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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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0法考背诵考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0法考背诵考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2)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3、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注意】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建议构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建议构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建议构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文/刘哲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未成年人的事提到犯罪记录封存,很多人认为只是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事——这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纳入法律中的。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进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教育挽救的政策,有利于其融入和复归社会。

从犯罪结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占到很小的比例,绝大部分还是成年人犯罪。

而成年人犯罪,从20年犯罪结构变化的趋势看,80%已经是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

在这些轻罪里边,相当比例其实就是刑期1年以下的案件,甚至几个月不等的拘役,危险驾驶就是最突出的代表,其已经替代了盗窃罪成为占比最高的罪名。

还有不少的案件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暴力程度在大比例下降,蓄意的、极端的犯罪形式成为极少数,大多数的犯罪呈现一种偶发性、过失类或者民间性。

如果说未成年犯需要教育挽救,那么这些轻罪的成年犯其实也需要教育和挽救,需要社会给他们一次悔改的机会。

尽管如此,再轻微的犯罪都要履行前科报告制度。

目前的犯罪制度并未设计前科的有效期限,这实际上造成了前科报告制度的永久化。

前科制度本来是通过记载和标识犯罪人身份,从而起到一种保护社会的功能。

但它在正面功能之外,也具有很强的负面作用,那就是将曾经犯罪的人贴上标签,打入另册,令其很难再融入社会。

目前有上百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犯罪人进行了各种限制,包括高考、入伍、公务员考试以及特定职业考试。

而且现在各种企业普遍都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这个证明相关人员便寸步难行,前科制度成为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一大障碍。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附考察期封存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附考察期封存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附考察期封存制度 作者简介:魏再金(1988—),男,四川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彻底,在司法实践中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此,对该制度做研究对如何真正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附考察期;封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项虽然较以往有不少进步,但是该制度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一)封存只是封而不宣,但是犯罪记录依旧客观存在 只要客观存在就有被泄露的可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泄露将会对其在以后的人生路上的学习、工作、就业、参军等方面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而且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级别的档案有不同的保存期限,把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 销毁的话,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这实在是一举两得的事。有人分析说由于该制度还是个试点阶段,不宜大刀阔斧,一下搞的那么彻底,应该缓缓徐行,在逐步施行的过程中逐步改进。诚然,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法律的优点,而恰恰是法律的一个缺点,所以既然发现了该制度的值得改进的地方就应该综合权衡,改革到位,这不是冒进,而是在安全的视野之内前进,而且该制度已经在西方一些国家比较健全的施行了多年,下文将述。 (二)档案的管理过程中目前还还存在不小的问题 比如档案该由谁负责保管,谁来监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电子档案如何实现安全查询,查询主体的保密义务又如何履行,这些都是具体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且由于赋予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查询权力,导致了保密义务主体十分广泛,而且目前还难以形成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查询主体的有效的监督,一旦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就有被泄露的风险,现在美国已经有很多的大型信息公司,通过一些合法和非法的途径获取信息,建立数据库,再用于商业用途,我们国内也出现了一些非法的调查公司,非法搜集客户目标的相关信息,这其中就包含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相关利益存在潜在的受损风险。 (三)该条的但书的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查询的合理性值得探讨 该条款导致了不少主体还是能接触到该资料,给泄露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造成一定的潜在风险,允许相关主体依相关规定查询到相关犯罪记录,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什么实质意义?学校查询犯罪记录可以拒绝录取,军队查询犯罪记录可以拒绝招录,企业查询犯罪记录可以拒绝录用,法院、检察院、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查询犯罪记录可以拒绝录用,即赋予相关单位可以查询的权利,那么犯过轻罪的未成年人依旧无法升学、就业、参军以及从事一些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依旧受到限制、受到歧视,菲利说过,任何使人类生活不完善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如果一个人各种生活机会都被剥夺和限制,那么无形的就将其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尤其是未成年人,其本身社会生活能力薄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还没有稳定,再予以限制机会,那么其反社会的倾向和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要义以及宪法规定的保障就业权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四)违反该义务应受的处罚不明 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对应,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 重处罚。”亦即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的条文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新刑诉第二百七十五条里面我们看不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秘密等级,也看不出违反该保密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诚然,由于刑诉法自身的程序性特性,很多条文都只是规定“应该怎么做”,而没有明确规定“不这么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通常一些错误的性质不严重的行为也的确没有必要明确规定为犯罪或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新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①公安机关对拘留了不应该拘留的人发个释放证明就行了,无需为之前的拘留行为承担什么责任,因为被拘留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则不一样,一旦泄露,很多情况下对当事未成年人是一个彻底的毁灭,其性质远远严重与对其进行拘留,如果不规定相应的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那么就会有人在泄露和不泄露的内心意志选择时比较容易倾向泄漏,进而通过意志努力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基于各种目的予以泄漏。 二、应该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附考察期封存制度 那么是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就该消除呢?如前所述,刑罚承担一定的社会预防功能,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一些未成年犯罪,由于一些综合复杂的原因,其主观恶性和人生危险性都很大,对其实现教育和改造比较困难,或者说很难在短时间之内完成,如果采取犯罪记录一律消除的方式,确实对社会会造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笔者建议确立附考察期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记录在一定的考验期之内不许查询,如果考验期之内没有新的犯罪或者漏罪则予以销毁;反之则予以封存,予以附条件查询。②理由如下: (一)从刑罚承担的目的考虑 刑法对未成年人施行刑罚,希望他们能得到教育改造,消除恶习,从新做人,同时对社会也起一个警示作用,即一般预防和社会预防的结合。但是,刑法里面刑罚的制定乃至最终法官的裁定的刑罚都是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有时更是基于一些数据统计的结果,带有很浓厚的预设性,即预设该刑罚的实行能够顺利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但是实际层面上,由于关押场所的人员之间交叉感染等因素影响,服刑未成年人可能没有根本改掉之前的坏毛病,可能轻微的、部分的改掉了之前的坏毛病,也可能改掉了之前的坏毛病但是染上了新的恶习,所以刑罚适用后是否能恰如其分的完成教育改造功能还值得检验,如果未成年人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依然未达到真正的教育改造目的,人生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则需要对他们进行一定限制。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犯罪时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一贯的表现的优劣等相关因素作为一个考量标准,设定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彻底不允许任何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查询其犯罪记录,视为为彻底的未曾犯罪或者犯罪记录虚拟存在。考验期满,该未成年人表现良好,没有新的犯罪,或者没有发现漏罪的,说明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实现,对其再进行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预防则没有必 要,因此对其犯罪记录予以销毁;如果考验期内有新的犯罪或者漏罪的,说明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彻底改造,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都相对比较大,犯罪的迫不得已的,但是刑罚也是迫不得已的,这时从整个社会的安全利益出发,社会预防的重要性显的相对必要,就可以允许相关单位和司法机关进行查询,即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不销毁,也即附条件查询。 (二)我国刑法已有类似的实例 第一,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实际上是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一个考验期,根据该考验期的内犯罪人的表现,决定对其以后再犯罪时的量刑,从实质上说,该考验期是对之前犯罪人施行的刑罚的效果的考验,如果5年之内没有故意犯罪,那么说明刑罚效果已经达到,如果5年之内有故意犯罪,那么之前刑罚效果没有达到,当犯罪人再犯罪时需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以实现社会预防。第二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对于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也是予以一定的考察期,观察对其定罪不处罚是否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如能实现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同时,我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也即对于不同罪过和主观恶性的犯罪分子出于其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考量,规定不同的考察期限。 (三)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设计了附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被认为有前科。”而对于未成年人,则在该法第95条规定:“对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本法典第86条第3款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应予缩短,分别为:1.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一年;2.因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而服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三年。”俄罗斯联邦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期限相比成年人要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前科记录不是永久存在的,是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予以消灭的。这给犯罪人真正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创造了一种客观的法律条件。有的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对他们的前科采取了直接抹消和先期消灭的办法。例如,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时犯罪被处于刑罚但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免除其刑者,在适用有关资格的法令时,视为未曾犯罪。”又如,根据瑞士刑法典第99条的规定,③当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轻微的犯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摘要:新刑诉法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尝试从适用对象、法律效力、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四个方面来理解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从一个新的视野探索刑事诉讼的价值构建,这对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制度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适用对象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驱逐出境。

这样规定,是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被认为是轻罪,社会危害性较低,也正是这个原因,该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是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这一制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此制度呢?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以看出本条有两个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

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确. 不仅 导 致 各 地 的 实行 情 况 不 一 . 并 且 有些 地方 对 于
宽 泛 的法 律 规 定 做 出 了任 意 的解 释 .没 有从 保 护未 成 年 人 的保 护 这 一 角度 出发 . 损 害 了未 成 年人 的利 益 。
二、 在 实 行 中面 临 的 困境 及 分 析
举说 明 , 法院 、 检察 院 、 公安机关 、 司法 行 政 机关 都是 未
成 年人 犯 罪 记 录封 存 的主 体 : 2 .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主 体 需 要 做 一 个 明确 的解 释 其
中的 “ 司法机关 ” 应 做扩大解释 : 即除了法院 、 检察 院 , 也应 包 括 公 安 机关 、 国 家安 全 机 关 、 监 狱 和 军 队 保 卫部
但 是 犯罪 记 录 被 封存 . 派 出所 无 法 开 出 犯 罪记 录说 明 .
那 么 这 种 情 况 下雇 员 者 就 会 知 道 受 雇 者 的 犯 罪 过 往 .
的意 见 》 对 犯 罪封 存 义 务 主体 的规 定 是 : “ 情节 严 重 或
者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位 没有 进行 封存 保 密工 作 或者 互相 推 诿 的现象
其次 . 在 犯 罪 记 录查 询 主体 方 面 . 相 关 法 律 文件 对 于查 询 的 主体 规定 过 于宽 泛 法 律 条 文仅 规 定 “ 司 法 机 关” 和“ 有关单 位” 有权查询 : 对 于“ 司法机关 ” , 法 律 并 没 有 对 其进 行 列 举 .这 可 能会 出现 在 执 行 活 动 中执 法
学校 、 就业 单 位 等 都 可 以打 着 “ 有 关单 位 ” 的旗 号 , 对 犯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范文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范文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刍议》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措施越来越受到重视。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和政策手段,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轻罪记录而遭受社会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封存轻罪记录,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其因过去的不良记录而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减轻了其心理压力,有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完成学业、顺利就业。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

四、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封存条件、程序和范围,确保该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不损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封存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缺陷以及思想和行为上的特殊性质所导致。

这些因素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的判定和考虑。

未成年人是需要被保护的弱势群体,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制定中,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以下具体意义:1.帮助未成年人重建人生信誉封存制度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次犯罪记录而带来的长期社会歧视和人生压力,保护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和教育的权利。

2. 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封存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是错误的,帮助他们重建良好社会形象和自尊心,提高其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

3. 预防二次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更容易被情境和环境所影响,适当的封存制度能够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保持社会稳定。

规定要点: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记录的保留期限应当有所不同。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保留期限后,相关记录应当得到封存或销毁。

2. 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与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父母或监护人应该有权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并在封存过程中参与相应程序。

3. 犯罪记录的保密性犯罪记录的保密性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内容。

犯罪记录应当被合法封存,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披露或泄露。

4. 未成年人获得主体权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职业发展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应当享有跟成年人相同的权利。

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权利,使其能够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

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3篇)

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种体现人性化、有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前科记录封存的概念前科记录封存,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条件下,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作为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前科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促进其回归社会,减少社会歧视。

二、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判决书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并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三、前科记录封存的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

2.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犯罪分子应当已经完成刑罚执行,或者被赦免。

3.无再次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无再次犯罪记录。

4.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四、前科记录封存的程序1.申请犯罪分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前科记录封存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前科记录封存条件。

3.公示公安机关将审查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封存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

五、前科记录封存的法律责任1.泄露前科记录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等工作人员泄露犯罪分子前科记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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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周季云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 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于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丰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但更符合我国现实状况。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回归社会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a new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juvenile defendant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has its rich contents and is the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 but it is accord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 discretionary evidence of sentencing; returning to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将会保护未成年犯人权,有利于其重回社会。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国际社会愈加重视未成年人权保障的趋势,践行了《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我国所签署的国际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要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进步,更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一、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275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适用对象 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的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鉴于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将其进一步限制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外,未成年犯必须是已决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3条的规定中,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才会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综合以上两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已决犯。

(二)适用条件 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所犯的罪必须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即对所犯罪行的性质没有要求,只要符合法定的罪量要求即可。这样的适用条件,无疑有利于该制度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得以广泛适用。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对于所有罪犯而言,其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85.25%。考虑到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罚的法定要求,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例将更高。因此,刑事诉讼法设定的罪量条件,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在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

(三)义务主体 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未直接对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主体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设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来看,适用主体应该是所有掌握犯罪记录的个人和单位。尽管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或个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没有责任。2

(四)法律后果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使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在一般情况下处于被封存的状态,不会被外界知晓,不能够被查询。掌握犯罪记录者有义务保守相关信息,甚至部分犯罪信息的披露也是不被允许的。另外,为了保障此制度的实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可能存在犯罪记录需要封存的情况时,法院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此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犯信息的保密性,从而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收到实效。

(五)例外情形 有原则必然存在例外,符合上述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查询:一是基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事实上,侦查机关办案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办案人员因办案需求而对未成年犯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对其正常生活并无影响。3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宗旨并不违背。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里的相关单位应该是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与未成年人生活和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如,外交部门、政审部门等国家机关。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这类单位涉及的工作比侦查机关办案活动的保密性要差,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有必要对有权查询的单位、查询用途、程序及保密义务作出明确限定。

二、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障未成年犯人权的有力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尚不成熟,学习模仿能力很强,因此,在成长过程中,易受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外界因素的影响、效仿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便可能做出越轨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人是社会化的动物,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的成长过程也是其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未成年人未能健康成长,走上犯罪道路是其社会化失败的表现,从某程度上来说,未成年人自己也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社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社会应当承担帮助他们完成再社会化的义务。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向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不得歧视未成年犯。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更具现实意义的保护,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的宽大政策。

(二)有利于消减标签效应的影响 标签理论形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并广泛传播。标签理论认为,社会上存在的犯罪现象是社会互动的必然产物。当某个人被有社会意义的他人一旦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时,他就会逐渐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负面的标签是使他人自我形象受到长期损害的主要来源,尤其在针对未成年犯时,他们更易被排除传统社会之外,而与犯罪为伍。4

犯罪记录的存在给未成年犯贴上了犯罪标签,成为未成年犯再社会化过程中最大的绊脚石。古人早有云: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况且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还不具有反社会性的特征,未成年犯学习、模仿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通过教育、改造,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很大。而犯罪记录,使未成年犯容易受到社会的排斥与歧视,并且产生低人一等的心理,长此以往,便可能自暴自弃,甚至再次犯罪。

基于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方面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另一方面是社会应付的责任。浪子回头金不换,犯罪记录封存为未成年撕掉犯罪的标签,减轻了其心理压力,使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较为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顺利复归社会。

(三)符合法的正义观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5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我们最高的价值追求。正义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诚然,一个人应当为他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当一个人已经为其年少无知的行为接受了惩罚并已真诚悔过,还让其终身背负不利的法律影响,完全违背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现是响应正义的呼唤,符合正义的要求。

(四)顺应国际发展潮流 联合国组织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这四个法律文件构建起了国际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框架。这些条约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其中《北京规则》还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与此同时,纵观世界各国,如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都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中明确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已成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

我国早已加入了《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因此我国有义务履行条约要求,加强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权和自由,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尽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存在区别,但是二者保障未成年犯人权的初衷是一致的,我国在此时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顺应了时代的步伐,是对国际潮流的有效反馈。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足于我国当前现实的选择 前文提到了其他国家大多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那么我国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制度有何异同?为什么我国选择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不是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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