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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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意义和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与当代海洋法思想比较类同。

社会道德(陪审团制度)对案件判决起主要影响。

不过现代国家理念里法治是基石,但孔子本质上是反感法治的。

孔子相信个人的道德觉醒与自律会自发性促进社会大同,人人皆有道德则天下自然太平。

而所谓法治是带有强迫他人的最不道德手段,尤其在法治解释权为政府掌握时反而会成为独裁者祸害人民的凶器。

在这方面孔子非常理想化,而令后人孜孜不倦追求。

人民习惯“乱世重典”,“以暴制暴”的兽性逻辑,孔子极其反感。

所以才会塑造出“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的伯夷叔齐形象。

当时郑国世风日下,郑伯于是公开把刑法条文四处张贴来威吓犯罪分子。

尽管孔子极力赞扬郑伯人品、做事都是当世模范,但对这样我们认为在正常不过的事、且应该是这样的事“知法懂法”,而持严厉批评。

如果我们不理解老夫子的远大抱负,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反对法治。

最后附上论语四则,以结束论述:
1、《论语为政》—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3、《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4、《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示个人修养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方式。
05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的现代价值
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要点一
强调道德教化
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认为通 过道德教化可以预防犯罪,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这对现 代法治建设具有启示意义,即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依靠法律 制度,更需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德治思想
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关键。他提 倡“为政以德”,认为政治者应该以身作则,以道德教化民 众,使民众自觉遵守法律。
刑辅思想
孔子并不完全排斥刑罚的作用,他认为在道德教化无法发挥 作用时,刑罚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但他强调刑罚的使用应当 慎重,必须以道德教化为前提,以刑罚为辅助手段。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之处
目前对于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研究还不够深 入,缺乏对其内在逻辑和理论体系的系统研究。
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 理论研究,探讨其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和影响,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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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现代 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强调 道德教化和法治的结合,为现代法治 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03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的理论基础
仁爱思想与法律关系
仁爱思想的核心
孔子提倡“仁者爱人”,认为人与人 之间应该相互关爱、尊重和帮助。
仁爱思想与法律的关系
孔子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仁爱思想 的基础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以 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幸福为宗旨 。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内涵及其在现代社会 的意义,以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意义1000字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意义1000字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意义1000字
孔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先秦时期哲学家,他以自身深刻的哲学思想而
闻名,他提出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古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价值体系,对中国历史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孔子以"礼仪之邦,义之大夫,礼乐之度,节曲之最"为主旨,阐明了儒家礼乐
体系。

儒家认为,礼乐与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可以约束人民行为、调节社会秩序。

孔子认为,通过礼乐之道来弘扬礼乐文化,使人们更加重视礼乐文化教育,增强道德的影响力,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此外,孔子还提出了“以礼取人,以德治国”的思想,认为宗法制度是根本,
人民须遵守当地的宗法,让政治以礼仪征服人心,让儒家的礼乐精神融入行政管理中来。

孔子提出的儒家法律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它倡导以礼治国,弘扬礼乐文化,更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交织,以及提高宗法制度的权威性,让人民更有信心地遵守法律,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儒家法律思想的出现,在古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上进行了有效的贡献。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中国先秦时期的最伟大的法学家。

他的思想和学术成果,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发展。

其中,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封建法律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孔子给予法律道义观念和实践管理原则,虽然法制建设尚没有大范围的发展,但礼制比法制有更大的支配作用。

孔子认为,“礼义而法令,道义而实行”,其中的“礼”是“义”的源泉。

他的主张,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铭刻在封建社会中,更被研究者认为是中国法律的根本理念。

其次,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伦理的指导为依据,主张以德教法,把崇尚君德、助人为快乐、忠孝双全为主题的伦理道德融入到法律当中,因此被称为“礼法统一”。

封建时代通过教诲和模仿这种伦理道德,以避免不良行为和捍卫伦理道德,加强对社会主体的规范性管控。

还有,孔子以宽容态度把法律作用延伸到民间,提出主张放宽政府对民间行为、订婚约定、社会关系和习俗等的管理。

封建时期,这一思想有助于减轻社会变革中百姓的压力,提升社会的和谐,也加强了社会自尊,有效的解决了不同的文化问题。

总的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给了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管理理念,为社会的秩序维持和实现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1. 引言孔子是中国古代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尊称为“古圣先师”。

他的学说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他的法律思想。

本文将介绍孔子的法律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2.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语》中。

他强调了责任、公正和道德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2.1. 治理的基本原则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他主张君主应以身作则,善待人民,并依法行政。

他还认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有一套公正的法律制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2. 法律的作用孔子认为法律应该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他主张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他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认为只有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获得公正和庇护。

2.3. 仁义与法律的关系孔子强调仁义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还要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他主张法律应该既严明,又灵活,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3. 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孔子的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3.1. 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孔子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法治被视为实现公正、平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孔子所说,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3.2. 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孔子强调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这与现代社会推行的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评判一个社会公正度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3.3. 人文关怀和法律的平衡孔子强调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在现代社会,法律需要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关注个体的权益和情感。

这种人文关怀的法治观念,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孔子思想的当代价值_孔子思想价值概述

孔子思想的当代价值_孔子思想价值概述

孔子思想的当代价值_孔子思想价值概述当今社会人的道德水平不断滑坡,要改变这一两头,需要恢复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向先师孔子吸取智慧,孔子思想并未因为时代不同而失去其价值。

下面是店铺为你搜集孔子思想的当代价值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孔子思想的当代价值(一)孔子思想与爱心培养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回忆和生存压力的加大,使得人际关系日益淡漠,一些人自私自利,对他人缺少宽容,缺少同情,缺少关心。

尽管人人都在呼唤“让世界充满爱”,可还是看到许多心的沙漠与荒原。

物欲的不断膨胀使一些人变得刻薄寡恩,麻木冷漠。

一些人心之原已蔓草丛生,掩盖了他们那颗本具仁爱的心。

孔子思想从改变人心性上出发,注重以人为本,强调社会中个人品质的不断完善,以培养仁爱之心为个人修身的根本内容,孔子这种强调人的自觉意识的教化方法,不仅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相信在以工业经济为主的现代社会依然实用可行。

心病还须心药来医,人的心性得不到改造,谈改变社会风气亦是徒然。

我们需要回望历史,从孔子那里学习,注重修心,注重自律,知善恶,明廉耻,让一颗颗迷失的本真之心逐步透出仁爱的光辉,照亮华夏大地,以心温暖心,以爱呼唤爱。

否则,割裂传统,空谈爱心,只会停留在表层上,难以奏效。

(二)孔子思想与行为自律现代社会,由于人们不注重自我道德完善,导致外在行为失当,缺少必要的规范。

一些人不懂礼貌,不讲诚信;在家不讲孝道,工作缺乏敬业精神。

一事当前,全凭自己好恶行事,不去分辩是非曲直,不知行当行之事,不知止当止之事,缺少约束,缺乏自律,尽管各种规章条文多如牛毛,还是很难规范现代人那颗我行我素的心。

孔子重视个人行为规范的培养,以“礼、义、忠、信”等教育后学,言简意赅,切实可行。

当今时代,我们不应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排斥之,事实上,今天重提的“明礼”、“诚信”也没有走出传统道德的范畴,只有继承古代道德传统,才能促进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重建,人们的一切行为如果能遵循孔孟倡导的“义”的本质是羞恶从善的,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义”字已为古人高度认同,而在今天,人们“义”的观念比较淡化,缺乏自律,不以不义为耻辱,比如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腐败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由是腐败者廉耻之心的丧失,见利忘义,违背了圣人“见得思义”的训导。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

一、“仁”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仁”不仅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纲领,而且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的伦理主义的法律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以“仁”为核心展开的。

孔子的“仁”包含四类:一是一切美好的品德;二是“志士仁人”的行为;三是爱人和泛爱众;四是实现仁的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关于二人以上社会关系问题。

二、法的稳定性与继承性1、维护礼法的稳定性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2、法律的变革与继承孔子也主张对旧有的礼法要有所改动,在改动的过程中,有些可以继承性发展,有些则要创新,也就是进行彻底的法律变革。

变革的方法就是“正名”。

孔子强调名与实相依存,形与质相表里,即名与实要相符。

制器须有形制,治国必立法度。

治国用法,必须名实相副。

三、中庸的法学方法论孔子认为,中庸不是无原则的折中主义和调和主义,也不是媚世求荣、明哲保身,更不是貌似公正、不偏不倚,实则与世俗同流合污的好好先生。

中庸乃是隐恶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具体包含:宽猛相济,对人采取法律行动采取中庸的办法,既重视教化,也不能不要刑罚,而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交替使用。

敛从其薄、刑罚适中都体现了中庸方法论。

四、德行关系孔子在治国的手段和方法上,主张德治为主,所谓“为政以德”。

其德治的核心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仁政的核心就是重视道德教化。

孔子还提出了实行德政的两个前提:统治者不能太贪婪;先富再教后刑。

孔子主张德主刑辅。

刑罚与礼德相比,礼德是根本。

从使用效果来看,刑罚不如礼德,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能防患于未然;从使用顺序上来看,先教后诛,先德后刑。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他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并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他的众多思想中,法律思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孔子的法律思想,包括他对法律的观点以及他对法治的看法。

一、孔子对法律的观点孔子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公正、明晰、公开的,以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孔子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地位高低,官员和普通人都要受到同样的法律制约。

孔子还强调,法律应该以仁义为基础。

他认为,法律规定的条文和义务应该符合道德伦理,体现仁爱和公正的原则。

他反对滥用权力和虐待弱势群体,主张法律要合乎人心,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孔子对法治的看法孔子提出了“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的思想,这也是他对法治的基本观点。

他认为,德与礼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因素,而法律是确保德行和礼仪得到遵守的手段。

孔子主张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做一个道德高尚、符合礼仪的典范。

他认为,领导者的品德和修养对整个社会的风气和道德价值观起着重要的影响。

这也是孔子提出“君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

孔子还强调礼仪的重要性。

他认为,礼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的重要手段,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

他主张通过教育和培养良好的习惯和行为,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

三、孔子的影响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合乎人情,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建立起了重要的价值观。

孔子对法治的看法也与现代法治理念有着契合之处。

他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的观点,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领导者应该以德行和修养为基础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的法治观念。

总结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仁义,以及法治与道德、礼仪的关系。

他的观点对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的理念,体现了他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追求,同时也为后代的法律思想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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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大纲一、目录 (1)二、论文题目 (2)三、内容摘要 (2)四、关键词 (2)五、论文内容………………………………………………………2~9(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2)1、仁学 (3)2、礼学……………………………………………………4~53、德治 (6)4、人治 (8)(二)、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8~10六、结论 (10)七、参考文献 (11)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内容摘要】孔子是儒学思想体系的奠基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名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观。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礼“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孔子主张“为正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反对“不教而杀”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统治方法。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经后人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儒家学派被信奉孔子的学徒们传承下来,虽然孔子的一些思想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现一些保守思想,然而他有察觉到时代的时代潮流的不可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

【关键词】仁学;为政;礼治;德治;法治一、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生平孔子(公元前552或551-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后期鲁国人,是儒家学派的创建者,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

孔子原属殷商一族,先世是宋国的大臣,后迁于鲁。

孔子出生时家境虽已中落,但在早年仍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精通六艺。

三十多岁,已经以博学知名于世,开始收徒传道讲学,门下弟子达三千之众,其中得其神髓者有七十二人。

年过五十以后,曾被鲁国委以司寇要职,主管司法工作,后因政见不同,弃官离开鲁国,周游讲学。

经过大约十四年的游学生涯之后返回鲁国,将余生精力贯注于文化教育事业。

他一边继续讲学一边对《诗》、《书》、《礼》、《乐》、《易》进行删订,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继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晚年的孔子受到较高规格的礼遇,但生活上迭遭不幸,独子孔狸,得意门生颜渊、子路早逝。

公元前479年,孔子病逝于家中。

孔子去世后,他的思想在弟子们的传播下迅速发展,孔子的地位日益升高,汉初开始被尊为有王之道,无王之爵的“素王”。

自公元元年被汉平帝追谥为“褒成宣尼公”之后,孔子的封号不断增加,如“文圣尼父”、“先圣先师”、“大成至圣文宣王”、“万世师表”等等。

两千多年来,孔子的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哲学、政治学、社会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文学艺术、礼仪风俗等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为中化民族文化精神的构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孔子的学说并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和封建教条,而是一门高超的处世艺术,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立身、立德、立言、自知、知人,成就人生大业的不二法门。

孔子主张人们要顺天应人,建立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学以致用,言行一致,学行并重,以君子之风去处世,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优良的人格形象在社会上建功立业,实现自我价值,走上人生的成功之路。

在其从政期间,一系列外交和内政实践表明,孔子的确具有出色的治国主张和才能。

而他在不同场合所阐明的治国之道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进一步对之探索、总结、发掘,对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大有禆益。

孔子生活在一个天下大乱的时代。

“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政权下移,民心不古”。

公元前五世纪的中国社会处于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之际,是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过渡的时期。

当时周天子权威日下,日益失去驾御各诸侯的力量,而各诸侯之间为了争夺政权和财产,君臣、父子、兄弟之间互相残杀,诸侯各自为政的情况屡见不鲜。

传统的礼仪制度失去了权威,违反周礼的现象比比皆是。

孔子认为出现“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并且认为只有用道德的力量,才能使社会重新回到和谐的“亲亲”关系中,才能使天下安宁。

于是孔子提出了著名的“仁”学来挽救世道人心。

“仁学”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在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抛弃了西周以来的神权意识后,孔子从社会生活本身来论述人民群众的价值,同时吸收当时的“重民思想”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仁”的学说。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称谓与爵位这样的等级名分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各种僭越现象随处发生。

孔子认为一切动乱都是由名分不正引起的,要实现以德治国首先要用礼制的等级名分来匡正现实。

所以,他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的口号,呼吁君要像个君,臣要像个臣,父要有父的作为,子要有子的孝行。

在《论语》中曾有这样的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业正名乎!”“又答子张问从政,则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

”(《尧曰》)等等。

孔子的思想涉及范围很广,又很强调伦理道德、个人修养,似乎并不注重法律,不重视用法律、法规对社会加以规范而达到社会的平衡。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孔子不过是要求把思想统治与政治统治、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更好地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绝非不是不重视法律法规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孔子拥护封建制度,思想核心是“仁”,他提倡“仁者爱人”、“克己复礼”。

从“仁学”中派生出“礼治”“德治”“人治”等思想体系和法律思想,他晚年致力整理“六经”,对传播和保存我国古代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孔子的思想,经过战国时代孟子和荀子的阐扬,有很大的发展。

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

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一)仁学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核心和出发点。

在孔子心目中仁是至高无上的,甚至高于生命,故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他明确的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与欠)(《论语·学而》)”“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指事事行得通)而达人。

(《论语·雍也》)”“仁”字在《论语》中出现109次,其涵义宽泛而多变。

可以看出,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义。

其中,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所以爱人也。

”(《春秋繁露·必仁见智》)孔子的仁学思想始于亲,却非终于亲,这也是儒家的仁爱观念能够成为最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关键所在。

孔子主张将仁爱由亲亲之情逐步向外扩展,惠及整个人类——“泛爱众而亲仁”(《学而》);尔后再进一步将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推及到自然万物——“知者乐水,仁者乐山”(《雍也》)。

在孔子看来,只有“爱人”,才能“能近取譬”,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只有爱物,才能“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述而》),把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推及到自然万物。

孟子对孔子的仁学思想作了精辟的概约:“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仁?仁即“爱人”,就是要敬人。

可见,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

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

孔子认为,要做到“爱人”,就必须“克己”,“克己复礼为仁”,既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

在孔子学说中,一般地说,“仁”是伦理道德范畴,“礼”包括典章制度和社会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政治范畴。

孔子强调仁和礼,并纳仁礼,以仁释礼,就是想从道德和政治法律两方面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合乎礼。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互敬互爱的关系持久化、法制化也就必须要用礼节制之、规范之。

否则人就要偏离正常的轨道。

因此,仁,必须“克己复礼”(抑制自己使言语、行动合乎礼),只有视、听、言、行都合于礼,才是仁的典范,为天下所公认。

所以仁离不开礼。

反之,礼也离不开仁,没有仁,也就没有真正的礼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

故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仁与礼互为因果,其真正的目的是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

孔子以仁爱的思想出发,猛烈地指出惨无人道的苛政,。

指责“苛政猛如虎”(《礼记·檀弓》);又指责奴隶主的残暴不仁。

(二)礼治仁是内在的品质,即质;礼是外在的规范。

仁为里,礼为表。

孔子提倡“礼治”。

就是主张用“礼”的方式治理国家。

孔子认为立身治国非有礼不可,在《论语》一书中有74处记载论礼。

孔子说“为国以礼,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先进》),意思是礼是治理国家的法则,就像秤、绳墨、规矩一样的重要;不以“礼”治国就如没有耜(古代的农具,用于锄地)而要耕地一样。

“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治理国家的礼,则被置于法的地位,如“道之以政,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之类,(《论语•为政》)居于辅政的具体手段,与刑相辅相成,所谓“治之经,礼与刑”,说明礼与刑已成为政治统治的两个拳头。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的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言韦”,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

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孔子认为,总、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

人有智愚,贤不肖分,所以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

凡智者、贤者,就应当尊贵,受人供养,有权统治别人;凡愚者、不肖者,就当卑贱,终年劳作,供养尊贵者。

这就是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把人们分为君子小人,劳心者劳力者的依据。

他们说:“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左传》成公十三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

……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尽人以事其上”(《左传》襄公九年、十三年)。

显然,这种君子小人劳心劳力的观点抹杀了劳心者和劳力者之间的阶级压迫关系,为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孔子看来,只有依靠礼,依靠礼治,才能使君子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使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等级社会不致紊乱,长久存在下去。

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孔子推崇西周文王和武王时的礼治盛世,深恶痛疾那些违背“君君(君要像个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行为。

然而当时的现实情况是“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颜渊》),周天子徒具虚名,政治实权逐渐下移,诸侯、大臣掌握“礼乐征伐”的大权,甚至“陪臣(卿大夫的家臣)执国命”;宗法等级制度日益涣散,越权之事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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