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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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完整无缺,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说明、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会计凭证:按照时间顺序,分月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凭证名称、起止日期、页数。

(二)会计账簿:按照账簿名称、起止日期、页数进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账簿名称、起止日期、页数。

(三)财务报表:按照报表名称、编制日期、页数进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报表名称、编制日期、页数。

(四)其他会计资料:按照资料名称、编制日期、页数进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料名称、编制日期、页数。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每月底前完成当月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和保管。

(二)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借阅和销毁。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二)会计档案的借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需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企业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具有凭证、审计、统计、参考等作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

各部门应按以下要求收集会计档案:1. 各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2. 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3. 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排序:对每类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并按编号顺序排列;3. 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立卷,并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会计档案应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条件;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审批,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2. 查阅会计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簿,并妥善保管查阅资料;3. 会计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环保。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对本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会计档案是公司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包含了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公司企业会计档案,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措施1. 确定管理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设立专人或专职部门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相关的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 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建立、采集、存储、检索、使用、保护及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立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立即开始建立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4. 采集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制定采集规定,将原始凭证、账册、账表、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等会计档案资料归档,并在每年度结束后,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5. 存储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将会计档案存档于专用存储室,存放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防潮、不受紫外线照射、防火、防盗和防虫等基本要求,并且要在存储房门口设置保安,限制人员进出。

6. 检索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并制度档案查阅与调取制度,确保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查寻的准确性和效率。

7. 保护会计档案为保护会计档案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避免档案丢失或损毁。

8. 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三、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企业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方案一: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审查。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2.1会计档案的建立2.1.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建立会计档案。

2.1.2会计档案的建立包括建立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档案、财务报表档案等。

2.2会计档案的归档2.2.1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每个年度的档案应当进行分文件夹存放。

2.2.2档案归档后,应当制作归档目录,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3.1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3.1.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明确该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1.2保管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1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每种档案的保管期限。

3.2.2保管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以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制作销毁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4.1会计档案的查询4.1.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会计档案。

4.1.2外部机构需要查询会计档案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查询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4.2会计档案的使用4.2.1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

4.2.2使用会计档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五.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5.1会计档案的安全措施5.1.1会计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

5.1.2会计档案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2会计档案的备份5.2.1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5.2.2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经过授权,且有责任人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会计档案建立登记表附件2:会计档案归档目录附件3:会计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主体资格:指企业依法成立、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财务结果的资格。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用3篇)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用3篇)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用3篇)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的建设和使用,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存储、整理、检索、销毁等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档案管理能力。

三、档案的分类和命名1. 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年度和所属单位,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命名。

例如:资产类-2021年-分公司A。

2. 各类档案命名规则需制定统一标准,确保命名规范、简洁、易于理解。

四、档案的存储1.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潮、抗震等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不同档案应按照科目和时间顺序进行归类,采用编号管理。

3. 会计档案必须采用封装保护,并标注档案名称、编号、存档日期等信息。

五、档案的整理与归档1. 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2. 按照档案归档流程,及时将新的会计档案归入相应的文件夹中,确保档案的及时归档。

六、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确保快速准确地检索目标档案。

2. 检索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检索人员、检索时间、检索目的等信息。

七、档案的销毁1. 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档案销毁的程序。

2.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并制定销毁记录,以备查阅。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公示。

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应设立会计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中心应有一定规模的专职人员,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档案管理能力。

三、档案的分类1. 会计档案应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科目进行分类。

2. 档案还应按照年度和所属单位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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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预防丢失和泄密,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管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1、集团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
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
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集团财务部及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
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政
策、管理制度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材料
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
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
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票据类: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支票、银行汇票等。

5、其他类:财务预算及分析材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会计政策、管理制度、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
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凭证用绵纸封口并盖章,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及其他资料的装订,装订要符合国家会计档案要求,内容齐全,
便于查阅。

3、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
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应
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
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
任。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须
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批
准方可借阅。

2、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绍
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
阅手续。

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
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
手续。

3、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
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
楚。

(详见附表)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也
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
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6、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全
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会计移交清册15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具体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
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本公司负责人审查,报请集团总裁、董事长批准后销毁。

但其中未
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
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
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上
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
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报公司负责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九条奖惩办法
对会计档案保管较好,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
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 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3、本管理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相关附表:
查阅会计档案登记备查簿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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