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17号令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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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监总厅政法[2018]17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表》),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考核表》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实施工作进行量化检查,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自查自评,对照《考核表》进行打分,并将有关自评报告和《考核表》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自评报告包括本单位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成效、问题等,有加分项的,在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考核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写,有扣分情况的,在表内作简要说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组织对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考核表》对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及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及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 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关于处罚金额。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 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 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予以调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至第五项规定 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项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修改前后对照表及解读
前 言 PREFACE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 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 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 月10日,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签发《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予以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 执行。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管理人员。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 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冋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冋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兀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疋。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21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将对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适用范围修改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同时也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修改前: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三、安全生产管理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且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修改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求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共七章九十七条)(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共七章一百一十二条)(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元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元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关键性法律。

为了进一步完善、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旧法”):1. 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程度较低,责任主体的义务不够清晰,无法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旧法对于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措施,影响了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

3. 旧法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保障的要求较为模糊,使得安全生产工作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1. 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依法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2. 新法增加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 新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投入和经费保障的要求,要求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提供足够的资源和资金保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法的改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新法增加了对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间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新法增加了对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提高了事故应急处置的效果和能力,减少了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3. 新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支持的要求,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总体来说,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相比于旧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优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尽管新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它是对旧法的重要改进,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内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无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无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无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无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无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无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无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 无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修改内容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所有单位是否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

然而,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现在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这一改变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引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并未提及责任制,而是以模糊、笼统的表述来规范安全生产。

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加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的效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

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促使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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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修正前修正后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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