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依法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将其犯罪记录实行封存保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犯罪记录实行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未成年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封存犯罪记录:(一)户籍所在地为沙湾区辖区内的;(二)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除外;(四)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考验期限没有重新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告知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有提起封存犯罪记录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应由本人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出。
第八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通过以下考验期提出申请:(一)对于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考验期为在作出决定或判决六个月;(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一年;(三)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三年第九条因具有升学及毕业后首次就业情形的,考验期可以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摘要:新刑诉法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尝试从适用对象、法律效力、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四个方面来理解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从一个新的视野探索刑事诉讼的价值构建,这对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制度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适用对象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驱逐出境。
这样规定,是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被认为是轻罪,社会危害性较低,也正是这个原因,该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是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这一制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此制度呢?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以看出本条有两个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范文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越来越受到重视。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和政策手段,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轻罪记录而遭受社会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封存轻罪记录,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其因过去的不良记录而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减轻了其心理压力,有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完成学业、顺利就业。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
四、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封存条件、程序和范围,确保该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和改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其隐私权和再社会化机会的制度。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二是促进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三是实现刑罚目的,通过封存犯罪记录,达到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陆续实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再社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封存范围不明确、封存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封存范围不明确当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
然而,对于哪些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哪些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该制度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二)封存程序不规范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实施方式不尽相同。
这导致封存过程存在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社会质疑。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导致部分地区存在滥用权力、违反程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封存范围和适用条件应明确界定哪些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哪些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该制度,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问答正文“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们看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实施办法》在封存范围方面列举了很多,这样规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检察机关在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答:刑事诉讼法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检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早在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就对此项工作作出专章规定,在顶层设计层面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地检察机关也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
2021年,最高检专门制发了犯罪记录封存样章,会同档案部门对未成年人案卷的归档、存放、封存加以进一步规范。
上述各项措施保障了检察环节的封存效果。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各部门内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相互之间衔接不畅,个别规定甚至存在冲突,亟需在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因此,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范文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封存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帮助其摆脱犯罪标签,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首先,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避免其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
其次,封存轻罪记录有助于减轻未成年罪犯的心理负担,促使其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最后,该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因未成年犯罪记录而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且在犯罪后能够积极改正、表现良好的情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存在一些问题。
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封存范围狭窄当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适用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
而对于犯重罪的未成年人,该制度无法适用。
这导致一部分需要帮助的未成年罪犯无法享受到该制度的保护。
(二)执行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该制度的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知度较低。
这使得一些未成年罪犯及其家长对该制度缺乏了解,无法充分利用该制度来帮助未成年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五、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应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犯重罪的未成年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2013年5月7日,省法院会同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团省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向各新闻媒体介绍了《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起草制定情况。
今天,省法院会同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团省委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制定情况。
该意见由省法院牵头起草,并由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省委等十一家单位联合会签,已于近期下发全省施行。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历史背景鉴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免除有轻罪犯罪记录的未成年犯前科报告义务,不仅对于防止未成年犯被“标签”化,促进他们更好重新回归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实现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刑事方针的重要举措。
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在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为促进确已悔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好融入社会,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最高法院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意见,在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将“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和措施确定下来。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改革意见,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条增加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的内容,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封存犯罪记录,为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其因过往犯罪记录而受到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而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未来成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促进其再社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度意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其因过往犯罪记录而受到的歧视和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限制、解封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查询限制不严格等。
2. 问题剖析(1)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查询限制不严格: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限制不够严格,容易导致信息泄露,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缺乏有效监督: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部分地区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
四、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该制度得到充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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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依法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将其犯罪记录实行封存保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犯罪记录实行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未成年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一)户籍所在地为沙湾区辖区内的;
(二)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除外;
(四)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考验期限没有重新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告知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有提起封存犯罪记录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应由本人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出。
第八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通过以下考验期提出申请:
(一)对于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考验期为在作出决定或判决六个月;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一年;
(三)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三年
第九条因具有升学及毕业后首次就业情形的,考验期可以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并同时提交判决书、裁定书、保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刑罚执行完毕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原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后,应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
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评议。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指定工作人员或委托社会调查员,采取调阅原审卷宗审查犯罪事实,走访刑罚执行机构、帮教负责人及就读学校,调查申请人居住地居民,与申请人谈话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悔改表现、认罪态度、面临的实际问题等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结束后,由考察人员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字署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评审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考察报告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评议的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犯罪记录封存申请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证明书》,并报本级综治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证明书应当在评议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申请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证明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经评议,不同意申请人申请的,由评审委员会以决定书形式驳回,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于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同意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原评审机构申请复议一次。
对申请复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另行指定工作人员重新调查。
第十九条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档案资料库,对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材料,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相关部门在档案填报、推荐就业、出具有关证明文书时,应当填写无犯罪记录或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犯罪未成年人返校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