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X政办字〔201X〕83号),我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改革,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任务,聚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投资经营和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民意为先、问题导向,持续推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以改革创新促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实现“科学赶超、后来居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承接落实上级削减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核查落实,确保削减、承接、调整事项落实到位。
完善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和互联互通政务平台,推进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
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审批部门脱钩,建立县级网上中介超市。
推动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
(二)深化投资审批改革。
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根据省出台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修订的核准目录,结合市相关工作部署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所有投资项目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开展投资项目网上同步受理、并联审核,优化办理流程,推动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统一收件、联合办理、一次审结。
(三)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
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43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强化价格改革与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化价格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价格监管,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更加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价格机制有效形成和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摆上重要位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价格工作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必考知识点【汇总】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必考知识点【汇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今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报告中列出了2020年的八项重点工作。
这八项重点工作包括: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我们宏观调控还有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既要立足当前、有针对性地出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又要着眼长远、留有后手、谋势蓄势。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
统筹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投资、价格等政策工具,采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
赤字率提高到3%。
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
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
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
也是安全的。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
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
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实施上述政策。
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
同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加大对民生等薄弱环节的支持。
创新财政支出方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该保的一定要保住,该减的一定要减下来。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
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
进一步压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12.2%。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
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
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让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试点。
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
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
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高实体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
二是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
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
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