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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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股票期权制度

HK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又称购股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被授予的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行权后取得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股票期权不可转让,行权后在限定条件下可以转让;(3)行权产生的收益来源于股票市场,而不是公司;股票增值权,也称虚拟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有如下法律特征:(1)被授予的股票增值权不以真实股票为对象,不会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存在股权稀释效应;(2)由于不是真实的股票,因此,持有者不享有表决权和配股权;(3)收益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

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行权后取得的有关权利是否以上市公司股票为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取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股票增值权取得的则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参考的“虚拟股票”。

依据1994年8月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发行的H股股份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对象为境外投资人,不包括境内的个人和组织,结合上述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特征,可以看出,由于身份所限,内地员工不属于境外投资人,因此,不能合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即H股股票,所以,以H股上市的公司不适用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

对于红筹企业,特别民营红筹上市公司,因为企业注册地在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不属于中国法人,其在香港上市发行的股票不属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而香港的法律和联交所规则并不禁止内地员工持有红筹公司的股票,因此,民营红筹公司可以向内地员工授予股票期权。

而股票增值权由于使用的是虚拟股票的概念,员工持有的并不是真实的公司股票,这种方案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此种方式既适合于以H股行使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也适合于红筹公司。

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缺陷及对策

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缺陷及对策

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缺陷及对策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企业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旨在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股票期权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并寻求相应的对策。

一、实施股票期权的制度缺陷(一)会计处理问题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争议。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内在价值法计算简单,但容易导致低估期权价值;公允价值法虽然更能反映期权的真实价值,但计算复杂,且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此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的确定是股票期权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行权价格过低,可能会被认为是对管理层的过度奖励,损害股东利益;如果行权价格过高,又可能使期权失去激励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行权价格的确定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历史股价、业绩预期、市场行情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三)业绩考核指标不完善目前,很多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时,业绩考核指标过于单一或不合理。

例如,仅仅以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容易导致管理层为了追求短期业绩而采取短视行为,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此外,一些非财务指标,如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等,在业绩考核中所占比重较低,无法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

(四)市场操纵风险股票期权的实施可能会引发市场操纵行为。

管理层为了使自己手中的期权获得更高的收益,可能会通过操纵公司的财务报表、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来抬高股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税收政策不明确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且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税收政策的不明确和不稳定,增加了企业和员工的税务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效果。

股票期权制度有哪些原则

股票期权制度有哪些原则

股票期权制度有哪些原则1.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联系,对经营者的长期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方式。

经营者持股是实现长期激励的有益探索。

对经营者的短期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当期效益相联系,对经营者的当期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方式,比如我们前面讲过的年薪制。

一般来说,长期激励有利于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短期激励有利于激励经营者较快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但容易导致短期行为。

因此,应将经营者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从我国的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对经营者的激励注重在岗时的奖励,而对经营者离职后的收入保障机制重视不够,这导致了某些经营者在岗时的短期行为,甚至造成经营者在离职前通过种种方式增加自己的灰色收入,甚至不合法收入。

因此,在经营者激励机制建设中应把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保障经营者持股。

2.期股奖励与实股奖励相结合——股票期仅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产权激励手段,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长期绩效很好地结合起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经营者拥有期股会减少企业内部的运作成本,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和内部控制人问题,有效防止损害出资者的各种短期行为。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股票市场虽经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远未成熟,市场波动还很大,股市状况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业绩。

此外,由于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形成,股票期权激励可能引起收入的差距增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为此,依据我国国企改革实际,应将期股奖励与实股奖励相结合,以企业净资产增长指标来衡量经营者的贡献和业绩,更符合转轨时期的特殊性。

3.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包括货币激励和非货币激励在内的物质激励,是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主要手段,但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重大作用。

事实上,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金钱也不是衡量经营成就的唯一标准。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股票期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衍生工具,为员工提供了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可以向员工发放期权,使其有机会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制度既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一种融资手段。

在许多国家,股票期权制度受到政府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规定由国家政府制定并发布,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合理的经济运作环境。

以下是针对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一、授权和监管机构股票期权制度通常由相关的授权和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这些机构负责核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并监督企业的实施过程。

授权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审查计划文件、审核授权资格、监督激励措施的执行等。

二、期权授予条件股票期权的授予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例如,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得期权授予的资格。

此外,期权授予还可能受到特定的绩效评估、业绩目标等要求限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期权的授予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有明确的激励作用。

三、行权期和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是指员工能够行使期权的时间段。

行权期通常从期权授予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为数年。

行权价格是指员工行使期权时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价格可以是市场价格、固定价格或其他约定价格。

法律规定通常明确规定了行权期和行权价格的限制和要求。

四、离职和变更情况的处理当员工离职或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时,股票期权制度涉及到的权益和义务也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理。

法律规定对于离职员工的期权行权权利、期限、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公司变更(如重组、合并等)对期权行权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五、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股票期权制度的运作需要保持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需要披露的必要信息,以及员工行使期权时的交易规则和流程。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

期权股权制度范本

期权股权制度范本

期权股权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成长。

1.2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期权股权的授予、行使和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适用于对公司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核心员工。

三、期权股权的授予3.1 公司可根据年度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期权股权。

3.2 期权股权的授予数量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绩效确定,原则上一名员工每年授予的期权股权价值不超过其当年税前收入的5%。

3.3 期权股权的授予价格为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80%。

四、期权股权的行使4.1 期权股权的行使期限为授予之日起三年,员工可在行使期内任何交易日行使。

4.2 员工行使期权股权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行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4.3 员工在行使期权股权时,应缴纳相应税费。

公司可代扣代缴,或由员工自行承担。

五、期权股权的处理5.1 员工在离职、退休或丧失国籍等情况发生时,尚未行使的期权股权将失效。

5.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已失效的期权股权进行回购或作其他处理。

六、管理与监督6.1 公司设立期权股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期权股权的授予、行使和处理等管理工作。

6.2 期权股权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6.3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期权股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期权管理制度模板

期权管理制度模板

期权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激励员工,提高公司竞争力,特制定本期权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期权类型:本制度所指期权为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

二、期权的授予1. 授予对象:公司核心员工、关键技术人员及管理层。

2. 授予条件: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且表现优秀。

3. 授予数量: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4. 授予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参照授予时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

三、期权的行权1. 行权期限:期权自授予之日起,通常设有等待期(Cliff Vesting),之后按月/季度等比例成熟。

2. 行权窗口:公司将设定特定的行权窗口期,员工可在该期间内行权。

3. 行权方式:员工可选择现金行权或无现金行权(如适用)。

四、期权的管理和会计处理1. 管理机构: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期权的日常管理。

2. 会计处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期权进行会计处理。

五、期权的转让和出售1. 转让限制:在特定期限内,员工不得转让其期权。

2. 出售规定:期权成熟后,员工可在公司规定的条件下出售其期权。

六、期权的取消和回购1. 取消条件:如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严重失职,公司有权取消其期权。

2. 回购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按原授予价格回购已授予的期权。

七、税务和法律1. 税务处理:员工在行权时应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公司提供必要的税务咨询。

2. 法律遵守:本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任何变更,公司应及时通知员工。

八、附则1. 解释权: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修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通知所有员工。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概述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通过授予股权期权的方式,使员工与公司利益共享,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购买或以股权的形式获取公司股份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被广泛应用。

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人才需求的不断增长,传统的薪酬激励方式逐渐无法满足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和留住的需求。

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通过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能够更有效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忠诚度,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

内容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授予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股份奖励或其他股权形式,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授予方式,它给予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份奖励是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份的形式,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服务年限或绩效目标。

2. 行使条件为了保证股权期权激励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公司需要设定一系列行使条件。

常见的条件包括服务年限、岗位表现、公司目标达成等。

员工在符合行使条件后,可以选择行使股权期权,以购买公司股票或转换成股份。

3. 股权的流通和退出在员工取得股权后,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流通和退出规则。

流通规则主要涉及员工对股权的转让、转股和赎回等操作。

退出规则则规定了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如何处理手中的股权,一般包括以市场价回售给公司或转让给其他股东等。

4. 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的公正和透明,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和执行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并定期向员工公布相关的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和行使结果等。

优势和风险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有以下优势:1. 激励员工积极性:员工有了股权,会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和业绩,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 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够吸引和留住那些对公司长期发展有信心和承诺的优秀人才。

3. 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股权期权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能够减少员工流失和竞争风险。

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

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

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引言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当今企业中的激励机制。

它是企业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或期权来激发其积极性和忠诚度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的定义、作用、优点和缺点,并探讨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定义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是指企业向员工提供股票或期权作为激励手段的制度。

股票激励是指将公司股票转让给员工作为激励方式,员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而期权激励是指向员工提供股权期权,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或条件满足时,可以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作用激励员工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股票和期权激励,员工可以分享企业价值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吸引人才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对于许多有潜力和实力的员工来说,加入一家公司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份工作,还希望有机会成为公司的一部分并分享公司的成长。

因此,提供股票和期权激励可以为企业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

提升企业竞争力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激励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和利润增长,员工更有动力为企业开展创新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优点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比,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是一种长期激励手段。

员工持有股票或期权的时间一般较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

这有助于鼓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不仅关注眼前的业绩目标,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增长。

共享成果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可以使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

当企业取得成功时,员工可以通过股票或期权分享利润的增长,从而与企业共享成果。

这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促进员工与企业保持紧密合作关系。

税收优惠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员工在行使期权时,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激励的实际效果。

缺点风险股票和期权激励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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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制度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在国有企业中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企业激励机制,在我国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下,推行股票期权制度会遇到那些法律问题呢?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股票期权制度(ESO)发源于企业竞争最激烈的美国。

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

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的企业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实践证明了这是一种建立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据报道,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在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激励机制的一种尝试。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

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

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Exercise)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ExercisePrice)之间的差价。

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例如公司以雇员当时的购买价格购回这些股份)。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但是,为了起到效果,奖励的规模必须足够大,也就是说,奖励对管理人员来讲必须是可观的。

如果奖励规模不够大甚至相应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来说很小,那么也就起不到激励机制应有的作用了。

二、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使企业能够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

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许多高科技公司都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优厚的薪酬。

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来说,股权的吸引力远大于现金报酬,现在股票期权已经成为高科技行业中一个吸引人才的重要砝码。

通过股票期权制度,优秀人才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

同时,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如果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之前离开公司,他就会丧失本来可以获得的期权,这样就加大了管理人员离职的机会成本。

(二)、股票期权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能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人才的激励。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企业授予管理人员的仅仅是一个期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它的价值只有在管理人员经过若干年的奋斗,使公司经营业绩上升和股票市价上涨后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

公司始终没有现金流出。

如果以增发新股的形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公司的资本金还会增加。

同时,经理人员在取得股票期权后,会比较容易接受相对较低的基本工资和奖金。

这一点对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公司来说尤其重要。

(三)、股票期权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管理人员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管理人员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

通过股票期权,将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从而激发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创造性,无形当中就有可能将代理成本降到尽可能低的标准。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中经常出现的"59岁现象",股票期权制度可以矫正部分国企管理人员的短视心理。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管理人员在退休后或离职后仍可以继续拥有公司的期权或股权(只要他没有行使期权或抛售所持股票),会继续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

这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就会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激励机制下管理者行为的短期性。

(四)、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在工业化时代,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导要素是企业拥有的物质资本。

所以,在企业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就占据着统治地位:出资人的利益高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企业经营决策的最终决定权也掌握在股东手中。

但是作为倡导知识经济的今天,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资本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的地位相对上升,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既然承认人力是一种资本,那么就必须承认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的产权。

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薪酬制度已不能体现这一稀缺性资源的产权价值。

而企业经营者作为这种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客观上有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要求,股票期权制度是时代变迁的产物,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说,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三、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一)、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问题。

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阶层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

那么用什么方法让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由原股东把其股权出让予雇员(公司由单一大股东组成且股份属于私人股份时较适宜),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比较通行),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

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者缺位,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将国有股份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国有股份的出让受到诸多限制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第一种方法实际上难以操作。

第三种方法在我国则有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控。

当然,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也是原因之一。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第二种方法,通过一个专门的"员工购股权计划"来解决这个问题。

即根据公司的扩股计划,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股份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条件。

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受益人;2、股份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及其上限;3、受益人所获得的认股权数目及上限;4、规定认股期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5、制定期权行权价的基准(通常不低于授予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6、促请参与人注意认股期权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它权利;7、该计划的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8、订明已授出期权遇公司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合并时调整期权价的规定。

其次,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与公司订立股权计划协议。

期权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标的物。

股票期权制度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订立认股计划协议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认股计划协议,股票期权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最后,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与股票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性以及行权之后的有限转让。

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初衷了。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比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

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

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

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第6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

"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

上述三点只是股票期权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中的冰山一角。

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直接规定,所以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

如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如何协调股票期权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当前已显得十分迫切。

政府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实践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的行权价格、有效时期、期权数量上限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但其它方面则由企业与接受期权的员工自行约定。

政府还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某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税收、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以适应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需要。

惟有如此,才能对大批国有企业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也才能使稳定的制度供给形成后对公司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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