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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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0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

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

五是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我会将稳妥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和保险类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银保监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郭树清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3
【摘要】《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4页(P50-63)
【作者】郭树清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和推
动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21]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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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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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
银保监会5月7日消息,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

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四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

五是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使用和管理中的公示、公告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公示方面,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二是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公告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需要进行公告的情形和时限要求。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

二是明确可采取的公告方式及效果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可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或采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稳妥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和保险类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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