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标题:前科消灭制度:迈向更加公正与包容的社会引言:前科消灭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一个能够推动社会公正与包容的关键措施,它的实施数十年来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看来,前科消灭制度的落实是一种最新的资源共享和社会包容性的范例,它将为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实施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提供一个全面的讨论框架。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是为了消除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这些个体长期受到的污名化和歧视。
犯罪记录在个人的职业发展、社交关系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我们能够帮助这些个体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自尊和尊严,进而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个人犯罪记录的泄露可能导致更大的歧视和甚至报复行为。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对受害者和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如果所有犯罪记录被完全消除,那么警方和其他相关机构可能会失去一些对潜在罪犯的监控和干预的手段。
三、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要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非常重要。
这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并防止信息泄露。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应该是一种有条件的制度。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如恶性杀人和强奸等,个人的犯罪记录可能会继续保留。
这样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受前科者的职业培训和社会融入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潜在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将有潜在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将为那些曾经犯罪而现在已经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机会和发展前景。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使社会更加包容和公正,打破对前科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

法治纵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探究陈荣鹏 近年来几次刑法修正,危险驾驶罪㊁代替考试罪㊁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㊁盗用身份证件罪㊁妨害安全驾驶罪㊁危险作业罪㊁高空抛物罪等纷纷入刑,明显扩张了我国轻罪犯罪圈㊂在此立法背景下,前科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对轻罪犯罪人和轻罪犯罪治理而言具有一定难度的挑战㊂因而,有必要立足轻罪制度体系,树立系统思维,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期有利于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优化我国轻罪犯罪治理模式㊂一、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轻罪前科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明显通常意义上,前科是指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被告人有罪,具有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警示他人不犯罪的法律效果㊂同时,有罪判决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记录,对其后续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一定不利影响㊂对此,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及附属后果是不容忽视的㊂累犯和再犯制度中的前科评价㊂我国刑法第65条㊁第66条㊁第356条分别规定了累犯㊁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制度,具有犯罪前科是这些制度共同的基础㊂根据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可减半入罪㊂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前科的相关要素作为增加基准性的重要参考,可见前科在量刑时的影响也较为明显㊂入伍和就业中的前科报告㊂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的人,需在入伍㊁就业时如实报告;同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不良诚信记录中的前科影响㊂随着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日益重视,贷款㊁就业㊁出国㊁户口迁徙㊁参与招投标等诸多场合,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前科的人,极有可能被排斥在外㊂例如,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包括犯罪前科在内的违法信息记录将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㊂前科标签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㊂犯罪者本人承受犯罪前科的负面评价,尚属于责任自负的范畴,但实践中这种责任往往具有溢出效应,使得其子女㊁亲属,连带承担不利的后果㊂直系近亲属是否具有前科,往往会在子女出国留学㊁警察招录㊁户口落户等方面,成为重点审查的内容㊂这种对近亲属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能够发挥前科制度的巨大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甚至超过了对本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会使犯罪者产生更大的逆反心理,增加其对制度合理性的排斥㊂(二)完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备的有利条件理论条件㊂前科消灭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犯罪㊁通常为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㊂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犯罪治理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实施犯罪的动因是多重的㊂犯罪圈的扩张,更是让很多人有可能触犯刑律而成为罪犯,有必要区分犯罪人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对轻罪的人实施相对包容的处理㊂这既包括迅速接受审判㊁从简的诉讼程序㊁宽缓的量刑结果,也包括对其刑罚的后续效果给予慎重对待,尽量不因一次犯罪而终身受到歧视㊂犯罪改造的经验也表明,人具有向善的潜能,人性善恶的争论,都不影响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人,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序良俗的法则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㊂知错能改,既是一种伦理的信条,也是现代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种特质㊂犯罪是一种错,通过改造,后续不再实施犯罪,就应该有获得被宽宥的权利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犯罪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的病态㊂实施犯罪与社会环境对行为人的影响不无关系㊂有效消除社会环境中可能引发犯罪的土壤,是减少和杜绝犯罪的重要途径㊂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将外界环境因素作为自己出罪的借口,但在治理者的视角,必须重视这种因素,并将其作为评估行为人社会处遇的重要方面㊂社会需要的是更多建设者,而不是更多对立者㊂例如,从危险驾驶罪设立以来,每年有20余万人被定罪㊂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评价为犯罪的同时,社会必须考虑,这些犯罪与传统犯罪是有质㊁量的区别㊂继而,亟须合理地制度设计,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犯罪的标签负面效应,让这类社会群体改头换面㊁正16重庆行政 2021年第2期面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建设,从而有效实现社会治理的多赢效果㊂制度条件㊂经过多年的法治探索,我国现有刑事法体系中,已经形成了与前科消灭制度有密切关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条件㊂与此相配套,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㊂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辅相成,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㊂该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有限㊂封存范围限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宣告刑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㊂二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同于犯罪消灭㊂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这种保密的记录均可以查询㊂有关单位是哪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㊂三是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情况需保密㊂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后果,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基于信息数据获取的便捷性,加之对于保密意识的欠缺,未成年犯罪记录被曝光的情形还常有发生㊂当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仅规定和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但其理念和精神是可以借鉴扩展的㊂在轻罪犯罪圈不断扩张的立法背景下,可以借鉴适用于轻罪领域,无论是否是成年人㊂犯轻罪的人,在刑事法领域犹如思想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未能有效约束自身行为而触犯了刑律,但当刑罚执行完毕,且真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真悔改,法律不应该让其前科如影随形,而应建立一种鼓励性的制度,尽快让其获得同常人一样平等的法律地位㊂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合理界定轻罪的范围是科学完善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㊂当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分层的明文制度设计㊂对此,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般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界限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划分纯粹的轻罪和相对的轻罪㊂所谓纯粹的轻罪,即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的罪名㊂比如,危险驾驶罪㊁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内,二者就属于纯粹的轻罪㊂所谓相对的轻罪,指某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虽然超过了三年,但行为人触犯该罪名的最低法定刑档在三年有期徒刑以内的,该行为也可以界定为轻罪㊂比如,以窝藏罪为例,刑法第一档刑期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刑期跨越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情节严重的窝藏罪,则应在第一档刑期内定罪量刑,此时行为人所犯窝藏罪,亦属于轻罪㊂(二)科学设置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轻罪前科能否当然消灭,应与社会观念相适应㊂行为人实施轻罪,刑法应当为其设置迷途知返的路径选择㊂此时,可考虑将犯罪记录封存作为前科消灭的过渡制度㊂行为人实施轻罪获刑,一方面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约束后续的行为,不至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期限,行为人没有再次实施犯罪,他可以获得和普通社会大众相同的社会处遇㊂这期限,是前科消灭的考察期,同时,在此期间,为确保行为人后续正常回归社会,亦应当是犯罪记录封存期㊂结合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犯罪记录封存期限宜设置为五年期限㊂五年内行为人又实施犯罪的,或成立累犯,或即使不成立累犯,但前科将作为一种不利评价加诸行为人㊂鉴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轻罪前科当然消灭,不需经过五年封存期限㊂(三)以隐私信息保护为依托落实前科消灭制度大数据时代,犯罪记录被当然地作为一种数据资源,在物理空间予以储存㊂在此意义上,前科消灭应被界定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即不能追求前科在物理意义上的永久消失,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轻罪前科达到等同于消灭的社会效果㊂为此,必须结合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统筹设计㊂轻罪前科达至消灭条件时,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行为人,其轻罪前科消灭,并阐明该制度的意义;在个人层面,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个人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经历;社会组织层面,未经宪法赋权,任何组织不得对已被宣布前科消灭的人员过问㊁查询其轻罪记录;数据控制单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并对因失泄密行为而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承担责任㊂作 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㊁检察长责任编辑:刘小侨26。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以被消灭或删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形象和未来发展,同时也为了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回正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已彻底改过自新,个人形象良好,才有可能被消灭前科。
这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达到。
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即使想要改正过错,但由于过去的前科记录,依然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存在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推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最后,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案例:案例一:17岁的小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拘留,后经检察机关鉴定,已彻底改过自新。
小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成功消灭前科。
案例二:15岁的小红因与他人斗殴被判处拘留,过后表现良好,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红的前科记录。
案例三:14岁的小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改造感化,已服刑完毕并未再犯法。
小李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李的前科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加强宣传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引言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是指一种政府规定的程序,用于消除个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有机会重新开始。
本文将会就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实施方法以及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背景犯罪前科记录是指被犯罪记录体系记录下的个人犯罪历史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通过警察、法院等机构获取,并用于判断个人是否有犯罪前科。
然而,这些犯罪前科记录经常会对个人未来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例如找工作、租房、获得贷款等。
因此,有必要考虑一种制度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以保护个人的社会重建权利。
必要性1. 个人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应该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如果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长期保存不被消灭,他们将很难找到工作、租房或获得贷款。
这将对他们的生活和人格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 刑罚完成的标志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一旦刑罚完成,个人应该被视为已经偿还了他们所犯的罪行。
消灭犯罪前科记录可以作为刑罚完成的标志,使得个人能够重新开始。
3. 促进社会稳定如果个人在刑罚完成后不能重新融入社会,就可能再次陷入犯罪行为。
相反,如果个人有机会获得工作、租房等基本需求,他们将更有动力保持良好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实施方法1. 规定消灭条件制定明确的消灭犯罪前科记录的条件是必要的。
例如,可以规定个人必须完成刑罚并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才能申请消灭记录。
2. 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设立明确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使得个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消灭犯罪前科记录。
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申请人满足消灭记录的条件。
3. 公示与保密平衡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后,是否应该公示需要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在应聘公职或从事敏感职业时,可能需要披露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
4. 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需要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例如,警察部门负责记录的保存与提供,法院负责判决与恢复申请的审批。
论前科消灭制度

法制园地论前科消灭制度□侯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43)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在西方许多国家刑事立法中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立法至今尚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前科前科消灭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1-02刑罚消灭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法律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但是这一制度并未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足够重视,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规定得也很不系统,很不完善。
而作为刑罚消灭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前科消灭制度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更大的问题,研究前科消灭的文章寥若星晨。
现行刑法中仅有两条和前科制度有关。
一是前科报告制度,一是战时缓刑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
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前科的含义与法律后果纵观各国刑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含义的前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这一条文要求存在前科须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具体刑罚。
《法国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法院得决定在犯罪记录上不记载其决定。
”《韩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徒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生效”为另一类型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考虑到我国法治现状及立法的具体情况,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应采用第二种含义的前科,也即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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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内学者对前科的界定侧重于事实说,即前科的存在必以受到处分、刑罚的事实为依据,但是,前科是刑法上的概念,既不能过分缩小刑罚的外延,也不能过分延伸至其他领域。
我认为,前科的定义应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认定有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由于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因此,我国的前科是被法院宣告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前科的后果有法定与非法定之分。
前者即刑法、行政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有前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反映在刑法领域,有的反映在非刑法领域。
非刑法领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
至于前科在刑法领域的后果,只有犯新罪时才会发生,其主要表现为:首先,前科在一定范围内是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没有前科,行为人即失去成立累犯的前提。
无论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
这是前科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其次,前科是构成法定再犯从重处罚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再次,在不构成累犯、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又是一定范围内从严把握的量刑情节。
”如果说前科的法定后果是一种明显的不利后果,是一种显性的惩罚,那么,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如影随行伴随有前科者的终生。
它无声无息却随处可见,时时可感,永远挥之不去,罪犯的标签则时刻“贴在”脸上,导致他们倍受歧视,形成事实上的人格减等,由此带来障碍,影响其求职、升学、婚恋等一系列问题。
罗曼•罗兰曾说过:“对于真诚悔过的人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他将数十次百次地疯狂犯罪,来报复社会。
”不容否认,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是不容低估的,前科的长久存在可能会使真诚改过的人承受过于苛酷的负担,并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使之看不到希望而重新危害社会。
毋庸臵疑,前科的非法定后果是报应观念在人们意识中根深蒂固的反映,也是前科的法律后果带来的必然结果。
理由很简单,既然法律那么在意前科,社会又怎能无条件地宽恕呢?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法律消灭前科的后果,来改变法律文化,以此取得消灭前科的非法定后果。
在刑法上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前科消灭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采纳,成为一项基本刑法制度。
前科消灭,是为了消除罪名惩罚效应的过剩,为了行为人更好融入社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摘除行为人“罪犯”标签,鼓励行为人重新做人的一项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发端于成文法发达的欧洲大陆。
早在18世纪末,法国、德国的刑法中就有“恢复权利”的规定。
在此之后“恢复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逐渐演变成现代刑罚领域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名誉权的恢复演变为现代的复权制度,即在法定条件下恢复有前科者被限制或剥夺的各项权利或资格;二是名誉从刑记录的消除演化为现代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前科者的罪刑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
由于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资格与权利,所以前科消灭与复权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
如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法制度,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
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虽然这标志着我国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尚刚起步,但这也是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我认为我国前科报告义务免除适用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亦即仅仅限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问题,没有提及。
第二,仅仅涉及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体系性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未建立;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即只要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均可无条件地消灭其前科。
这未能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最后,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的时间,也未予以明确。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司法实践的呼唤。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 %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 %以上。
可见,青少年犯罪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么如何更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索。
据悉,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94 年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想法,但后来基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出台。
若干年之后,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行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加强对犯罪的未成人的挽救和保护。
《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
其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
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臵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无独有偶,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宣布,在江苏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会保障等11个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
鼓楼区还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上述《办法》和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决定一经出台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争议,褒贬不一。
如前所述,尽管法院推出的前科消灭举措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推行,其效果是令人怀疑的。
但不可否认,作为基层法院能够提出这么一项现行法上所没有的举措,是难能可贵的,这决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一个基层法院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性思考,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难能可贵的探索。
来自司法实践的这一举措表明了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法机关不能再无动于衷,而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列上议事日程。
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就像一种标签将伴其终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因此丧失某种从业资格和社会信誉。
尤其对未成年人,一个插上前科标签的孩子要想重新健康生活,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的未成年人要大得多,永久地保留前科意味着一个人因“一失足”甚至是事出有因的失足而永远地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心灵上痛苦的煎熬的“千古恨”,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够人道的。
前科消灭制度旨在保证有前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其前科,其不致于永远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巨大精神负担。
这是一种合乎人道主义的做法。
铺就的是一条呼唤“浪子”灵魂与肉体回归的光明之路。
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意味着国家对行为人作出了社会之否定评价。
这种社会之否定评价,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长时间的对被判刑人造成心理压力,并与因刑罚而产生的权利的丧失与可能的名誉降低一起,导致被判刑人的社会地位的降低,正是由于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名誉的降低,常常阻碍被判刑人的再社会化。
因此,一个人犯罪后,法律已令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让一个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种种报复,这不能不说有失公正。
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预防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使其真正地回归社会。
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其意义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而在于使其在受到惩罚之后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前科消灭制度一方面为有前科的人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即它可以激励有前科者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有良好的表现,以争取撤销前科,消除其犯罪所带来的民法、行政法上以及刑法上的后果,从而预防和减少其再次犯罪。
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不会因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和歧视而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