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交通违法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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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里处理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里处理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处理车辆违章在⽣活中经常看到,特别是在交巡警平台来进⾏处理违章的⼈络绎不绝。

那么车辆违章扣分了还能去哪⾥进⾏处理呢?这是车主朋友需要了解清楚的常识。

车管所也可以进⾏处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违章扣分去哪⾥处理违章扣分可以去车辆所辖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

处理所需资料如下:1、违章车辆⾏驶证原件;2、记分⼈⾝份证原件;3、记分⼈驾驶证原件;备齐以上三种资料,由记分⼈本⼈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

相关知识:车辆违章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应当及时纠正。

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予以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车辆违章记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除给予⾏政处罚外,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

对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下⼀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在⼀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因此,当我们出现车辆违章的时候就需要在车管所或者在相应的交警⼤队那⾥进⾏违章处理,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带上相应的材料,根据流程进⾏办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浙交〔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的通知浙交〔2017〕2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和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对接要求,我厅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开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政务服务网及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2.0实现了数据对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该平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纳入平台事项范围此次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涉及投资项目共计14项(含子项),具体见附件,今后将视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纳入事项。

二、平台事项办理要求(一)省、市、县三级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平台申报办理。

(二)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均由申请人直接通过政务服务网入口提交申请,由有对应审批(备案、考核等)权限的部门直接受理,不再通过下一级主管部门转报。

如在审批过程中有需要下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将由受理部门通过平台分发到下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各单位应按平台应用要求组织开展岗位流程配置和人员操作培训,提高办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其他事项(一)平台启用后,原有申报渠道不再受理纳入平台办理的事项。

已受理的事项仍按原有程序办理,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结。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做好平台应用组织保障工作,将之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最多跑一次”改革考核内容。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平台启用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系统配置,加强窗口和业务部门人员培训,不断总结平台应用中的经验教训,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86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3500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侯芬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48处罚名称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3号号被处罚对侯芬芬象处罚结果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2〕第 06-0003 号当事人:侯芬芬2022 年 06 月 01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 70 号门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在人行道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06 月 0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嘉善县****** ***门前占用一个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一辆叉车、堆放四个轮胎和一个蓄电池,被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06 月 01 日下午查获。

经勘验,该处停车泊位位于人行道东侧,车位呈东西向排布。

其中 34 号泊位内停放有一辆叉车,在该叉车西侧堆放有四个轮胎,在轮胎西侧堆放有一个蓄电池,上述三种物品都在泊位中。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晓弟、杨建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浙04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晓弟;杨建秋;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当事人】吴晓弟杨建秋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吴晓弟杨建秋【当事人-公司】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晓弟;杨建秋【被告】杭州铁路公安处嘉兴站派出所;嘉善县公安局【本院观点】2019年7月29日上午,两上诉人在高铁嘉善南站欲乘车前往北京信访及申诉,经两被上诉人做信访劝导工作后,两上诉人均办理了退票并拿到所有票款。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7月29日上午,两上诉人在高铁嘉善南站欲乘车前往北京信访及申诉,经两被上诉人做信访劝导工作后,两上诉人均办理了退票并拿到所有票款。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陈述和被上诉人嘉善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两上诉人以两被上诉人剥夺其人身权,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但综观事情经过,两被上诉人未实施社会治安管理的相关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至于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的信访劝导工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军、张友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128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当事人】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友桂赵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宏伟李菲菲【代理律所】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友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被告】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评估费,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评估费可作为损失认定,并根据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由受害人和侵权人分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评估费,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评估费可作为损失认定,并根据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由受害人和侵权人分担。

本案中,赵军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查明和确定其车辆损失情况,在起诉前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受损车辆予以评估,并由此产生评估费11868元。

该评估费可作为赵军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张友桂承担。

又因重新鉴定结论改变了上述评估的主要意见,一审酌定由张友桂承担该评估费的60%,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7月26日全省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和《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8〕351 号),确保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交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交管服务,树立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7月底前,“四个减免”等8项便民服务类举措,杭州、宁波、嘉兴3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全省11个市全面推行20项改革新举措,确保我省公安交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率和实现率继续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公安部交管“放管服”改革20项新举措,其中,申请材料四个减免、简单业务一证即办、个性服务自助快办、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推行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延伸农村交管服务、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11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推行;其余9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或部分已实现但仍需积极推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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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队:桐乡市崇福镇虎啸景卫街477号
8:00-11:00 14:30-17:30
二中队:桐乡市320国道138K+200M
8:00-11:00 14:30-17:30
三中队 :桐乡市乌镇镇分水真路407号
8:00-11:00 14:30-17:30
四中队:桐乡市洲泉镇永兴路与环南路交叉口交警四中队
14:30-16:15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不受理
海宁大队
87233635
大队本部违法受理处: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3号交警大队对面
周一至周五 8:30-16:30周六至周日8:30-11:3014:00-16:30
连杭交警队违法受理处: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长安中队外
周一至周六 8:00-11:0013:30-16:30
8:00-11:00 14:30-17:30
五中队:桐乡市石门镇子恺西路交警五中队
7:30-10:30 14:30-17:30
港区大队
85522693
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中路72号
周一至周六8:00-11:00
14:30-17:00
14:00-17:00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9:00-11:00
14:00-16:00
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沙卡点:01省道平湖全塘收费站(金沙卡点内)
8:30-10:45
14:00-16:15
遇国定假日的按周六、周日模式上班
不受理
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钟埭拦截站:平黎线钟埭收费站
8:30-10:45
大队新城街道社区服务站:嘉兴市洪兴路1586号
8:00-11:30
14:00-17:00(无双休)
直属三大队处罚点:嘉兴市洪仁路173号
8:30-11:30
14:30-17:30(双休)
南湖大队
82861020
广益路万好家居E幢2楼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4:00-17:00
秀洲大队
82621913
嘉兴市公安交警违法受理处
受理部门
咨询电话
违法受理窗口及地址
受理时间
交警支队
82626262
交警支队:南江路市车管所内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8:30-11:00 12:00-16:30
直属一大队
82855944
大队部:城东路1163号
周一至周日8:00-11:0014:00-17:00
塘汇中队:章园路茶香坊西区门店
14:30-17:00
南湖中队处罚点:海盐塘路582号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东栅中队处罚点:下塘路2号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城南中队处罚点:翠柳路由拳路交叉口北侧20米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30-17:00
直属三大队
82711576
14:30-17:30
西塘中队受理处:西塘中队内(南苑路139号)
8:30-11:30
14:00-16:30
里泽卡点受理处:里泽卡点内
8:30-11:00
14:30-17:00
平湖大队
85114273
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受理处:平湖市当湖路建设银行东门口北侧
周一至周五
周六、周日
8:00-11:30
王店中队:王店镇梅嘉路129号
8:00-11:00
13:30-16:00
新塍中队:新塍镇新镇路99号
8:00-11:00
13:30-16:00
新城中队:秀洲新区象贤小区象贤农贸市场边
8:00-11:00
14:00-16:30
嘉善大队
84183836
大队受理处:金嘉大道68号(一院开发区分院东侧)
8:30-11:30
大队部:秀洲新区秀洲大道消防大队西侧
8:30-11:30
14:00-17:00
王江泾中队:王江泾镇双桥村原农电站处
8:00-11:00
13:30-16:30
油车港中队:油车港镇奥林匹克大酒店西侧
8:00-11:00
13:30-16:30
洪合中队:嘉桐大道1815号(洪合镇)
8:00-11:00
13:30-16:30
海盐大队
86110530
违法受理处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
8:00-11:30
14:30-17:30
车管所办公地点: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229号
桐乡大队
88113527
城区中队:桐乡市庆丰南路1号交警大队违法受理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星期六至星期日8:3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9:ຫໍສະໝຸດ 0-11:0014:30-16:30
建设中队:县南街43号
解放中队:东升路佳源都市后原徐王村村部
直属二大队
82066862
大队处罚点(含交通管理站):冶南路100号
周一至周日8:30-11:30
14:00-17:00,周三至周五18:00-21:00
大队处罚点:中山东路1156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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