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集下载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完整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doc

(完整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doc

(完整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doc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档案管理1、主要内容1.1档案是公司在施⼯⽣产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保密制度、⾏政、经营、⽣产技术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基本建设、产品、设备档案和⼈事档案等,其构成以项⽬、设备和会计、经营档案为主体。

1.2公司档案⼯作是企业管理基础⼯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貌的⼀项⼯作。

1.3公司档案管理⼯作要坚持集中统⼀的管理原则。

2、⽂件的收集与归档2.1 各部门形成的⽂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 12 ⽉ 31 ⽇之前向公司办公室办理移交。

2.2⼀项⼯作由⼏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作中形成的⽂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员收集,交⾏政部备案。

会议⽂件由⾏政部收集。

2.3 ⾏政部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录。

2.4⾏政部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2.5 定期进⾏对库房档案的清理核对⼯作,做到账务相符,对破损、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修补或复制。

2.6收进的档案要及时⼊库,借阅档案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3、公司⽂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3.1 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完整。

3.2 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3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公司⽂件材料的归档范围4.1保密办公室:保密相关法规、制度;重要的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资料;⼯作计划、总结等。

4.2⾏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件;组织变⾰、变迁、⼤事记、年报等⽂件材料;发展规划、⼯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件。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四)便于检索,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和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时效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化: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标准化: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整理。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三)对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科学保管: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利用;(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依法进行保密。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档[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津档[2004]35号)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企业、事业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本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四)综合档案馆负责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根据需要适当建立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

(一)市和区、县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区、县以下不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五)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

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文书档案数量不断增长,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这些文书档案进行规范、整理、保管和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文书档案,2016年10月1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将为文书档案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下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文书档案管理中,应该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管理。

文书档案应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程序的严格管理。

第二,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文书档案管理方面,应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杜绝出现错误和误传,以免影响其合法性及安全性。

第三,加强档案的保密管理。

在文书档案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的保密性,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交易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二、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与内容文书档案管理包括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

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层面、各个类型的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文书档案的建立与归档。

文书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建立、编制、审核、核稿、批准等手续,按照时间先后归档,确保文书档案能够完整、真实地反映历史事实。

第二,文书档案的保管。

文书档案必须在规定的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管下进行保存,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手段,保证档案的合法和安全。

第三,文书档案的利用。

文书档案可以进行调阅、利用,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需要进行审核、批准,并保持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文书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文书档案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其价值,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恰当的处置。

也可以根据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三、文书档案管理的责任与处罚文书档案管理涉及到大量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单位,因此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

对于违反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整个文书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文书档案管理失职,造成危害的人员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保护本单位档案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次第不一的档案按最早记录时间进行排序。

第四条严格对档案进行分类,由专人负责质量监控。

第五条内部档案外传应事先经过批准,并对外出档案做好备案。

第六条对档案的页码,页数、时间、地点等信息应统一规范。

页码信息应附于档案定位的第一页。

第七条本单位档案使用应严格依法进行。

第八条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保管人、保管辅助人员组成。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第十条本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单位负责收集档案。

基本情况、决策依据、财务支出、评估报告以及合同、协议、决策文本等文件均应为重点收集档案。

第十二条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必须按时按地收集出库文件,并经过统计记录和定期汇总。

第十三条本单位档案必须按规定逐级鉴定。

无需鉴定的档案,也应当经过核实之后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本单位档案应当按规定分类编制目录。

第十五条本单位档案储存应当合理规划,统一调配,由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保管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三章档案利用第十七条档案利用应符合国家保密、保护知识产权和保障人民利益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了方便利用,本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档案目录,并公开必要的内容。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向外界提供档案服务。

请求参阅本单位档案的人员,应当依法申请,由档案管理机构核实后签署档案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购买复制本和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档案应当通过出版、展览品等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单位应当严格保守档案中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篡改档案,或者销毁档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民办发〔2000〕5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0.03.30【实施日期】200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5号2000年3月30日)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有关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民政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单位档案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民政部有关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组织开展立卷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五)开展档案利用,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六)按规定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情况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七条为保证档案种类齐全,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部档案资料馆备案。

第八条凡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民政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程序》和《民政部文书档案案卷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

谁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第八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表;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项目开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充分有效地发挥档案工作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工程技术、规划设计、计划统计、经营销售、财务管理、工程施工、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工作形成的对集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档案。

第三条集团所属各中心、子公司及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集团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管理工作完整纳入到基础管理和计划管理之中。

第五条集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集团各中心、子公司和社会各方面的依法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文档信息部是集团档案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章立制、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有专业技术、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接收、保管、移交工作,提供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档案。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作为考核单位领导业绩的一部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调换档案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
知情并备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管理和保管好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各级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对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在归档之列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集团档案按规定的管理范围,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文件材料的流转要遵循集团各项工作规程和文书处理程序。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十四条文件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集团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十五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各中心、各子公司各项管理程序和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集团机密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河南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集团管理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