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2024年自查自纠整改(六篇)

2024年自查自纠整改按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争做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____建设管理办公室精心组织了自查自纠工作。
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剖析自身工作职能,积极查找并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以期实现自我提升与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场镇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违法建设查处、建设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城乡规划、国土管理等多项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居住环境与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
作为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单位,办公室的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及队伍素质对机关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本次学习实践活动,我们认识到以下问题亟待改进:(一)学习积极性不足,仅满足于单位组织的学习内容,缺乏主动学习意识,特别是在国土、环保及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同时,由于日常工作繁杂,部分工作人员缺乏继续学习的动力。
(二)工作态度有待端正,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敷衍塞责现象,仅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基本任务,缺乏工作创新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纪律有待加强,偶尔出现迟到早退、闲谈串岗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机关形象。
二、整改措施(一)加强学习。
结合当前争先创优活动,珍惜工作岗位,深入学习____重要思想和党的____精神等理论知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强化工作纪律。
自我加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即:办公室无小事意识、爱岗敬业意识、雷厉风行和办事果断意识、树立部门形象意识。
同时,克服四种不足:扯皮多配合少、牢骚多方法少、浮躁多实干少、请示多意见少。
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平和心态,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转变工作作风。
带着感情和责任积极投入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落实首问责任,增强群众观念。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我们相信,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必将在工作和作风上实现实质性转变,圆满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推动我镇国土、环保及村镇建设工作取得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5月9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5月9日)第一篇: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5月9日) 皖国资产权〔2011〕8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9日第1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属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担保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各项制度,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各省属企业要对本办法实施前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到期的担保事项,未按本办法规定-1-程序办理的,不得再行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担保事项,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动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风险防控。
三、今后,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2-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合法合规原则;(三)防范风险原则;(四)自愿公平原则;(五)严格管理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属企业可以为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3-他省属企业提供担保。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财金〔2016〕874号
•【施行日期】201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信用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74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皖政[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欠规范、带动力不强等问题。
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应运而生的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巩固家庭承包基础地位,又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一)严格准入。
(二)动态监测.(三)统一管理.(四)风险可控。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二条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调查与审批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篇二:银行与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申请与协议关于xxx银行与xxx担保公司合作的申请xxx银行我公司系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本xxx万元,目前在保余额xxx万元,代偿率为xxx,分与xx银行、xx银行、xx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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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
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向银行授信对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
分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性担保机构两类,政府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民营性担保机构是指由个人或民营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对企业法人、自然人或
其它经济组织在各行社的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
不能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
第五条各行社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担保业务的决定权在担保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批权在各行社。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第六条申请与各行社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其
中,县级担保机构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
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含);其中,县级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含)。
(三)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
(六)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担保额)不高于5%,累计担保损失率不高于1%。
(七)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各行社应优先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机构合作:(一)注册资本达到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30%的;
(三)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出资超过实收资本50%的;
(四)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有风险补偿承诺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
(六)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和风险补偿承诺的;
(七)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