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编制说明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任务来源1.1 编制背景与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环境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发展、低碳发展等作为今后工作重点,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节能减排是中国转型低碳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必要手段。
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该加强企业树立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识。
从企业来看,重点用能单位是耗能大户,更应该成为节能主体。
节能管理的监督首先需要节能目标的提出,涉及到能源计量检测、能耗审查、能效统计等诸多方面。
亟需制定量化的标准基础、制定能源管理、节能监察等规范,为节能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提供技术依据,为各级政府部门实施能源统计和能效公示评价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标准化作为政府执法监督的技术政策和政府量化管理的技术手段,能有效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快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社会。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有些初步建立了体系,并不完善;有的企业节能标准还处于空白状态。
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造成这种盲目性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能将国家、行业、地方节能目标及政策与企业的节能技术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不能确定一个系统的、符合各级政府节能政策要求的企业节能管理体系规范。
在此背景下,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启动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本标准的提出和制定将对全面促进和完善我省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起到积极引导。
1.2任务来源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2015年度四川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川质监函[2015]45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情况,提高节能效率,特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规范》。
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导则

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本市企业自行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1.2企业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遵照本技术导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导则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GB/T 25973-2010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DB31/T 662-201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38号令)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经信节[2017]645号)3 术语和定义3.1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 1 —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3.3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3.4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指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阶段完成后,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编制报告。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最新

附件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城市,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
推进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是上海实施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生态之城的必由之路。
从世界范围来看,超低能耗建筑正在成为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德国、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目标和技术政策。
2010年以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过示范引导,吸纳德国被动房技术理念,在不同气候区开展了一系列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7年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全国不同气候区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开展超低能耗小区(园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到2020年,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000万平方米以上”。
当前我国已经建设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集中在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
与北方和欧洲地区不同,上海等夏热冬冷地区在气候特征和用能习惯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理念时,应该有着差异化的技术路径和指标。
为了建立适应上海地区特征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更好的指导超低能耗建筑在上海的示范应用,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联合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技术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编制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600弄18号楼,邮政编码200011)主编单位: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德被动式建筑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德国隆恩建筑师事务所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总则 (3)2.术语 (4)3.基本规定 (5)3.1基本技术要求 (5)3.2室内环境指标 (5)3.3建筑能耗指标 (6)3.4建筑气密性指标 (7)4.设计措施 (8)4.1气候响应设计 (8)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0)4.3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 (19)4.4可再生能源设计 (21)4.5电气节能设计 (22)5.施工管理 (24)5.1一般规定 (24)5.2施工技术要求 (24)5.3验收要求 (26)6.运行管理 (28)6.1一般规定 (28)6.2运行技术要求 (28)7.评价 (30)7.1一般规定 (30)7.2评价方法 (30)7.3后评估 (31)附录A 建筑能耗计算方法 (32)A.1一般规定 (32)A.2住宅建筑 (33)A.3公共建筑 (34)A.4一次能源消耗计算规定 (41)附录B 建筑气密性测试方法 (43)附录C 材料及产品技术要求 (45)C.1保温材料 (45)C.2高性能门窗 (47)C.3气密性材料 (48)C.4机电设备产品 (49)1.总则1.0.1 为了深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建筑物不断提升节能水平,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制定本导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9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2号)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2005]第143号)9、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0、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1、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1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1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40号)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7、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第65号)9、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5]199号)10、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发改环资[2007]199号)11、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年第17号)12、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13、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原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8号)1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5号)16、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50号)17、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1号)18、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19、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第76号)22、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第40号)23、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3号)25、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52号)26、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64号)2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8、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革委公告[2007]第74号)29、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4号)30、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26号)31、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32、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化工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493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炼油、乙烯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617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纯碱工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391号)37、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38、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39、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40、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41、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42、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45、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4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47、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48、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发[2006]592号)49、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50、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51、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52、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三)上海市地方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4、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5、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6、上海市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府办发[2007]3号)7、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建交〔2006〕781号)8、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9、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0、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6]38号)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水泥、钢铁(除宝钢外)、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沪经规[2007]192号)12、上海市淘汰劣势产业目录(2007年试行)13、上海市产业能效指南(2006版)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5、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6、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8、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10、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11、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906.4-19961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13、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14、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15、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6、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17、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T3003-200018、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3002-200019、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20、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21、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地下储气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638-200522、火力发电厂能源平衡导则第3部分:热平衡DL/T606.3-200623、绿色饭店GB/T21084-20072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5、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26、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27、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9-2008(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湿法硬质纤维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451-19992、胶合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29-19993、刨花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30-19994、日用玻璃池窑管理及产品能耗定额DB31/T6-19995、纸及纸板单位产品取水定额指标与计算方法DB31/T47-19996、味精、啤酒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与计算细则DB31/T48-19997、胶粘纤维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DB31/T227-19998、针织坯布及内外衣折标准品用电单耗计算方法DB31/T228-19999、日化行业产品能耗定额及其计算细则DB31/T230-199910、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1-200211、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一部分:铅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1-200312、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二部分: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2-200313、铝生产能源消耗YS/T103-200414、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1部分:锡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1-200415、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2部分: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2-200416、锯材生产综合能耗LY/T1062-20061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0718、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8-200719、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200720、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200721、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1-200722、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072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24、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200725、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0726、碳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70-200827、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0828、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200829、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30、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200831、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0832、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5-200833、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200834、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7-200835、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8-200836、锑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9-200837、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0-200838、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1-2008(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2、工业窑炉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3、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4、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5、热处理生产电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7358-19986、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7、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8、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654-20079、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200110、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11、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DB31/176-200212、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18718-200213、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14、蓄冷空调系统的测试和评价方法GB/T19412-200315、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16、能量系统火用分析技术导则GB/T14909-200517、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9944-20051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20、汽车节油技术评定方法GB/T14951-20072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7981-200722、航天工业合理用能综合评价方法QJ3070-199823、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24、石油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测定SY/T6422-199925、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DL/T686-199926、工业炉窑热平衡测定与计算DB31/T34-199927、锅炉烟气余热资源量与可用余热量的计算方法DB31/T42-199928、红外电加热装置合理用电DB31/T71-199929、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的评价方法DB31/T154-199930、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783-200131、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指标计算Q/CNPC65-200232、照明设备合理用电导则DB31/T178-200233、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200434、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DL/T985-200535、节能技术监督导则DL/T1052-2007(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1、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2、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4、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5、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6、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67、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8、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20069、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20943-200710、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200711、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6424-200712、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200713、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2-20071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3-200715、汽车空调用制冷剂压缩机GB/T21360-200816、汽车用空调器GB/T21361-200817、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21362-200818、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GB/T21363-2008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3、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04、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5、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7、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8、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13、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15、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DB31/T317-200416、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2004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20、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2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52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3、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DGJ08-2004A-200624、外墙外保温专用砂浆技术要求DB31/T366-200625、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SB/T10427-2007四、交通运输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铁路企业综合能耗计算方法TB/T1597-19852、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3、铁路运输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换算系数TB/T1749-19934、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5、新建及购置运输船舶节能技术要求JT/T423-20006、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7、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8、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69、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技术条件DB31/T390-2007五、农业类相关规范1、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1987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与使用规范NY/T465-20014、农村电网节电技术规程DL/T738-20005、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1、缝纫机制造能源消耗定额DB3127-19982、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3、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7-1999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5、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6、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7、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8、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11、单端荧光灯用内含电子镇流器的节能灯座DB31/T318-200412、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1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200614、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DB31355-2006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七、清洁生产标准1、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HJ/T183-20062、清洁生产标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HJ/T184-20063、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HJ/T189-20064、清洁生产标准基本化学原油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HJ/T190-20065、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6、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7、清洁生产标准人造板行业(中密度纤维板)HJ/T315-20068、清洁生产标准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20069、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若国家和本市出台最新的节能评估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一、引言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二、评价验收的目的评价验收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绩效,并对其进行认定和监督,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三、评价验收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客观准确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以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和园区的能源管理水平。
3.科学合理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激励约束原则:评价验收工作应当既重视激励,又重视约束,通过评价结果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奖惩,促进能源管理的改进。
四、评价验收的内容1.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上海市能源管理的要求,制定能源管理指标体系,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耗结构、能源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指标。
2.收集评价数据:组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3.评估能源管理水平: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水平。
4.制定评价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评价报告,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能源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归类。
5.组织评价验收:组织评价验收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并对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
6.认定和监督:根据评价结果,对达到相关标准的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评价验收的程序1.指导文件的制定:上海市能源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评价验收的指导文件,明确评价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数据收集和准备: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按要求准备评价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上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办法

附件1上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办法一、支持主体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工业用能企业、数据中心、园区。
其中工业用能企业、数据中心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二、支持范围用于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上传的建设费用,包括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采集设备、传输网络等的投资。
三、申报主体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四、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I)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了目标责任,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2)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端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实现电力、燃气、热力等全能源品种接入。
(3)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须能实时采集不同能源种类实时消耗数据,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
(4)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二)工业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要求(1)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一级(关口)表具接入比例达到100%、二级表具接入比例达到95%以上、三级表具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
数据中心的能源管理中心须完成接入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数据中心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3)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指南》(GB/T40063-2021)进行建设,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的购入存储、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使用环节和能源计量器具实施集中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通过能效分析、管理,实现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前后可实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效果:企业节能率达到5%(含)以上;产品单耗、产线单耗(数据中心为综合PUE)呈现下降趋势或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持续提升;用能设备安全故障次数或故障时间持续下降。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资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在联合会审下达第一批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上海产业能效指南》和《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进一步把好项目准入关,完善产业用地评估和联合会审制度,提高本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上海市工业项目供地导则(试行)为提高上海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工业用地评估和工业用地联合会审提供标准和量化依据,特制定本导则。
一、引用标准和规范1、《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2、《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3、《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4、《上海产业用地指南》;5、《上海产业能效指南》;6、《上海先进制造业技术指南》等。
二、准入条件需供地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产业导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等导向。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含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含三千吨)不足一万吨的工业企业,应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三千吨的工业企业,应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一九八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认可。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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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
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
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5.1基本要求
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1.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5.1.5投资主体(企业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5.2建设内容要求
5.2.1能源计量系统。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配备用能计量器具,将不具备数据采集接口的机械表更换为智能仪表,实现企业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的准确计量,以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要求。
5.2.2能源数据采集网络。
开展能源计量仪表(含既有、新增及改造仪表)现场数据采集系统适应性接入改造,基于已有自动化系统(DCS、MES及ERP系统等),完善现场数据采集
网络和工业主干网络,在满足安全性和隔离性技术要求下,实现能源计量数据、能源系统管理信息、关键生产数据等集中采集到能源管理中心或云服务平台。
5.2.3能源管理中心基础平台。
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控制室工程、机房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视频及通信工程等。
5.2.4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将企业能源相关数据采集到能源管理数据中心,基于实时数据库和监控图组态系统,建立能源在线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具有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以及自动生成能源管理报表及视图和异常报警等效用,实现企业能源在线监测和信息化管理。
实时监测企业各类能源生产与消耗的动态趋势,对关键生产工艺及重要能耗设备的能耗量、能效水平进行统计和对比分析,实现对各类产能、供能和用能过程及关键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实时监测和分析管理。
5.2.5能效在线对标系统。
根据相关行业能效规定、指标标准和企业能源管理目标要求,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能效指标体系,如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实时展示企业能效指标的变化趋势、排序情况和对标结果,实现企业能效在线对标评估。
5.2.6能源平衡与生产优化分析系统。
逐步建立能源介质产耗预测模型,判断主要能源介质消耗变化趋势;建立生产优化分析系统(专家分析系统),为能源使用提出建议;根据能源监控系统收集记录的现场设备运行情况基础数据,分析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预测可能发生的故障;诊断设备状态,提出检修建议时间,为优化运行提出操作建议。
5.2.7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优化控制系统。
基于多变量预测控制和先进控制技术,实现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监测及优化
控制,提高设备运行平稳性和工艺参数控制精度,降低能耗。
根据企业能源管理需求,对重点耗能单元、设备和相关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节能技术改造。
5.2.8能源管理模式和机制。
基于综合集成平台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企业、车间及班组分级能源管理模式,实现从能源计划、运行、统计分析、考核的企业级全方位能源闭环管理。
企业能源管理逐级追溯到车间和班组,实现精细化管理。
6.申请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6.1基本要求
6.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期间园区总能耗不低于10万吨标煤(不包括已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补贴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
6.1.2接入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的规上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规上企业数量的50%,年综合能耗不低于园区总能耗的50%。
6.1.3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6.1.4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
6.1.5投资主体(园区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6.2建设内容要求
6.2.1能源计量系统。
园区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配置和完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将不具备数据采集接口的机械表更换为智能仪表。
园区大众区域能源计量仪表配备率达到100%,实现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的准确计量,以满足园区
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要求。
6.2.2能源数据采集网络。
开展能源计量仪表(含既有、新增及改造仪表)现场数据采集系统适应性接入改造,基于已有自动化系统(DCS、MES及ERP系统等),完善现场数据采集网络,在满足安全性和隔离性技术要求下,实现能源计量数据、能源系统管理信息、环境排放数据等集中采集到能源管理中心或云服务平台。
6.2.3能源管理中心基础平台。
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控制室工程、机房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视频及通信工程等。
6.2.4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将园区及企业能源相关数据采集到能源管理数据中心,基于实时数据库和监控图组态系统,建立能源在线管理信息系统。
要求具有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以及自动生成能源管理报表及视图等效用,实时监测园区企业及大众区域各类能源生产与消耗的动态趋势,实现园区能源在线监测和信息化管理。
6.2.5能效在线对标系统。
根据园区及相关行业能效规定、指标标准和园区能源管理目标要求建立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能效指标体系,如重点产品单耗、万元产值能耗、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实时展示园区及各类企业能效指标的变化趋势、排序情况和对标结果,实现企业和园区能效在线对标评估。
6.2.6能源平衡与优化调度系统。
建立能源介质产耗预测模型,掌握园区及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未来产耗变化趋势(包括可再生能源)。
6.2.7能源管理模式和机制。
基于综合集成平台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园区、企业分级能源管理模式,实现从能源计划、运行、统计分析、考核的区域性能源系统全方位闭环管理。
7.重点用能企业及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应遵照“常年申报,常年验收,集中拨付”的原则。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
8.验收申请材料
重点用能企业或园区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8.1上海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或上海市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2);
8.2上海市企业(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验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
8.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额100万以上的项目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投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主要设备数量和金额等明细情况);
8.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6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9.材料初审,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包括申请表、企业或园区法人资格、运营情况及经济状况等。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完备的项目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10.第三方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在接到市经济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