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
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过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实现单一产品购销合作到多元要素融合共享的转变,推动订单农业和“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三)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通过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稳定经营预期,促进多元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要素投入,开展专业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二、准确把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特征(一)独立经营,联合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
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二)龙头带动,合理分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皖农办种函〔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4〕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魏苗妙;电话:0551-62613013;邮箱:****************。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4月23日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决定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落实《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工作安排,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种源质量提升,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堵疏结合,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执法,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为打造种业强省营造良好环境。
强化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管理,加大品种同质化等治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白皮袋”种子、网络违法售种等行为,省内繁制种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为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提供高质量种源支撑。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三条本联合体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三死亡的;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二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2023年产业联合体合作章程

产业联合体合作章程产业联合体合作章程第一条联盟名称及性质:联盟名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成立的国际间基于发展创意产业联盟为目标的协作组织。
联盟以网络为平台,支持各类创意产业的经营主体发展,包括国际交流考察、著作权申报审批、品牌顾问在内的多项经营项目,以加强其创意业务与各产业之间的联系。
平台由专业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媒体、法律专业机构、创意产业经营者等发起。
联盟将成为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更将成为实现跨国交流合作的平台。
联盟平台将发挥其自身优势,保持理事、成员单位以及成员个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
联盟平台将成为一个展示创意理念、创意实力以及通过协作达成的计划、项目,在给予建设性专业意见的同时,打造富于创造性的交往和互动的平台,构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联盟的主旨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价值的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是现代文化产业的高端和前沿。
作为__省文化产业的创新先锋力量,联盟将通过不同领域的人们的相互协作,以创意产业为核心,形成最广泛的产业合作联合体和国际合作平台。
发掘世界各民族伟大创造力传统的当代价值,促进国际创意产业力量间的共同理解与合作,促进创意经济在各个国家的深入发展,是我们创意产业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及中国其他城市创意产业与国际创意产业力量之间的合作,落实__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__省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将秉承自愿、友好、公平、开放的原则,以之推动及中国其他城市与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资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为目标,极力整合创意文化产业力量,构建中国创意产业各领域活动的服务网络,最终成为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桥梁。
作为国际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我们将以联盟网站为依托,旨在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力量、构筑创意产业集群、园区及创新空间发展合作平台,推动及全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农经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并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12家企业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龙头企业队伍的骨干,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立足“三农”,不断完善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发展现代农业;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实施节能减排,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二条本联合体的名称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本联合体”)。
第三条本联合体的成立宗旨是:依托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推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的一体化,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本联合体的经营原则是: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联合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具体职责如下:(一)董事会:董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执行情况。
(三)管理层:管理层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由联合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联合体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任命并享有法人代表权。
第十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联合体的行政事务管理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具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联合体经营决策,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二)分享联合体经营收益,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三)享受联合体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支持。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服从联合体决策;(二)履行出资义务,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资金;(三)积极协助并配合联合体的经营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董事会的决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升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联合体的经营收益包括销售收入、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联合体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并及时向成员发放红利。
202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一篇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
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
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
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方案》,为加强XXX茶业有限公司与茶叶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生产大户的合作,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的优势,实现两大主体融合,提高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成立“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联合体由XXX茶业有限公司、安徽XXX有限公司、XXX家庭农场,XXXX家庭农场,XXX等1个合作社、1个企业和15个家庭农场家禽养殖主体组成。
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企业为突破点,以合作社为纽带的一体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
第三条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负责联合体茶业发展计划制定,统一做好联合体内茶园管理、病虫防治及XX兰香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合作社负责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大户开展茶园管理及茶叶加工,并为家庭农场提供茶园生产资料及具体的技术服务。
XXX茶业有限公司负责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
生产大户负责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生产统一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四条联合体以“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为宗旨,吸纳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入。
第五条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落实XX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区域产业规划布局,承担茶业发展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应用项目。
第七条整合生产要素,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农业适用技术在茶产业中的应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商业化运用,提升联合体整体竞争力,提高联合体各类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加强联合体人才培养和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合体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积极为联合体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
第十条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及时借鉴外地先进的茶产业发展经验及经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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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
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xx]44号)精神,省农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入主体资格。
应具备8个基本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
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
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
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于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
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
在具备“8个有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至少有1个注册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
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
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
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和服务类、加工类、生产类相结合进行综合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要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要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
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二)申报。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评审
1、财务审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确定的中介机构要签订诚信协议。
2、部门评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3、实地考核。
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
(四)批准。
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评选一次。
六、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
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七、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附件: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联合体名称住所邮编龙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电话合作社数家庭农场数基本情况
1、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8个有”基本条件情况。
2、省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标准条件等情况。
县区审批意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