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四川大学教务管理本科

四川大学教务管理本科
四川大学是中国综合性大学,其本科院系也遍布全国,其本科教务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川大学教务管理本科是一个集学术研究、教学管理、学校组织和制度建设以及其他本科教务管理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主要负责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组织和精细化。
四川大学的本科教务管理本科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学科为基础,以学校教务工作的领导理论、教务管理专业理论、学校组织机构设计理论、教学质量保障理论等为特色,以教务管理领导、教育改革与管理、学校组织机构研究、教学质量保障责任制管理等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具有深厚的学科内涵和实践性强的应用性能力。
本科学生在学习本科教务管理本科时,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规划能力、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以及本科教学管理的知识与经验,才能更好的从事本科教务管理的工作。
本科学生要积极参加本科教务管理本科的学习,学习学校教育管理理论、学校组织机构设置理论、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理论,充分利用好本科教务管理本科的学习与实践结合相结合的特点,完成学习内容,以便参加本科教务管理的实战活动,为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本科学生在学习本科教务管理本科期间,要注重培养自身的能力,要掌握本科教务管理本科的相关知识,掌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课堂教学管理、活动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要熟悉学校组织机构,协调学院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跟踪及时了解本科教务管理的情况,积极参
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以期丰富自身的管理经验。
随着教育管理的不断深化,本科教务管理本科学生需要不断开发新的视野与思路,积极主动地参与校园教务管理的实践活动,提升本科教务管理的能力,为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积极贡献力量,促进学校本科教学的发展和学校教务管理的完善。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

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转变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学生自主成才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四川大学所有文、理、工科类和部分医科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开课第四条学校和院(系)根据本科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作为开课与选课、修课的依据。
第五条各院(系)按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6周前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先修课程、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考试方式及时间等)教务处于第12周向全校公布课程表。
第六条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
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
助教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含实验课)第七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
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撤换。
对教改成绩突出、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按《教育法》的规定,所有任课教师都应用普通话授课,195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授课。
第九条任何教师主讲的任何课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修读人数才能开课。
具体的规定是:公共性课程或每年招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每年招生人数在20-39人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以及少数特殊的选修课,修读人数不少于15人;个别专业的特殊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单独审批。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部将学籍管理视为确保大学生教育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学籍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大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各个环节,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首先,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在入学前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人信息表。
这些信息将用于学生档案建立和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可靠。
其次,学籍管理规定明确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合规要求。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制和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
学籍管理规定将学生的学习过程分为授课学习和实践环节两个部分,分别规定了两者的学习时间、学分要求等。
学生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大学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纪律,严禁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保持诚信学习。
另外,学籍管理规定强调学生的考试及成绩管理。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考试安排完成各类考试,并如实填写答卷。
学籍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和评价标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和评价的客观性。
学生的成绩将作为学习成果的重要衡量指标,对学生的学习和毕业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学籍管理规定是保障大学生教育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理的学籍管理规定能够规范学生的入学、学习和毕业行为,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
教育部将继续加强学籍管理规定的落实和执行,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通过完善学籍管理规定,我们相信可以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不仅关系到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就业前景,还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教育部将持续加强学籍管理规定的宣传和落实,促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学校规定,争取取得更好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提升。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社会环境,共同推动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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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可编辑(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
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修读第七条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可编辑修业年限可为3 — 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可为4 — 7年。
第八条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
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九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重修:(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二)学生对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以最高一次分数记作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参加TOEFL、GRE、IELTS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二)学生在校参加上述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较高要求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4课程;达到基本要求可编辑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2课程(详见川大教[2005]76号文件),其成绩按一定标准折算后记入学生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所选课程均不得申请课程免听,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各学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课程免听:1、学生在选定某门课程后,且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二)学生选定课程后,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免听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在学院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在符合本条第一项各款的条件下,主讲教师可以同意学生免听课程,但是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
第十五条凡经正式选定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和学校认可的课程学分,须按照学分数计费。
第四章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学生可取得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学习资格。
取得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可编辑第十八条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修读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冲抵相应的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学生正式选课的课程均应参加学校或老师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未正式选课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第二十一条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九级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按九级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可编辑可编辑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表:百分制分数、九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以上;(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其它高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已满三年者;(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可编辑(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的本人转学申请;②相关证明材料;③学院签章的成绩单;④学生的新生录取名册。
第三十三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 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二)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可编辑(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符合条件的,学院方可同意其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按规定办理注册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院可以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并在复学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章学业警告与退学可编辑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两次学业警告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累计得到三次学业警告者;(二)学制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75%,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三)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七)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