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

0 引言
我国在1993年后开始陆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该做法不但有利于对生猪屠宰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同时 还能确保猪肉的质量,让大众知道放心猪肉,保障人们 的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确保我国畜牧业健 康、长久、有序、健康的发展与运行。文中对生猪屠宰 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进行进一步分析与研究。
看出生猪是否患有疾病,便于分开进行处理。对于已患 病的生猪,相关工作人员可采取隔离的方法,同时还要 对患病的生猪进行宰前的专业处理,促进动物检疫进程 的快速实施。 2.2 生猪检疫流程及操作要点
首先,查看生猪养殖户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其目的是为了查看生猪的来源,同时查看检疫合
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其次,对于需要屠宰的生猪数量进行核对,且检查
防疫与检疫 | Prevent epidemics and quarantine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及要点
杨俊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兴安盟 137600)
摘要:猪肉是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质量的高低一直受到大众的热切关注与重视,同时也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有千丝万
6 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的问题
6.1 生猪检疫法律意识淡薄 因为我国部分屠宰商都是从个体经营户而发展起来
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屠宰 人员为一己私利,常会省掉产地检疫费该过程与环节, 去到农村进行生猪的收购,为逃避相关的检疫工作,提 高自己的收益。一些屠宰批发商为贪图便宜,擅自收购 一些病猪与死猪,以逃避当地兽医的检疫监督检查;还 有更为严重的问题,一些屠宰批发商无视我国所制定的 政策与法规,以恶劣的态度拒绝生猪检疫,制约相关兽 医正常的执法行为,甚至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随意打骂 与殴打。大众消费者并未认识到生猪检疫的重要性与意 义,在进行猪肉购买中,并未认真、仔细的查看猪肉是 否经过定点屠宰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一、前言。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控疫情传播的关键措施。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提高检疫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和屠宰后的检疫。
四、实施方案。
1. 生猪屠宰前的检疫。
(1)检疫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对待宰生猪进行体温、粪便和呼吸道症状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对生猪进行血清学检测,排除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
2. 屠宰过程中的检疫。
(1)屠宰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全程监控。
(2)屠宰过程中如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检疫处理。
(3)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3. 屠宰后的检疫。
(1)对宰后的猪肉进行检疫,排除传染病病原体。
(2)对猪肉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监督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严格执行。
六、总结。
生猪屠宰检疫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其制品的安全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对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进行的动物疫病、寄生虫和有害物质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主要内容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生猪屠宰检疫的第一道关口。
养殖场、屠宰企业需在生猪屠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内容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
2.检疫查验检疫查验主要是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采样检测,如内脏、淋巴结等。
检测项目包括病原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对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生猪将予以销毁,相关产品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流向市场。
4.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
监管部门将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程的落实将促使养殖场、屠宰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肉类产品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2023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实施,将极大保障我国肉类市场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胴体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查。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或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数量是否相符;查验并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并按产地分类送入待宰圈。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进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3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内屠宰的猪只进行检疫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以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动物入场检查:在生猪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入场检查。
此时,检疫人员会细致检查猪只的身体状况、行为特点和携带情况等,以排除明显有疾病的动物。
2. 屠宰场环境卫生检查:在猪只进入屠宰场后,需要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保屠宰环境卫生达标,避免污染猪肉。
3. 麻醉和宰杀:在确保入场检查和环境卫生合格后,使用合适的麻醉方法对猪只进行麻醉,然后进行宰杀。
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旨在快速、安全地完成。
4. 屠宰后检查:在宰杀完成后,会对猪只的各个部位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无肉类污染和内脏病变现象。
检查内容包括内脏、肠道、结核病灶、寄生虫感染等。
5. 标记追溯:检疫人员会在猪只的耳朵上标记进行追溯,以便跟踪和溯源。
6. 肉品质量检查:经过屠宰和检查的猪肉会进行质量检查,包括颜色、气味、质地等方面。
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控疾病传播: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外界病毒和细菌的防控,避免疾病在屠宰场内传播。
猪肠道内脏器官和尿液是一些疾病的重要传播途径,因此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小心处理这些物质,确保不污染猪肉。
2. 麻醉和宰杀操作:麻醉和宰杀操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伤。
3. 检查内脏和肉质:屠宰后,对猪只的内脏和肉质进行检查,以排除疾病和污染现象。
特别是肉质方面,需要检查其颜色、气味和质地等指标,确保出品的猪肉质量符合标准。
4. 标记和追溯:屠宰后,猪只的耳朵上需要标记并做好追溯工作,以便跟踪和溯源,确保猪肉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屠宰场应建立起完善的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加强屠宰检疫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
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完整word版)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7.2.1 准宰健康生猪。
7.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7.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8 宰后检疫
8.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8.2 头、蹄部检查
8.2.1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
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8.2.2 剖检颌下淋巴结:牵开放血切口,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使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重点检查咽型炭疽。
8.2.3 剖检咬肌: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
主要检查猪囊虫。
8.2.4 摘除甲状腺:摘除位于咽喉、气管腹侧,深红色,有两个侧叶的甲状腺。
8.3 胴体检查
8.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8.3.2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钩住最后乳头稍上方的皮下组织,牵开肥膘并在肥膘层的正中部纵行切口,分别切开左、右腹股沟浅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8.3.3 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骼内淋巴结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分的前方,分别切开紧靠腹主动脉的两个髂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在髂外动脉分出旋髂深动脉后,进入股管以前的一段血管旁,切开腹股沟深淋巴结。
观察有无病变。
8.3.4 摘除病变淋巴结。
8.3.5 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8.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8.3.7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等肌肉寄生虫。
8.3.8 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钙化包囊和住肉孢子虫钙化灶。
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
8.4 内脏检查
8.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
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
8.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沿动脉弓切开左心室与左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
8.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8.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8.4.5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
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
9.1 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
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9.3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9.4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9.5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9.6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
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10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 检疫结果上报
检疫人员每天检疫结束以后,须把检疫结果上报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