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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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前科消灭制度

黎宏 前科消灭制度

黎宏前科消灭制度【原创实用版1篇】目录(篇1)1.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3.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影响4.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正文(篇1)在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犯罪分子的前科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积极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

在一定时间内,犯罪分子积极改过自新,不再犯罪,那么其前科行为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犯罪分子在改过自新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体会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包容,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减轻司法负担。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那么这些前科行为就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更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是否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仍存在争议。

此外,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前科消灭制度来逃避法律制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改进。

一方面,应当明确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谨慎适用。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他们在规定时间内真正改过自新,而不是利用前科消灭制度来逃避法律制裁。

总之,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有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轻司法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指的是建立一个全面的法律执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为有前科的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消除前科给人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和歧视。

这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恢复被前科影响的个人的名誉和尊严,也有助于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帮助有前科的人重建自信和信心。

前科记录给个人带来的是无穷的压力和歧视,让他们感到被社会边缘化和排斥。

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通过消除前科记录,帮助这些人重新获得公平对待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肩负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有前科的人在就业和住房方面往往面临巨大的困难,这往往会导致他们重回犯罪道路。

通过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政府可以为这些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促使他们走上正轨,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安全,还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还有助于打破社会对有前科人群的偏见和歧视。

前科记录给予有前科的人持久的标签,让他们在工作、生活和婚姻等方面经常遭受歧视。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改变这种现状,给予这些人机会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只有真正将前科从个人记录中清除,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当然,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合理的限制和监管。

尽管目标是为了给予有前科的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但并非所有的前科都可以被消灭。

累犯和严重犯罪者仍然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和限制。

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前科消灭程序,并且在决定是否消灭前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后续的行为表现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综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对于个人的复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前科消灭制度,我们能够为有前科的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恢复他们的尊严和自信,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对有前科人群的歧视和偏见,建立一个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会。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其它各方面人士都应该关注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当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刑罚记录依旧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在社会中重新获得尊重和机会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一旦判罚,其相关的记录将被记入个人档案,即所谓的“前科记录”。

这个记录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比如罪行和受到的判决,会被社会机构用于各种用途,无形中影响未成年人的求职和生活。

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长期被影响,甚至可能会被社会疏远和歧视。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角色的行为轻易地将他们划归为“有前科”的人,更不能轻易将未成年人剥夺了未来改过的机会。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是否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减轻他们的负面影响,适度地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可以有效地操作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改造的策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性:(1)无辜权益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曾经在未成年时期侵权的孩子来说,不能一直被一个印在个人档案上的标签和罪名所困扰。

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保护无辜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

(2)全社会获益。

通过消除前科记录,社会上所有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一个清白的背景将带给人们更多并且更有利的机会。

(3)有利于教育改造。

消除前科记录使得教育改造的意义更为明显,作为全面的深入改变的一部分,可以带来更长久的影响,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3. 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几个方面:(1)将犯罪记录转化为教育记录。

刑法论文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

刑法论文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

刑法论文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刑法论文: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来惩罚犯罪行为。

然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前科记录往往给个体带来了长期的负面影响,使得他们难以重返社会、融入正常生活。

因此,本文将探讨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前科记录对个体的影响不可忽视。

一旦个体有了前科记录,他们在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这种社会歧视不仅加重了个体的心理负担,也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必要的举措。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原则1. 公正性原则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公正地对待每个个体,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因素。

只有确保公正性,才能有效地消除社会歧视,为个体提供公平的机会。

2. 个案评估原则在制定前科消灭制度时,应该进行个案评估,根据个体的犯罪情况、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对前科记录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这样可以避免将所有前科记录一概而论,给予个体更加精准的帮助。

3. 教育与康复原则前科消灭制度应该注重个体的教育和康复,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个体重新融入社会。

只有提供全面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前科的消灭。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措施1. 削减前科记录保留期限当前科记录的保留期限过长,给个体带来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缩短前科记录的保留期限,让个体更早地摆脱前科的阴影。

2. 建立前科消灭申请机制个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机构提出前科消灭申请。

相关机构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前科消灭。

3. 提供职业培训与就业机会为了帮助个体重新融入社会,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通过培训和就业,个体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自身的社会价值。

4. 加强社会支持与康复服务建立康复中心和社会支持机构,为个体提供心理辅导、社交技能培训等服务。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加上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具有了犯罪前科,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给其今后的复学、升学、就业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何帮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标签: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宽严相济;制度构建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何谓前科?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前科的界定也没有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事实。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款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认定后,综合各种考虑因素所做出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前科,是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为人认定有罪以及判处刑罚的事实。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认定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认定以及被判处刑罚记录的制度。

该制度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综合考量各类犯罪因素,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摘掉犯罪标签、清除犯罪污点,进而为其重回校园、复归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客观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引言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是指一种政府规定的程序,用于消除个人犯罪前科记录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有机会重新开始。

本文将会就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实施方法以及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背景犯罪前科记录是指被犯罪记录体系记录下的个人犯罪历史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通过警察、法院等机构获取,并用于判断个人是否有犯罪前科。

然而,这些犯罪前科记录经常会对个人未来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例如找工作、租房、获得贷款等。

因此,有必要考虑一种制度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以保护个人的社会重建权利。

必要性1. 个人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刑罚后应该有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如果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长期保存不被消灭,他们将很难找到工作、租房或获得贷款。

这将对他们的生活和人格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 刑罚完成的标志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一旦刑罚完成,个人应该被视为已经偿还了他们所犯的罪行。

消灭犯罪前科记录可以作为刑罚完成的标志,使得个人能够重新开始。

3. 促进社会稳定如果个人在刑罚完成后不能重新融入社会,就可能再次陷入犯罪行为。

相反,如果个人有机会获得工作、租房等基本需求,他们将更有动力保持良好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实施方法1. 规定消灭条件制定明确的消灭犯罪前科记录的条件是必要的。

例如,可以规定个人必须完成刑罚并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才能申请消灭记录。

2. 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设立明确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机构,使得个人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消灭犯罪前科记录。

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申请人满足消灭记录的条件。

3. 公示与保密平衡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后,是否应该公示需要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在应聘公职或从事敏感职业时,可能需要披露个人的犯罪前科记录。

4. 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需要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例如,警察部门负责记录的保存与提供,法院负责判决与恢复申请的审批。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是指一种法律政策,旨在通过某些手段,消灭或清除个人犯罪前科记录。

这种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 限制个人发展机会:有前科记录的人可能会受到就业、教育、出国旅游等方面的限制,从而影响其个人发展。

2. 奖励个人改过自新:如果一个人已经改过自新,那么他应该有机会重新开始,不再受过去错误的惩罚。

3. 维护社会秩序:尽管个人已经改过自新,但他们的记录仍然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清除。

实施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需要权衡多种因素,包括个人隐私、社会安全、司法公正等方面。

因此,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式都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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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内学者对前科的界定侧重于事实说,即前科的存在必以受到处分、刑罚的事实为依据,但是,前科是刑法上的概念,既不能过分缩小刑罚的外延,也不能过分延伸至其他领域。

我认为,前科的定义应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认定有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由于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因此,我国的前科是被法院宣告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前科的后果有法定与非法定之分。

前者即刑法、行政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有前科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反映在刑法领域,有的反映在非刑法领域。

非刑法领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

至于前科在刑法领域的后果,只有犯新罪时才会发生,其主要表现为:首先,前科在一定范围内是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没有前科,行为人即失去成立累犯的前提。

无论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

这是前科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其次,前科是构成法定再犯从重处罚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再次,在不构成累犯、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又是一定范围内从严把握的量刑情节。

”如果说前科的法定后果是一种明显的不利后果,是一种显性的惩罚,那么,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如影随行伴随有前科者的终生。

它无声无息却随处可见,时时可感,永远挥之不去,罪犯的标签则时刻“贴在”脸上,导致他们倍受歧视,形成事实上的人格减等,由此带来障碍,影响其求职、升学、婚恋等一系列问题。

罗曼•罗兰曾说过:“对于真诚悔过的人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他将数十次百次地疯狂犯罪,来报复社会。

”不容否认,前科的非法定后果也是不容低估的,前科的长久存在可能会使真诚改过的人承受过于苛酷的负担,并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使之看不到希望而重新危害社会。

毋庸置疑,前科的非法定后果是报应观念在人们意识中根深蒂固的反映,也是前科的法律后果带来的必然结果。

理由很简单,既然法律那么在意前科,社会又怎能无条件地宽恕呢?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法律消灭前科的后果,来改变法律文化,以此取得消灭前科的非法定后果。

在刑法上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前科消灭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采纳,成为一项基本刑法制度。

前科消灭,是为了消除罪名惩罚效应的过剩,为了行为人更好融入社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摘除行为人“罪犯”标签,鼓励行为人重新做人的一项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发端于成文法发达的欧洲大陆。

早在18世纪末,法国、德国的刑法中就有“恢复权利”的规定。

在此之后“恢复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逐渐演变成现代刑罚领域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名誉权的恢复演变为现代的复权制度,即在法定条件下恢复有前科者被限制或剥夺的各项权利或资格;二是名誉从刑记录的消除演化为现代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前科者的罪刑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

由于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资格与权利,所以前科消灭与复权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

如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法制度,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

其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虽然这标志着我国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尚刚起步,但这也是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我认为我国前科报告义务免除适用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亦即仅仅限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问题,没有提及。

第二,仅仅涉及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体系性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未建立;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即只要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均可无条件地消灭其前科。

这未能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

最后,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的时间,也未予以明确。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司法实践的呼唤。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 %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 %以上。

可见,青少年犯罪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么如何更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索。

据悉,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曾在1994 年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想法,但后来基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出台。

若干年之后,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行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加强对犯罪的未成人的挽救和保护。

《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

其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

此时,该未成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

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无独有偶,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宣布,在江苏率先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徐州市鼓楼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会保障等11个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被永久封存,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与前科有关的犯罪事实,将不在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

鼓楼区还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他们曾经犯罪为由,在一般的升学、就业、经营等方面进行歧视,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上述《办法》和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的决定一经出台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争议,褒贬不一。

如前所述,尽管法院推出的前科消灭举措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推行,其效果是令人怀疑的。

但不可否认,作为基层法院能够提出这么一项现行法上所没有的举措,是难能可贵的,这决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一个基层法院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性思考,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难能可贵的探索。

来自司法实践的这一举措表明了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法机关不能再无动于衷,而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列上议事日程。

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就像一种标签将伴其终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因此丧失某种从业资格和社会信誉。

尤其对未成年人,一个插上前科标签的孩子要想重新健康生活,他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的未成年人要大得多,永久地保留前科意味着一个人因“一失足”甚至是事出有因的失足而永远地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心灵上痛苦的煎熬的“千古恨”,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够人道的。

前科消灭制度旨在保证有前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其前科,其不致于永远承受实际上的惩罚和巨大精神负担。

这是一种合乎人道主义的做法。

铺就的是一条呼唤“浪子”灵魂与肉体回归的光明之路。

对行为人判处刑罚意味着国家对行为人作出了社会之否定评价。

这种社会之否定评价,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长时间的对被判刑人造成心理压力,并与因刑罚而产生的权利的丧失与可能的名誉降低一起,导致被判刑人的社会地位的降低,正是由于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名誉的降低,常常阻碍被判刑人的再社会化。

因此,一个人犯罪后,法律已令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让一个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承受犯罪所带来的种种报复,这不能不说有失公正。

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预防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使其真正地回归社会。

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其意义不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而在于使其在受到惩罚之后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其再次犯罪。

前科消灭制度一方面为有前科的人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即它可以激励有前科者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有良好的表现,以争取撤销前科,消除其犯罪所带来的民法、行政法上以及刑法上的后果,从而预防和减少其再次犯罪。

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为消除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不会因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和歧视而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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