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档案规章制度

农商银行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事项。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书面文件、凭证和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实效性和服务性,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档案保管、传递和使用的保密工作,依法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机制,规范全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整理和归档产生的各类文件、凭证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分类合理、整齐清晰。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档案的分类、装订、编号和标签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制度,确保档案的流转过程规范化和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维护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利用规程,明确档案的利用范围和程序,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农商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银行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保密性、安全性原则;(四)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业务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一)我行各项规章制度、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等;(二)我行各项业务活动的记录、合同、协议、凭证、账簿、报表等;(三)我行各项工作的总结、计划、方案、通知、通报等;(四)我行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函件、电子文件等;(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整理: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二)鉴定筛选:对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筛选,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三)立卷装订:将鉴定筛选后的档案按照规定要求立卷装订;(四)归档登记:将立卷装订的档案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二)档案查阅、借阅应填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三)查阅、借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确保档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执行;(二)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登记、公告,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三)档案销毁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销毁的安全、完整。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银行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银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农商行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电子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计档案电子化是指将前台业务处理产生的纸质会计档案通过扫描、识别、压缩、归档等方式存储至电子介质,以实现压缩存储、快速调阅会计业务信息等功能的档案影像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会计档案是指本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业务清单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和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会计档案电子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会计档案电子化具体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负责纸质会计档案的电子化处理工作;(三)负责电子化会计档案的事后监督工作;(四)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和调阅工作等。
第六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会计档案电子化工作的数据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等工作,保证电子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符合规定。
第七条各机构应设立会计档案电子化工作主管人员。
总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指定,各分支机构主管人员为内部主管。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条会计档案电子化必须逐批扫描,逐批清,电子化会计档案应与纸质会计档案核对一致。
纸质会计档案交接应贯穿整个会计档案电子化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纸质会计档案传递和电子化处理执行“定期上传处理,节假日顺延”规定。
本地机构会计档案电子化由总行集中处理,异地机构会计档案电子化由各异地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条纸质会计档案在扫描、人工补录、塑封、装箱、归档等各个环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特殊业务处理是指因电子化影像发生错误需在系统中进行的电子化影像追加、插入、替换、删除、批索引修改、批次合并、重扫业务影像确认等。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镇银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档案,是指**村镇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村镇银行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档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销户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修改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的管理范畴,不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安全保密原则。
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
建立健全档案查阅手续,谨防档案毁损、遗失或泄密;2、方便查阅原则。
会计档案应当有序整理和保管,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以满足查阅和复制的需要;3、成本效率原则。
应当充分利用先进技术,逐步推行会计档案保管、查阅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4、集中管理原则。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由总行会计管理部统一管理,并接受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异地分行的会计档案由本地区分行会计管理部统一管理,并接受**村镇银行总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省联社《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包括商行各部门、各支行(分理处)。
第三条各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机构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日报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当保存纸质档案。
会计档案包括保存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或数据的上述介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立卷第八条各机构每年形成的纸质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在次年二月底之前,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按保管期限分类,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商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全行业务数据电子档案的管理,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具体的业务数据电子档案实施细则,按照规定期限保管,并需确保业务数据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号,~结合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总称~包括保存这些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及数据的磁带、磁盘、微缩胶片等介质~是记录和反映银行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本网点本外币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镇银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指定专人从事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凡入库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要装订成册~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
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要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不是同一建筑物~下同,分别存放。
-1-第八条村镇银行分管行长和营业部负责人、应每半年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会计档案的清点核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备考查。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第九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分类方法。
即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开~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分开整理、装订组卷。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是指省联社及各农村商业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音像、实物及其他特殊介质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包括文秘会议类档案(收发文件、会议文件材料);纪检监察类档案(纪检监察活动记录、案件查处卷宗、来信来访处理材料);审计稽核(或风险管理)类档案;财务业务类档案(信贷档案、会计档案、银行卡档案、统计报表等);科技类档案(计算机系统及机房建设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人事教育类档案(员工招聘辞退材料、工资审核材料、劳动保险材料、教育培训、考察考核材料);党务及群团事物类档案;行政事务类档案(招投标及大宗采购材料、基建档案、车辆档案、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和执行的公文、合同文本、资信证明、会计簿册、声像资料、电子数据、重要会议记录等。
第三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联社办公室是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归档工作;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省联社对本机关职能部门、审计中心、督导组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农村商业银行对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省联社和各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设立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接收和集中管理日常工作。
综合档案室由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综合档案室应配有至少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有条件的,可配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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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工作规范化实施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支行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