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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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案例汇总

案例1

2006年10月4日,在巴黎举行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来自中国的3家参展药企的6名医药代表遭到法国警方扣押,被巴黎预审法官控以冒牌制造医药等4宗罪,可能要面临5年的监禁。

据悉,这些来自中国的医药代表在展会上以邮购方式向观众出售一种名叫Rimonabant减肥药的原料药。而该减肥药的专利拥有者则是参展商之一——欧洲第一大、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赛诺菲—安万特”集团。

“赛诺菲—安万特”集团指控中国3家参展企业展览、交易的原料药产品侵犯了其原研药物的专利权。法国警方据此扣押了6名中国医药代表。

据广州一位参展商回忆,当时中国参展团的几位药商分别接到一些自称是“国外客户”打来的电话,声称对他们的参展品十分有兴趣,中国参展商将自己产品的信息和盘托出。随后,这些“客户”到他们所居住的宾馆表明身份,要求参展商配合他们接受调查。当时共有7人被扣押,其中一人后来证明与此无关获释。

随后,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均介入此案。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主任官宁云表示,企业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

问题:本案中,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维权,可采取哪些措施?

案例分析:

在国外,如果企业认为其知识产权遭到侵犯,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发动突袭,维护其自身权益:一是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其迅速做出临时禁令,然后请求海关根据该裁决采取突袭行动。

另一种是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企业可以直接到相关州检察院,由检察官直接通知海关罚没相关产品。

主张权利的企业要求发起突袭,须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被指控的企业违反了专利法或其它知识产权方面立法;2、相关法院或检察院有管辖权;3、证据充分;4、情况紧急。

对于通过法院请求查抄的情况,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事先防御:如果中国企业得知或担心某国或其他企业会请求法院发出临时禁令,查抄其参展摊位,可以事先向法院提交保护诉状,请求法院做出临时裁决,裁定该中国公司的某产品不属于侵权产品,这是最有效的防御手段。

二、紧急补救:如果得知某国企业或其他企业已经请求法院发临时禁令的话,中国企业可以迅速向发布临时禁令的法院提交异议书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1、中方企业须在几小时内迅速行动;

2、须在法院上班时间提出;

3、向提供应急服务的法院提出。

三、聘请律师:中国企业还可以聘请通晓外国法的律师,在展会上为其提供服务。

四、救济措施:

如果查抄事件已经发生,中国企业认为法院的禁令或海关查抄行动有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提出查抄请求的企业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行政诉讼,请求检察

院或执法机构进行赔偿。

五、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竞争手段,中国厂商就要用商业竞争手段应对,联合起来与专利所属公司谈判,或检查对方的专利是否还有效。

案例2

上海公安局邀请境外一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到上海展览馆展出其价值100万美元的无线电设备,并委托上海某展览报关公司C办理一切手续。

上海展出后又决定把其中价值40万美元的设备运到杭州展出。设备从杭州返回后,上海公安局决定购买其中的20万美元设备。

境外厂商为了感谢上海公安局赠送了5万美元的设备给上海公安部门。其余设备退出境外。

问题:请详细说明作为C公司的报关员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案例分析:

(一)上海展出手续

1.进境展览要由境内展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凭公安部或上海市政府批件、上海市“无管会”没有文号的批件、展品清单及其他展出资料到上海海关展览物品主管部门虹桥办事处备案。

3.物品到港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电子通关。

4.向虹桥办事处交单:

(1) 报关单;

(2) “无管会”批件;

(3) 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5.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证函)。

6.取得海关盖了放行章的提货单。

7.提货。

8.在布置展出时,陪同海关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包装、重封包装。

(二)杭州展出手续

1.凭杭州展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展出清单及其他资料到杭州海关备案;

2.向杭州海关提前报关转关或向上海海关直接转关办理40万美元展品的转关运输手续;

3.在杭州海关办理展出手续,闭馆后再以转关运输的方式转运至上海,到虹桥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展品闭馆出境前的仓储手续

60万美元的上海的展品和杭州运回的40万美元的展品进入公共型保税仓库的海关手续;

(四)留购与赠送手续

1.20万美元的留购展品:

如C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则可由C公司与参展商签订进口;如C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委托有关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以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提取设备。

2.5万美元的赠送展品:

属于经贸往来无偿赠送的物品,要有公安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办理有文号的无线电审批批件和机电审查批件,要照章纳税;按进口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

(五)75万美元的展品的出库离境报关

(六)凭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单证及担保收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撤销担保手续

案例3

2002年11月23日,甲公司向海关申报载运进口空集装箱51只。11月28日,丙公司将集装箱拉至公司堆场后发现其中13只集装箱为重箱,经打开其中的一只集装箱查看,发现箱内装满29英寸彩电。

12月8日,在公司经理授意下,船务人员将13只集装箱拉回到A港某路装卸公司码头,准备以空箱名义申报配船、离港。但港区坚持认为重箱离港必须向海关申报方可配船,未果。

12月9日,外港码头海关接到了“甲公司将13只重箱伪装成空箱出运”的举报。经海关开箱查验,上述集装箱内装2028台松下IC-229彩电,价值约人民币2100余万元。

[问题]

1.此案中海关应如何处理?

2.海关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据海关法及各类法规规定,货主对货物的义务与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运输容具的申报,在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上有所区别,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不实处罚可相对略轻。

但本案运输人明知集装箱不是空箱,仍坚持向海关按空箱申报,而实际载运了国家重点限制进口物品。

种种迹象表明乙公司将上述彩电运输进境是有预谋的,属重大走私嫌疑案。但受事态发展、调查取证条件的限制,故对乙公司定性违规,按申报不实处理。

2.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4

2005年某月,陈某某向某海关报考海关报关员资格,取得考试资格后于同年10月通过了当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于2006年4月在某海关注册取得《报关员证》。

2006年9月,某海关根据举报并经调查认定,陈某某系高中未毕业学生,没有取得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该海关据此认定陈某某系以欺骗方式报名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006年10月,某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陈某某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并注销其报关员资格。2006年11月,某海关向陈某某送达了《关于收回陈某某〈报关员资格证书〉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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