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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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度

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度

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展一、引言司法部对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关注和研究,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权益和生活发展,也事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会就此主题展开全面评估,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意义,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深入阐述。

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现状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区陆续试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首次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成年人,通过封存前科记录,为其重新社会融入提供更多机会和可能。

三、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法治精神的体现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对于自首悔罪、积极改造的轻罪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的二次机会,有利于激励其积极践行法律、遵纪守法,更好地回归社会。

2.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在执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倾向于更全面地审慎权衡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充分体现了对个体真实情况的尊重和关爱。

这也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有利于厘清个体行为和社会责任的关系。

3. 司法体系改革的需要司法体系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议题。

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为现行法律体系注入更多灵活性和人性化的因素,为司法体系的改革提供有益探索。

四、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反思和展望1. 需要进一步科学细化在实施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时,还需重视政策的细化和落实。

对于涉及封存范围、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调研和论证,以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性和操作性。

2. 启发社会更多思考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推出,也应当启发社会更多思考,如何更好地对待和帮助那些犯有轻微罪行者。

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理性讨论,以期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多可行性方案。

3. 需要不断优化完善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王一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的制度独立编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此前学界呼吁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作为一项新制度纳入其中。

但新《刑事诉讼法》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仍稍显粗疏。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构建该项制度,不仅是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初衷,而且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前科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者简介:王一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0-02一、前科封存制度概述根据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前科封存制度是指行为人定罪判刑的记录由相关机关在一定要件下予以保密,除在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公布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

之前在学界讨论较多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前科封存制度存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对行为人犯罪记录的保密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

相对于前科消灭制度过分强调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可能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协和性造成影响,立法者选择了则既能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又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前科封存制度作为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意义在当前的刑事制度下,实施犯罪行为留下前科记录必然对行为人的学习、就业以及未来的人生产生消极的影响。

因为周围个别人的歧视和相关制度的排斥,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失落感、挫败感,面临升学、就业、升职等各种困难。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愈发激烈,相关的最新消息也层出不穷。

前科消灭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前科记录被消除或者封存,不再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给予那些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避免前科成为他们一生的枷锁。

从最新的消息来看,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

比如,在某些省份,对于轻微犯罪且在刑满释放后表现良好、未再犯罪的人员,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其前科记录可以被封存,在特定情况下不被公开查询。

这一试点举措无疑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然而,要推动前科消灭制度的广泛实施,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观念上的障碍。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一旦犯罪,就应该永远背负着这个污点。

这种观念忽视了人的改过自新和成长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考量。

如何确定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范围,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技术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前科记录的消除或封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信息系统的协同,如何确保信息的准确处理和安全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或忽视。

相反,它是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同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促使犯罪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前科消灭制度。

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会自动消除。

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作者:丁园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案底封存制度为犯轻罪未成年人保留“清白”并以实际行动为其消除“前科”阴影,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键词】案底封存;司法改革一、案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原来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

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许多人因为曾经有前科,在求职、调动等问题上,就可能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

无数事实说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

而且,未成年人的人生阅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档案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们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

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在, 才有 封存 或者消 灭的价值 : 第二 , 两者 的启动必 须由具有 前科
的人 提 出 申请而 启动 : 第三 , 理 申请 的主 体一 股是做 出最 终裁 科 制度 的阴影始 终 围绕 其左右 , 受 让未成 年人融 入社会 之时在 无法 决的法 院 : 四, 第 消灭抑 或封存 前 , 须和相 关部 门结合执行 判前 被 主流 社会 所接纳 , 必 很容 易 自暴 自弃 , 自己深 陷一种 封 闭、 将 愤 的社会 人格调 查制度 和判后 的刑 罚执行情 况考察 ( 如缓行考 察制 恨 、 自卑 的情 绪之 中不能 自拔 , 新走 入违法 犯罪 的道路 去 寻求 重
先推 出 了“ 未成 年人前 科 封存” 度 。 制 在青 岛市 中院指 导下 , 与该 有 关机 关 同意 , 不可 予 以公开 和借 阅、 复制等 有可 能危 及犯 罪人
区相 关单位联 合签 发 了《 岛市李 沧区未 成年犯罪 人前科封 存试 之 未来 正常 生活 的保护 制度 。 青
理 油然 而 生 ,那 么此 时最 岌岌 可危 的是 社会 的稳 定和 良好 的秩
3不符 合我 国的刑 事政 策和 加入 的国际 公约 的要求 . 20 0 6年党 中央提 出 了宽严相 济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从未 成年
六 , 生的 功能 , 何个 人或者 单位 不得 以 当事 人 曾经之犯 事 序 。 产 任 实为依据 , 对其升 学、 而 就业 、 担任 公职 、 公考 等采取 歧视性 手段 ,

前 科封 存制 度的 界定
‘ 对于前 科封存 的概念 , 笔者在 可有范 围 内未 曾查到之前 学界 来 有些 吃力 , 加上周 围 的个别学 生甚 至是 老师对 其 的歧视 , 更加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践困境的破解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践困境的破解

院可 以做 出不起 诉 的决 定 ” 。检 察 机 关 做 出绝 对 不 起 诉 以及存 疑不 起 诉 决 定 的案 件 都 是 法定 不 起 诉 , 因此不 属于 刑法 “ 罪刑 法定 ” 意义 上 的前科 。但 因其
被 公安 机关 侦查 终结 并 移 送 检 察 机关 审查 起 诉 , 对
( 二 )前 科 制 度 的 社 会 防 卫 价 值
步完 善有 所裨 益 。


前 科 制度 的 含义 及 其 社 会 防 卫 价 值
( 一) 前 科 制 度 的 含 义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受 社 会 因 素 的 影
现 实生 活 中 , 有前 科记 录 的人 在上 学 、 就业 等诸 多 方 面都 受 到 了不 利 影 响 。在刑 事 领 域 , 前 科 携 带 者 在触犯 某 些罪 名 时量 刑 被 加 重 , 甚 至被 剥 夺 了某
封 存制 度 的实践 困境 、 破 解 前科 封 存 困境 需 要 社 会
合 力 4个方 面 , 对 未 成年人 前 科封存 制 度进 行探 讨 , 在 原模 式上 有一 定 的 创 新 , 希 望 能 对 这一 制 度 的进

犯 罪嫌 疑人 的生 活尤 其是社 会声 誉必 然产 生一 定 的 负 面影 响 , 因此 应属 于广 义 上 的前 科 。曾有 违 法 行 为 并受 过行 政处 罚 的 , 如被 劳动 教养 的 , 也应 视 为广 义 上 的前科 。
有罪 行或 者 因犯罪 被判 处刑 罚 的事实 [ 1 ] 。 笔 者 认 为
罚 执行完 毕或 者赦 免 以后 , 在 任 何 时候 再 犯 上 述 任

类罪的, 都 以 累犯 论 处 。 ” 而 刑 法 第七 十 四条 和第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将某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在档案中,不再公开披露给他人。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首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保护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隐私,犯罪记录的曝光可能给个人造成不可磨灭的社会影响,影响其家庭关系、就业机会以及社会声誉。

尊重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公正和人道的原则,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分子营造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权。

其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犯罪记录的封存意味着个人的犯罪历史不再被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可能。

犯罪分子可能因为此前的犯罪行为而面临就业、住房等方面的种种限制,这导致他们难以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是犯罪分子重建生活的重要一步,封存制度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机会。

此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复权与再教育的目标。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重新成为有用的成员。

封存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在服完刑罚后,迎接一个全新的开始,重新回到社会中,避免社会对其形成二次伤害的风险。

不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有一定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犯罪记录的封存可能给其他人带来潜在的危险。

因为封存制度删除了犯罪记录的公开信息,一些人可能无法获取到关于某人的犯罪历史,从而导致可能的再次犯罪。

因此,在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时候,需要权衡尊重个人隐私的权利和保护社会安全的责任,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总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帮助犯罪分子重获新生的制度。

它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人道。

然而,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制度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安全的平衡。

关于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标题: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1. 介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已经过一定时间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减少因犯罪记录造成的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并非完全抹除犯罪记录,而是将其暂时封存,使之不再对公民产生负面影响。

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个益,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问题在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存在以下问题:1)封存期限过短;2)对不同性质犯罪记录的处理不够细致;3)封存后的犯罪记录仍然可能被滥用。

3. 完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减少犯罪记录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我有以下几点完善建议:3.1 延长封存期限封存期限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年。

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可以适当减少封存期限;对于严重犯罪记录,应延长封存期限。

3.2 区分性质处理应当根据犯罪记录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制定封存规定。

对于非暴力、非性侵等轻微犯罪记录,可以采取更宽松的封存政策;对于暴力、贪污等严重犯罪记录,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封存政策。

3.3 加强监管加强对封存后犯罪记录的使用监管,防止其被滥用。

对于违反规定而滥用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厉追究责任。

3.4 强化公众教育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对封存后犯罪记录的歧视和污名化。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封存犯罪记录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减少就业、教育等领域的歧视,但封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平衡个益和社会安全。

公众应该正确理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应该因为有过犯罪记录就将其排斥,而应该给予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总结: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延长封存期限、区分性质处理、加强监管和强化公众教育,以平衡个益和社会安全。

希望未来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更加人性化、智能化,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5. 细化封存规定除了对犯罪记录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处理,还可以在封存规定上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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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
2012年3月9日03:03 北京晨报我要参与(56)
未成年人
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讯问
改后条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解读:北师大刑事法律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说,目前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修订后变成必须到场,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目前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修订之后,该条款被删除,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虽然有了污点,但为了保证其今后健康成长,不能对其有歧视,防止上学、就业有麻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
改后条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解读:宋英辉教授说,以往的裁量不起诉,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条件不起诉有了考察期,适用的条件也不太一样。

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封存升学、就业不会被查出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6-05 09:31
关键词:少年犯犯罪记录前科
[提要]4日,从潍坊潍城区法院了解到,三名少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这是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进行封存。

三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日,从潍坊潍城区法院了解到,三名少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这是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进行封存。

这意味着,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不会再被查出曾有前科。

2010年1月份,潍坊在校生小宁被人打伤后想进行报复,随即喊来包括同龄人小峰在内的一群“哥们”,四处寻找殴打他的人。

不过“仇人”没有找到,他们却误打了路边的另外几名学生,造成一人轻伤。

案发后,小宁和小峰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到12月,当时不满18岁的小王跟着一些不良青年两次实施抢劫,涉案所有财物的价值还不到500元。

按照法律规定,他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负责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通过对学校、当地居委会以及家长的走访了解,三名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主要是因为接触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因所谓的“哥们义气”而一时失足,走上了歪路。

真正走上了法庭,孩子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莫及,积极改过,表现很好。

但是,曾有过的前科往往在他们复学、升学乃至就业时被“发现”,从此受到有别于其他同龄人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现状,潍城区法院从2011年就开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工作。

潍城区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工作领导小组。

经过不懈努力,2012年5月份,小宁、小峰和小王三个孩子的前科被封存。

这也意味着,记录三个孩子犯罪行为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会向外界公开。

三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记者张焜通讯员石凌云)
前科封存需申请恶性犯罪不适用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需要经申请、调查、考核后批准。

而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并不适用。

根据潍坊潍城区的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并服从生效判决,且户籍所在地在潍坊市潍城区的未成年犯罪人。

被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实刑的未成年人,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不适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要防止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但在实践中,学校、工作单位不会直接拒绝其复学或就业,他们会采取变相的方法,找到其他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王建华表示,这里并未明确“有关单位”具体为哪些单位。

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恰恰享有查询“个人档案”的权利。

这样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王建华说,潍城区法院规定“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外界公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能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

本报记者张焜
根据《高唐县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试行)》的规定,高唐县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试行)适用的对象,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在高唐县辖区内,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累犯除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轻罪前科封存;被判处缓刑、拘
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且认罪悔罪,在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没有重新犯罪的,可适用轻罪前科封存。

轻罪前科记录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让外界知悉和利用。

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后,在复学、升学、就业或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

为防止此项权力的滥用,该《制度(试行)》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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