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_破产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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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条

破产法第二条

破产法第二条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一、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本法缔约国自行决定,在没有此种最低数额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联合申请也是可行的。

二、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终止债务的履行,但是,除非本法律特别允许,否则不得申请破产。

三、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要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决。

四、审查破产申请: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是否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2)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3)财产状况是否足以支付债权人;(4)债务人是否存在构成犯罪的行为;(5)债权人是否有能力满足他们的要求;(6)债务人是否存在重大违反本法的行为;(7)债务人是否有可能恢复偿付能力;(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裁决审查:法院在审查完破产申请后,根据本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作出破产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决。

六、裁决执行:如果法院作出破产裁决,应立即执行破产裁决,以便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重组适用法律(2篇)

破产重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组是指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重整,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破产重组的适用法律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破产重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破产重组的主要法律依据,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破产重组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为破产重组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规定,对破产重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规定,对破产重组中涉及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权等规定,对破产重组中涉及物权问题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担保物权、保证、抵押、质押等规定,对破产重组中涉及担保问题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破产重组的适用法律1.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的确定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破产财产的除外。

破产财产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商法-企业破产法(二)_真题-无答案

商法-企业破产法(二)_真题-无答案

商法-企业破产法(二)(总分6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B.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全体债权总额的1/2以上C.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D. 在债权人会议中,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 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

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 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 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 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 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3. 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确立了3个月的申报期限,某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B. 甲公司无权补充申报债权C. 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D. 甲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4.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共益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A.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C. 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支付的费用D. 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5.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2年注会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2022年注会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2022年注会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2022年注会考试备考已经开头,想知道自己的学习成果如何?一测便知。

我注会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份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盼望能对各位考生有所关心!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商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2022年9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全部权,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2022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打算连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状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于乙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的,给甲公司造成损害,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B. 对于订有全部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作为出卖人的管理人只能解除,不能连续履行C. 即便乙公司未支付剩余20万元价款,管理人也不能主见取回机器设备,只能依法主见乙公司连续支付价款,以及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D. 破产受理后,全部权保留条款失效,机器设备交付时视为全部权转移,乙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

A. 监督破产财产安排B.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 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D.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注会经济法全书学问点,点击图片即可猎取1.参考答案:C2.参考答案:A以上就是我注会我为各位考生预备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练习题,盼望能对大家有所关心。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头,我线下课程以及线上课程都在乐观开展中,考生可以询问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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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6节-企业破产法(2)-李文涛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6节-企业破产法(2)-李文涛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撤销权(F31、32);★★1.欺诈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赠与无偿转让财产的;(2)低价卖、高价买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因撤销而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供物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弃债权放弃债权的。

(5)提前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

【例题】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偿对乙公司的负债,该负债于2013年5月1日届期。

①管理人对该提前清偿行为能否撤销?【答案】不可以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偿时,甲公司依法符合破产原因,如何处理?【答案】可以撤销2.偏颇行为(破产法解释二F11-17)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正常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他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情形:(1)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权人也可以创设债务以抵销方式清偿。

【例题】2013年2月1日,甲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原因,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商法学(上)第二章破产法

商法学(上)第二章破产法

商法学(上)第二章破产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和掌握破产的概念;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与破产清算2、明确破产程序;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3、弄清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个人破产程序学时分配:2学时教学重点、难点: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思考题:1、简述破产法的立法准则2、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构成4、简述破产和解程序的特点5、简述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和范围6、试论个人破产程序的建立第一节导论一、破产概念(一)破产概念的由来:“破产”(Bankrupt)一词源于外来语。

从词源上讲,Bankrupt一词源于十四世纪意大利语“bancarotta”,可以被译为“摊位被砸”,它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据称,在商业、贸易、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沿街摆摊设点,各有自己的板凳(“bank”),当某一业主无力支付所负债务时,其债权人就可按习惯将其“板凳”砸烂,以示此人为经营失败,为资不抵偿者,久而久之,被演化出“破产”的意思。

(二)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在法律上,“破产”(bankrupt)常被用来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理的法律程序,《布莱克法律词典》对brankrupt的解释为:“一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境或地位,应受破产约束的情形。

一个人(根据1898年破产法)构成破产行为,因而可能被其债权人送上法庭,或者一个人的境况使他有杈通过申请破产而受益于破产法的情形”。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对brankruptcy的解释是:“国家通过特别指定的官员的行动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占有,并在满足优先债权和优先权的情况下对该财产加以变卖和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

它的目在在于保护债务人免受个别债权人的不正当压力,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并且最终使债务人免除责任从而能够重新开始。

日本《法律学小辞典》称破产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课程资料:第2讲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课程资料:第2讲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1】(2013年)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

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

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

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

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

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法律(2篇)

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也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破产适用法律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及原因1. 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经依法宣告,丧失法人资格,停止经营活动的法律状态。

2. 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1)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波动、信贷风险、利率风险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降,盈利能力降低。

(2)经营风险:内部管理不善、内部控制失效、操作风险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经营亏损。

(3)合规风险:违反监管规定、违规操作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处罚和赔偿。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不足,无法满足客户提款需求,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破产。

三、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法律依据,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

该法明确了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定、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为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破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贷款合同、存款合同等,为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效力、实现方式等,为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担保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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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僵局】
(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0·单选题】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B.破产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决议事项均享有表决权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D.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若不能获得通过,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D
【解析】(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选项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选项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均为“复合决议”规则。

(4)选项D:债权人会议表
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可撤销;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2)受理前6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016·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提出请求撤销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A.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
B.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C.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
D.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
E.债务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答案】ADE
【解析】(1)选项ADE: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选项D);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A、选项E);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选项B: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包括未依法缴付的出资本息和抽逃
3.出卖人的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行权时间
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提示】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3)出卖人的特殊行权方式
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举例·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

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

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乙公司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经向管理人表示取回,货物到达管理人后,乙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时,管理人应予准许。

【考点13】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015·单选题】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考点16】别除权
1.别除权的界定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示】成立别除权的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举例1】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1)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150万元,则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其余50万元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

(2)假定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乙银行的债权依然是优先受偿的,但是该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的所有债权,余债2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举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大楼设定抵押,丙公司破产,乙银行在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若担保物价值80万元,乙银行主张实现担保物权,受偿80万后,剩余未受偿的20万债权不得再向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只能要求主债务人甲公司进行清偿。

【考点17】破产财产的分配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实现担保权利外,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劳动债权;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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