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申请认可检验能力范围(中文)

实验室申请认可检验能力范围(中文)
实验室申请认可检验能力范围(中文)

附表1-1

1 / 50

2 / 50

3 / 50

4 / 50

5 / 50

6 / 50

7 / 50

8 / 50

9 / 50

10 / 50

11 / 50

12 / 50

13 / 50

14 / 50

15 / 50

16 / 50

17 / 50

18 / 50

19 / 50

20 / 50

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表述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检测对象 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 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如表1.2所示)

表1.1 检测对象和项目/参数描述示意 表1.2 单一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示意 2.2项目/参数 2.2.1 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 2.2.2 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当表述为“部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如表1.3所示。

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能力范围中文

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能力范围(中文)检验机构名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嘉滨路151号(一号桥) 序号检验领域检验项目 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 序及标准号 领域 代码 限制范围 或说明序 号 名称 一、电动汽车充电系统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检验 1 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 施检验 1 标志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 电设施标志GB/T 31525-2015 0427 2 配置 检验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3 电能 质量 核查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 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2012 4 直流 充电 机安 全核 查 照明测量方法GB 50966-2014 0427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NB/T 33004-2013 5 交流 充电 机安 全核 查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6 计量 功能 核查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 程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序号检验领域 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 序及标准号 领域 代码 限制范围 或说明序 号 名称 7 监控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核 查 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2、电动汽车充电站检验 1 电动汽车 充电站检 验 1 充电 设备 及建 筑配 置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2 直流 充电 机验 收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3 交流 充电 桩验 收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0427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4 电能 质量 核查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5 供配 电系 统核 查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6 计量 功能 核查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 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 7 通信 系统 核查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0427

ISO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简介

ISO 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简介 一、17025实验室认可简介 ISO17025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实验室管理标准,该标准的前身是ISO/IEC导则25:1990《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要求》。国际上对实验室认可进行管理的组织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由包括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在内的4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参加。 一、国际实验室认可的产生和发展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澳大利亚当时因缺乏一致的检测标准和手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能为英军提供军火,为此,在二战后着手建立一致的检测体系。1947年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NATA),60年代初英国也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从而带动了欧洲各国实验室认可机构的建立;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丹麦、印度和瑞士均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80年代以后实验室认可发展到很多国家如加拿大、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90年代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也加入了实验室认可行列。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采用该种实验室认可体系。 随着世界各国实验室机构的建立,经过不断发展,到90年代全球形成两大区域的实验室认可合组织即欧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EAL)、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于1997年在丹麦哥本哈根成立了国际实验室论坛(ILAC),于1997年由松散的论坛转变为实体--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仍称ILAC)。 二、我国实验室认可的发展 我国从1990年开始采用三种认可方式,实验室认可(依据国际最新认可标准)、计量认证(依据50条)和质检机构审查认可(依据39条)开始由国家技术监督的质量监督司、计量司、标准化司主管,2001年12月又发布了新的评审准则JJG1021--1990代替了原50条和39条;1997年国家实验室认可委(CNACL)得到授权,一个评审组审查依据ISO/IEC17025B 标准同时兼顾国家要求(39条、50条、评审准则)进行三合一认可审查,通过审查可以由部门分别分发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 我国从80年代即开始了实验室认可活动,开始由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分别进行认可工资,目前这两个机构已合并为新的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CL),至今已有相当数量的实验室通过认可。还有相当数量的实验室正在做实验室认可的准备工作,今后我国实验室的政府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即将与国际接轨统一到ISO/IEC标准的轨道上来,避免重复评审、证出多门,减轻实验室负担,提高其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 三、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会员对企业的实验室认可的益处: 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校准和检测服务的技术能力;

CNAS-CL52_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 A NAS-C Applicat Compe CL01《ion of C etency o 中C 《检测和应NAS-CL f Testing 国合格评 NAS-C 和校准应用要L01《Ac g and C 评定国家CL52 准实验要求 ccreditat Calibratio 家认可委室能力tion Crite on Labor 员会力认可eria for ratories 可准则》the 》 》

前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 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 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应明确实验室自身的组织结构,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实验室在母体机构中的位置,并说明母体机构所从事的其他活动。 4.1.5 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 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监督人员应有相应的检测或校准能力。 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4.2 管理体系 4.2.1 如果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覆盖了实验室的活动,实验室需将该组织管理体系中有关实验室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形成针对实验室活动的质量手册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果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还应覆盖所有为支撑体系运作的所有相关部门,质量手册应由对实验室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批准。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必要时,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以便客户在申请检测或校准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ISO_IEC_17025:2017_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 17025:2017)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 通用要求 (6) 4.1 公正性 (6) 4.2 保密性 (7) 5 结构要求 (7) 6 资源要求 (8) 6.1 总则 (8) 6.2 人员 (8)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 6.4 设备 (9) 6.5 计量溯源性 (11)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1) 7 过程要求 (12)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2)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13) 7.3 抽样 (15) 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 (16) 7.5 技术记录 (16) 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16) 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17) 7.8 报告结果 (18) 7.9 投诉 (21) 7.10 不符合工作 (22) 7.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22) 8 管理体系要求 (23) 8.1 方式 (23) 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4) 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 (24) 8.4 记录控制(方式A) (25)

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 (25) 8.6 改进(方式A) (25) 8.7 纠正措施(方式A) (26) 8.8 内部审核 (方式 A) (26) 8.9 管理评审(方式 A) (2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计量溯源性 (29) A.1 总则 (29) A.2 建立计量溯源性 (29) A.3 证明计量溯源性 (2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理体系方式 (31) 参考文献 (33)

CNAS-CL01 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 测试题资料讲解

C N A S-C 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 I S O I E C17025测试 题

CNAS-CL01: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试题 姓名:__________ 单位/科室: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请在()中打“ ”,错误的打“ ”。每题1分,共20分。 1、实验室应建立、编制、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能够支持和证明实验室持续满足本文件要求并且保证实验室结果的质量,除满足第4条款至第7条款的要求,实验室只能按照方式A实施管理体系。(错) 2、实验室按照ISO9001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不需要能够支持和证明持续符合第4条款至第7条款要求。(错) 3、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编制和保持符合本文件目的的方针和目标,且应确保该方针和目标在实验室组织的各级人员得到理解。(错) 4、参与实验室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可获得其职责适用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信息。(对) 5、实验室应控制与满足本文件要求有关的内部和外部文件。(对) 6、在使用地点应可获得适用文件的相应版本,其发放应受控。(错) 7、实验室管理体系应包括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对) 8、实验室的受控文件就意味着是有效文件。(错) 9、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只需覆盖固定设施、固定场所中所从事的工作。(错) 10、实验室应制定校准方案,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对) 1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错) 12、内部审核的时间间隔由实验室随意规定。(错)

对疾控系统检验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的分析

对疾控系统检验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的分析 目的探讨总结当今疾控系统检验的能力和检测范围,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可靠性的参考意见。方法根据国家卫生部新颁布的卫生标准,设计疾控系统检验能力记录表,内容包括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科室的基本情况、人员学历水平、实验室资质、平均物质检测情况,并进行分析总结。结果此次疾控系统检验的地方调查覆盖全国的73.2%,①检测实验室资质认证率为71.2%,其中国家级100%,省级100%,地市级87.3%,县级68.1%;②疾控检验系统的人员学历水平以大学大专为主,占总人员的57.1%,其次为中专、高中;③机构平均的总固定资产为589.2万元,其中常用仪器的普及率较高,但是高端仪器匮乏,对部分项目的检验水平也较低;④在检验范围方面,科室检验人员主要以理化检验为主,其次为微生物、质量管理和毒物,但是缺乏专一性。结论疾控系统的检验检测能力目前尚有很多不足,有代完善,尤其是在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人员专业能力方面有待提高。 标签:疾控系统;检验能力;检测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不知名疾病逐渐出现,虽然各医药相关领域都在为此作出努力,但却无法与其完全抗衡,因此,探讨分析现疾控系统的检测能力与检测范围对今后疾病的预防至关重要。根据文献调查[1-2],很多国家均把检测机构的设置、先进方法的建立、检测人员的平均能力以及实验室相关设置放在优先培养的位置。而在我国,虽然疾控系统已经在各省、市以及县均有设立,但是在普查过程中,却发现很多部门在工作能力方却差强人意,故本文对全国的疾控检验系统做了调查研究,收回调查表的份数覆盖全国范围的73.2%,现将结论总结如下,希为今后的临床研究提供可靠性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向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具有疾控系统检验结构的科发放设计疾控系统检验能力记录表,收回并可供总结的份数覆盖全国范围的73.2%。 1.2方法对于各省级疾控系统检验机构指派专人进行负责本辖区调查表的填报以及资料的回收工作,对于直辖市则由调查人员亲自前往,对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回收。其中,监督人员须对调查表中的数据进行仔细核实,若有疑问则当场进行讨论,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1.3统计分析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进行分析,其中计量资料采用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资质情况实验室资质主要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认可度和相关部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 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3.1 检测对象 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例如: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

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 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例如: 规范表述示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公正性 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 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3.6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概述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概述 罗卓雅 现场评审是指“为了对提出认可申请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认可准则要求进行的现场验证所做的一次访问”。现场评审是对室验室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肯定,可提高实验室的自信心,也可以获得今后发展的方向。 现场评审评审包括评审前沟通、首次会议、现场参观、现场考核与评价、授权签字人考核、与实验室领导交换意见、座谈会和末次会议八个方面。 一、评审前沟通 为统一完善评审组的评审计划、评审方法和策略,评审组长通常在正式实施现场评审的前一天与评审组全体成员进行沟通,以保证现场评审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现场评审的开始,地点应在评审现场,参加人员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被评审实验室相关人员等,其中被评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必须到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签到。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应包括介绍评审组的来意,明确现场评审目的、范围和依据,明确计划安排和各评审员对实验室的承诺等内容。 (一)目的 1. 向与会者介绍评审组成员; 2. 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 明确评审计划,澄清不明确的内容; 4. 简要介绍实施现场评审的方法和程序;

5. 在评审组和被评审实验室间建立正式联系; 6. 确认评审组所需的资源和设施是否齐备; 7. 确认评审活动的日程安排。 (二)内容 1. 会议开始。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评审组长宣布会议开始; 2. 人员介绍。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及分工,再次证徇实验室对评审组成员及分工有无异议,被评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介绍到会人员及联络员; 3. 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和范围。宣读评审通知及现场评审依据,说明现场评审的目的是检查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检查技术能力能否覆盖所申请的认可范围(含分包和限制范围)及批准的授权签字人; 4. 澄清问题。明确实验室质量体系中需要澄清的问题,说明评审只是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局限性,评审组只是现场取证; 5. 宣布评审计划,指出评审重点。确认必须观察的试验、文件和可得到的记录,并给出日程安排; 6. 自查报告。被评审实验室负责人简要介绍实验室迎接认可的准备的情况和最近一次的自查情况(主要是内审及管理评审); 7. 明确联络员。联络员应熟悉实验室的情况,软、硬件小组均需配备; 8. 落实后勤安排。必要时,应对办公、交通和就餐等作出安排; 9. 强调评审原则。评审过程要以数据和事实为判据,保持客观公正。评审组要作出保密承诺,对评审的一切信息包括所接触到的技术机密须遵守CNAL保密原则; 10. 会议结束。以评审组长的致谢词结束会议。

CNAS-CL01-G0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CNAS-CL01-G001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代替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章节号重新进行了编排,对记录保存期和人员要求做了修订,并按照CNAS 的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5 结构要求 5.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5.2实验室应明确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5.5a)当实验室所在的母体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中不仅应明确实验室自身的组织结构,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实验室在母体机构中的位置,并说明母体机构所从事的其他活动。 6 资源要求 6.2 人员 6.2.2除非法律法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实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实验室活动。 b) 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如果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或校准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有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但CNAS 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c)授权签字人除满足b)要求外,还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CNAS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提高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制定本文件对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1.2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1.3 转基因食品及动/植物源性成分鉴定等涉及基因扩增领域的能力范围按CNAS-EL-05《基因扩增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要求表述。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2.1 检测对象 2.1.1 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可以按类别表述为1.食品;2.植物源性食品; 3.动物源性食品; 4.乳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5. 水产品; 6. 蜂产品; 7.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8. 饮料、饮品;9.调味品;10.瓶(桶)装水;11.糖、糖果、蜜饯;12.食用油;13.保健食品;14.其他食品;15.食品添加剂;16.食品接触性材料等。 2.1.2 如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具有明显行业特性,检测对象可根据其行业特性单独分类表述。 2.1.3 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检测活动情况按上述类别表述,但不限于上述顺序。 2.1.4 如检测对象为具体单一的产品,可按以上类别表述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发酵乳、啤酒、糖水梨罐头等。 2.2 检测项目/参数 2.2.1 当“检测对象”为按2.1中16大类顺序表述的各类别产品时,“项目/参数”栏为各类别产品的具体项目和参数。依据的标准为检测标准,此方式称为“以参数表述的能力”。以微生物检测参数、理化检测参数、放射性参数、毒理学参数及其他参数

检测能力范围

附表1: 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⑤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⑤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注:①“检测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在“说明”中注明能检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⑤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DiLAC国防实验室认可流程及咨询简介

一、DiLAC国防实验室认可的起源和定义: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的,为实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项认可制度,是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军工实验室为国民经济服务,同时吸收先进的民用实验室参与国防建设。这项工作是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军工科研生产保障能力、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增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素质、确保武器装备和航天、航空、船舶、核电等民用产品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DILAC,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试验室认可(以下简称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诚实守信、廉洁高效。 二、DiLAC国防实验室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的规定,认可是自愿行为,国防认可委对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做出认可与否的决定。但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2.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符合国防认可委颁布的认可准则 2.3遵守国防认可委认可政策、认可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与国防实验室认可之区别: 四、DiLAC国防实验室认可申请流程: 4.1申请人应按国防认可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4.2只要可能,申请人应提供至少参加了一次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秘书处方予以 受理申请。 4.3国防认可委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则 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现场评审,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可暂缓现场评审。

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

实验室认可的目的和益处 实验室认可制度起源于1947年澳大利亚的检测实验室认可(NATA)和1966年英国校准实验室(BCS)的认可制度,同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建立了化学实验室评审制度(GLP)。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中采用了此制度。1977年和1992年在美国的倡议下先后成立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ILAC(1996年转为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和亚太实验室合作组织(APLAC),其目的是协调贸易中的检验不一致,打破欧共体国家建立的技术壁垒。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中不断加剧的技术标准和检验纠纷,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决定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专门用于合格评定的国际标准和指南,将各国合格评定的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进而推动合格评定的国际化,促进各国质量认证活动结果的相互承认,从而打破非关税壁垒,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合格评定已经成为当今各国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资信评定制度。为正确有效地开展质量评价活动,消除双边和多边贸易中各国和地区不断出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又补充制定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将其作为衡量各国工农业产品、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等级,协调检验不一致,消除国际和地区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项重要举措。合格评定包括了供方(第一方)自我声明,第二方验收和第三方认证在内的所有符合性评价活动。由于实验室出具的检验结果是产生质量评价形成国际贸易和法律纠纷的关键焦点,所以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认可也就成为了各国质量评价活动中最核心的部分。2000年11月02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体系成功地与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ILAC)中的34个国家和地区的44个机构签署了实验室认可的多边互认协议(MRA),迈出了中国实验室检验/校准结果国际互认的关键一步。 (一) 目前有关合格评定的活动主要涉及认证和能力认可两大领域: 1、合格评定是对产品、工艺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 2、认证是证明产品质量或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程度。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某一产品标准的程序。 管理体系认证则是由第三方审核机构通过颁发书面证明来保证该体系符合某一管理标准。 认证的对象: ●产品领域 (1) 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涉及安全和健康的139类产品) 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CC) (2) 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 (3) 中国有机食品认证China Organic Food (4)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Environmental Labeling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1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st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引言 电磁兼容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仪器设备、元件的关键电气特性。 本文件是CNAS根据电磁兼容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二、应用说明 5技术要求 5.2人员 5.2.1实验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磁兼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其中从事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检测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5.3设施与环境条件 5.3.3根据所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和相应标准,实验室应具备满足相应指标要求的试验场所: ----辐射骚扰检测应具备开阔试验场和(或)电波暗室; ----传导骚扰、骚扰功率检测应具备屏蔽室; ----辐射抗扰度检测应具备开阔试验场或电波暗室或横电磁波室; ----传导抗扰度检测应具备屏蔽室或保证环境引入的传导干扰比相应标准规定的抗扰度限值低20dB的试验场地。

RB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1机构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ie,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 17025:2005)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标准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管理要求 (4) 4.1 组织 (4) 4.2 管理体系 (5) 4.3 文件控制 (6)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8)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9) 4.7 服务客户 (9) 4.8 投诉 (9)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10) 4.10 改进 (10) 4.11 纠正措施 (10) 4.12 预防措施 (11) 4.13 记录的控制 (11) 4.14 内部审核 (12) 4.15 管理评审 (13) 5 技术要求 (13) 5.1 总则 (13) 5.2 人员 (14)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15)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6) 5.5 设备 (19) 5.6 测量溯源性 (21) 5.7 抽样 (23)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24)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25) 5.10 结果报告 (25) 附录 ISO/IEC 17025与 ISO9001:2000 的条款对照 (30) 参考文献 (32)

前言 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准则包含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管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同时,本准则已包含了ISO 9001中与实验室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检测和校准服务有关的所有要求,因此,符合本准则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也是依据ISO 9001运作的。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 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也不意味其运作符合ISO 9001的所有要求。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使用本准则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为支持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还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领域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的,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中国合格评定

CNAS-CI07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通用要求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 4.2 保密性 (3) 5 结构要求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4) 6.1 人员 (4) 6.2 设施与设备 (5) 6.3 分包 (5) 7 过程要求 (5)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5)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 7.3 检验记录 (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5) 7.5 投诉和申诉 (6)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6) 8 管理体系要求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7)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4的有关要求。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获得认可。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7:2015。 相对于CNAS-CI07:2015,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在前言中增加了“申请建设工程领域检验能力认可时,相关的检测能力应获得认可”要求; ——修改了旧版6.1.3条部分内容,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授权签字人除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专业条件仅限应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CNAS-CI07:2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