如果其对产品的关键性能和安全性影响较小,则更有可能被列为免检物料。

四、管理流程1、申请与评估由采购部门或相关需求部门提出免检物料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供应商信息、物料质量数据等支持性资料。

质量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供应商的审核、物料质量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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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从政府的角度看,实行食品免检制度,是对那些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产品可靠的企业的一种肯定与嘉奖,是对那些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而实施的一种保护性举措。

其出发点是激励企业诚信,通过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占有率,培育一批质量效益型的龙头、骨干企业。

从企业的角度理解,名牌是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卫冕“国家免检”桂冠,是企业的殊荣,是铸造企业名牌工程的坚强基石。

在这块耀眼光环的策动下,企业应视产品质量为其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严格执行产品质量零缺陷管理,充分发挥“免检”这把商战利器,把企业做大做强,争创“百年老字号”。

弊端:一是免检制从制度体系上保护了不公平竞争。

面对同样的市场环境,免检产品因为享受“国家免检”无须进行入市检查,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而非免检产品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并在保证全检合格的前提下获得入市资格,这在无形之中为两种不同界定的产品设置了两套标准,人为制造了两条不同起跑线上的差别竞争,显然对免检产品以外的其它企业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是免检制掩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因为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基于质量控制等各项管理的难度随之加大,一旦为维护产品质量的成本投入与追求利润最大化产生矛盾,个别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以后,就会以牺牲诚实守信为代价追逐目前利益,在“国家免检”的遮掩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这时,“免检”无疑就成了个别企业掺杂使假的保护伞,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是免检制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企业享有的“免检”资格,可能只是一种产品。

个别企业为了使同类产品享受“免检”待遇,借光造势,便会在广告宣传中弄虚作假,放大“免检”效应。

免检的是产品,还是企业?由此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其危害作用更大。

四是免检制导致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松懈。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一项长期经常性工作,而产品免检制度放松了质监部门的监测职责。

连续三个批次的产品抽检没问题,并不能代表其他批次的产品质量绝对可靠;加强对不同批次产品的随时抽查尤为必要,而一免三年不检查,显然是一种对食品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例对免检制予以较多肯定的是政府和企业。

全国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曾经对2006年7月以前具备有效免检资格的2152家免检企业进行调查(实际有2041 家企业参加调查,参加调查率是95.2%,有效数据率是91.2%),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该报告首先指出,免检企业呈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6项发展指标有大幅增长:2002-2005 年,全国免检企业产量年均增长26.0%,产值年均增长34.0%,销售额年均增长38.0%,利税额年均增长56.0%,市场占有率年均增长21.0%,出口额年均增长214.0% . 接着,《调查报告》从四个方面
积极评价了免检制的成效:(1)扶优扶强。

通过免检制,推动了规模企业的快速发展、培育和树立了一大批行业龙头企业、提升了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引导消费。

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后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年均增幅达到21%;(3)促进出口。

免检产品的出口额年均增长214.0%,被出口企业视为赢得国际信誉的金钥匙;(4)减负增效。

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2002-2005 年,累计减少监督检查4.1 万次,累计减少监督检查相关支出36.4 亿元。

每个企业平均每年减少监督抽查6~8次,平均每年减少检查费用44.5 万元。

质疑、批评声音触及免检制的绩效与合法性两个方面。

对免检制绩效的否定评价主要是:(1)免检产品事实上不存在,因为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2)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

在免检期间,政府对免检产品实际上处于监管真空,而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完全可能出现让消费者无法放心的产品质量问题,至于免检产品有效期满之后重新申请、审查的机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3)免检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政府为企业产品作担保而需承担的风险成本,以及政府审定免检产品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最终依然是由广大消费者承担;(4)免检制克服地方保护、减少企业负担的作用有限。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国家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的原则早有规定,但效果仍不明显,更何况国务院关于免检制的一纸决定; [21](5)政府因免检制而承受的担保风险,很有可能在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转为实际的危害,这就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严重毁损,此毁损远比商家信用的毁损更具破坏性。

免检制的反对者并未停留在揭示“短板绩效”的层面上,他们还指出了免检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1)免检制在《产品质量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设立免检制的决定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据此出台的规章,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抽查的规定;(2)产品免检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不作为,是国务院未经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而免除或减轻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应尽职责;(3)免检制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可能不低于甚至高于同业大型企业的产品,但大型企业获免检几率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导致不公平竞争;(4)免检制有违有限政府的理念。

政府扶优扶强、评选免检产品,都是不正当地干预市场,而且,容易提供寻租空间、导致腐败; (5)免检制有悖经济学原理,是政府在为生产企业和产品提供经济担保,政府承担了企业本应承担的质量风险。

前两项主要是在实定法层面上的合法律性(legality)疑问,后三项则是超越实定法,从公平竞争、有限政府和企业自担风险原则出发,拷问免检制的正当性(legitimacy,广义的合法性)。

(这些合法性拷问尖锐有力,却也并非没有较真探讨之处。

首先,公平竞争、有限政府、企业自担风险都只是原则而已,而任何原则都不可能具有普适的绝对意义。

当后发展的中国企业面对国际竞争压力之时,政府是听任其与西方企业“公平竞争”呢、还是“扶优扶强”?当市场失灵知识已经通过西方经验在中国成为共识的情势下,中国政府还会奉“有限政府”原则为圭臬吗?当眼下的经济危机促使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信誉为中小企业贷款作担保以缓解融资难问题时,企业自担风险、政府不予介入的原则还是绝对的合法性评判标准吗?)免检并不意味着政府违法放弃监管和不作为。

其理由是:(1)免检制是另一种监管形式,只是将监督的频次从通常的1年检查一次调整到3年检查一次;(2)免检证书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一般检查的结论
都会体现为这样一份报告),只不过免检证书要证明合格的产品范围从一个批次扩大到近3年生产的产品;(3)免检制没有完全弃绝检查,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消费者举报、质量投诉等对免检产品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对免检产品进行突击性国家监督抽查。

政府对数以亿万计的产品不可能全天候、全方位监控,那么,一个减少检查频次、集中由国家抽查的制度,就不能简单地以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政府不作为和监管真空为由,否定其合法性。

因为,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可能会形成无奈的、
事实上的“检查不作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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