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停送电制度及操作规程范文(4篇)

停送电制度及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制定本停送电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停送电操作,包括计划性停电、紧急停电和事故停电等。
第三条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完好以及保电需求的满足。
第四条所有从事停送电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非相关人员从事停送电操作。
第五条停送电操作应当依据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灵活性和经济性进行合理安排。
第六条电力系统停送电操作必须与调度、维护、施工等部门紧密配合,提前沟通和协调,确保停送电操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电力系统所属单位所有。
第二章计划性停电第八条计划性停电包括定期检修、大修、设备改造、分段通电等,必须提前制定详细的停电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九条停电计划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停电日期、时间和地点的确定;2. 停电范围和影响范围的说明;3. 停电时的备用电源和保电措施;4. 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的确定;5. 相关部门的配合措施。
第十条停电计划必须在停电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并做好相关公告和宣传工作,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知情和安全。
第十一条停电前必须对停电区域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危险因素存在。
第十二条停电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停电计划操作,停电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供电工作,并对停电和恢复供电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紧急停电第十三条紧急停电包括突发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停电,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紧急停电前必须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和调度备用电源,确保停电期间保电需求的满足。
第十五条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公告和宣传工作,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知情和安全。
第十六条紧急停电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监测和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供电所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所内所有停送电操作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停送电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了解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符合停送电操作条件,确保设备无异常。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向相关人员通报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八条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停送电操作:1. 检查操作票,确认停送电操作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无误。
2.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准备情况。
3. 关闭设备开关,断开电源,确认设备处于停电状态。
4. 检查设备绝缘情况,确认无异常。
5. 标记停电设备,防止误操作。
6.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送电操作程序与停送电操作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确认设备绝缘情况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后的工作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原状。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填写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停送电操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供电所所长对本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对停送电操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供电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供电所停送电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可靠,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电力服务。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3.9.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
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2)一、工作目标1. 安全:确保停送电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高效:提高停送电作业的效率,减少停电时间。
3. 经济:合理利用电力资源,降低停电成本。
4. 通讯:确保停送电工作队伍之间的有效沟通,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停送电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和管理停送电工作。
2. 制定停送电作业的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前和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各方充分准备。
3. 停送电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停送电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导书,确保每名停送电工作人员都熟悉并遵守。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主要目的是确保矿井设备和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稳定,防止因电力故障引发事故,并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内容:1.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明确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2.编制停电计划: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安排,制定停电计划,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和停电设备等内容。
3.停电申请与审批:矿井需要停电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提前向电力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停电申请,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停电操作。
4.停电操作:停电操作需要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负责,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停电前需要进行设备检查,禁止操纵设备产生临时电荷。
5.停电期间管理:矿井停电期间,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统一协调停电期间相关事宜,确保停电期间其他设备的安全运行。
6.恢复供电:停电结束后,需要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后再恢复供电。
恢复供电前要进行试电检查,确保电力设施运行正常。
7.停电记录和分析:每次停电都需要进行记录,包括停电的原因、停电时间、停电区域和设备等信息,分析停电原因和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的编制还需要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煤矿停送电过程中的安全和正常进行,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停送电过程中的所有操作人员,包括电力设备操作人员、矿井相关工作人员及煤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停送电的定义停送电是指煤矿为了维修、检修设备,保障工作期间安全而进行的电力中断操作。
第四条停送电的准备工作4.1 煤矿管理人员应当提前安排好停送电的时机和范围,明确停电的目的和原因,并通知相关操作人员。
4.2 停送电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停电过程中不会造成任何安全隐患。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停送电、临时停送电、事故停送电等。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停送电安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停送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停送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停送电安全教育培训;(三)审核停送电工作方案;(四)监督停送电工作实施;(五)处理停送电安全事故;(六)组织开展停送电安全检查和评比活动。
第七条停送电工作班组应设立停送电安全员,负责班组停送电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停送电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监督停送电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四)组织班组停送电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停送电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停送电工作程序第九条停送电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停送电工作方案;(二)进行停送电安全风险评估;(三)办理停送电工作许可;(四)实施停送电工作;(五)恢复送电;(六)总结评估。
第十条编制停送电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停送电原因、目的和范围;(二)停送电时间、地点和范围;(三)停送电工作内容、方法和技术措施;(四)停送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五)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班组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停送电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停送电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停送电工作可能导致的后果;(三)停送电工作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作业的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高低压设备、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作业。
第三条停送电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
第二章停送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第五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章停送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八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严禁酒后、精神恍惚者操作停送电作业。
第十条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停送电作业后的工作第十二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无遗留隐患。
第十三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4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送电工作,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电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停电、临时停电、紧急送电等。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是指为了进行电网设备检修、维护、改造等工作而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停断或启动的工作。
第四条停、送电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高效、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停、送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停、送电工作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严禁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停、送电工作应于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进行,避免对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九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向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通知,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部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停、送电工作人员的选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计划和作业步骤。
第十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熟悉电网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掌握相关的故障排除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车辆和工具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时接受安排和调度。
第十九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工作过程的可追溯和安全。
第三章停、送电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停电/送电的时间、范围、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停、送电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保证电网设备的安全停电和送电。
第二十二条停、送电工作应确保用户安全,采取措施避免因停电/送电导致用户损失。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模版(3篇)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电力设备和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停送电操作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部门、工业企业、商业建筑、居民区域等。
第三条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明确停送电的目的和操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停送电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停送电操作中涉及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和安全意识,严禁无资质和无经验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五条对于有关停送电操作的设备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第二章停送电方式第六条停送电方式包括计划停送电和紧急停送电。
第七条计划停送电是指提前制定停送电方案,按照计划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八条紧急停送电是指在发生突发情况或安全隐患时,立即采取停送电措施,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在进行计划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确保所有人员都知晓停送电操作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条在进行紧急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三章停送电管理第十一条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和合格评定的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停送电操作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排查,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的状态、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停送电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更或省略操作步骤。
第十四条停送电操作中必须使用专用的操作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损坏或无效的工具。
第十五条在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警示告知,确保其他人员不会误入作业区域。
第四章监督检验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必须对停送电操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验,并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停送电操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必要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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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高低设备停送电,以及各单位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
第二条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见附件)。
并由专业电工完成。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应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程》操作,停电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牌、装设遮拦的程序。
第四条认真执行工作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无论高压或低压停送电,必须明确停送电时间,并且严格遵守,如有变动,及时另行通知。
第六条在同一条线路带有两个以上单位时,若其中一个单位停电,在此停电时间,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利用该停电时间进行检修电气设备和其他相关操作,如需检修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
到送电时间,由检修单位持工作票到供电区域进行送电,并不再通知其他单位。
第七条凡在公司办公生活线路用电的配电箱(柜)需要停电,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电原因,报后勤部,由后勤部协调停送电时间后,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由相关单位签字认可。
第八条各单位自行施工或检修本单位设备,无涉及其他单位停送电的,由本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电气作业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操作。
第九条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紧急停电。
事后,补办停电手续。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需停送电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日常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并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和协调内部停送电工作。
第十二条涉及外施工单位检修时办理停送电手续的,执行本公司《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高低压设备停送电管理制度一、办理工作票时一定按照谁停电谁送电,一人办停送电工作票的原则。
(如工作票丢失,必须由工段负责人或工段以上负责人签发送电通知放可送电)严禁口头约时停送电。
严禁带负荷停电。
二、线路故障和设备检修,需经有关领导许可再通知相关人员后方可办票停电。
高压设备因检修或工作需要而停电时,必须按规定填写高压工作票,要将主回路上的高压真空断路器,小车摇出断开,挂警示牌,并在停电设备可能发生感应电压的部件接地线。
低压断电时,需拉出主回路低压抽屉柜并挂警示牌。
电容器必须接地放电,确认设备无电后方可工作。
三、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电器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着装安全保护用品方可开始作业。
四、作业完毕在恢复供电前,要对工作范围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接地线,短路线,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要全部拆除,供电线路,机械设备上无任何遗留材料、工具、杂物等,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由办停电票者检查无误再通知相关人员后方可填写送电工作票送电。
五、停送电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非工作人员任意停送电。
六、停送高压电作业时,站在专用的绝缘物上操作。
操作时要由技术熟练和对本系统设备熟悉的人员监护。
七、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一、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
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没有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停送电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停送电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发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规定要求时,才能执行。
五、对认真执行规定避免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不论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电、解脱电源等工作时,要严格禁止带电作业。
井下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七、本规定所谓“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1、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伏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
2、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之前仍认为是“带电”。
3、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的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电”部分。
八、本规定所谓“停送电工作”系指执行第6条任务,在井上下变电所(台)输配电线路上,动力和照明等设备的开关上,进行停送电操作及在被停电部分的一切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不论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称为“停送电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各单位、供电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作为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具体要求,另制订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十、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随时报业务主管部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本规定逐步完善。
第二节一般规定一、井上下变电所,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予随之修改,必须做到与实际相符,所有开关上应设标示牌,标明开关编号、供电地点或供电线路和设备名称等,以供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
二、在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应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和短路,证明确实无电时才能开始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
三、在进行停送电工作之前,必须准备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等)登杆工作必须系安全带。
四、如遇漏电开关突然掉闸,可按照下列规定。
1、供井下的分路开关拒掉闸,没有查明原因不准强送。
2、供井上的分路开关柜因过流动作掉闸(继电器有动指标),允许强送一次,一次强送不上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待切断事故点后进行送电。
3、确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可以强送。
4、由于系统短路,电压突然降低,使装有无压释放器的井下分路开关柜动作掉闸,又查明确非本开关柜馈出系统的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批示时),也可强送。
五、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格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
第三节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一、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电的有关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响工作的残废者。
3、工作前饮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没有发给“电工证”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压病症致头晕者。
二、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紧急救法。
三、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1、全矿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矿的输配电技术人员担任。
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技术人员担任。
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能胜任的当班调度员一人负责代理。
2、检修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或由该工程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3、停送电操作,由变电室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3KV及以上)设备上进行操作时,一般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配电室停送电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一人担任,中途不得随便更换人员。
四、停送电工作人员职责范围。
1、停送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安全停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电申请,签发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
2、工作负责人负责本范围内停送电工作的全部责任,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规定。
3、工作负责人在送电之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是否正确可靠。
4、停送电操作人,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计可,不准任何人代替。
如遇漏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没有电气常识和电气设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也不得进行操作。
5、凡变电室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
五、停送电工作,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第四节停送电制度一、操作程序1、检修高压线路高压设备或其它情况需要停电或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2、各用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时,首先向调度室提出停电申请,并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由机电科负责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矿调度值班人(工作许可人),另一份交检修单位实施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员分别签名。
3、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即可与变电所联系进行倒闸操作命令(口头、电话),变电所值班人员可根据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受令人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然后操作员和监护员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
4、操作员和监护员可根据操作票的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相应打一个“对”,操作完毕把接地及挂上,并挂停电牌和有关安全标志牌,这时可向调度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报告。
5、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发出工作命令(口头、电话),这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工作票要求和有关安全措施,实施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场所,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工作完成后,清理现场由工作负责人亲自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工作结果,并将工作票交给工作票签发人保管。
6、工作许可人向变电所操作人员命令恢复送电,操作人员按规程要求送电,送电后由操作人员向调度值班员汇报,送电正常则本次停电检修结束。
7、只有矿调度值班员才有权向变电所值班员发出停送电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变电所停送电。
二、管理办法1、各用电单位在申请停电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与单位联系好,安排好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及生产安排情况,并商定停电时间。
2、停关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查清所要停关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要求一致经查清核对确定无误时,方可进行操作。
3、在带电设备的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工作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其货原因,容易使工具人体等可触及到导电部分,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4、在井下进行停电工作时,切断电源后必须将导体接地放电,接地放电前,对可能积聚沼气的地方,必须进行检查,当沼气浓度在1%以下进,才准放电。
5、工作完成后,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命令后才能进行合闸关电,严禁用信号,摆灯碱话右会计时间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挥送电,杜绝约时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