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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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裁判规则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则,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双方之间的人格从属性较强,用人单位根据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按月结算劳动报酬,经济从属性明显,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正文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

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每周经提前申请可休息1天,每天至少在线接单8小时;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

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按照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每天8:30到站点开早会,每周工作6至7天,每天在线接单时长为8至11小时不等。

何某请假时,均须通过站长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申请。

某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某货运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而某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

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某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

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

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外卖配送员刘与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刘到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后刘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

刘请求认定工伤。

配送中心认为刘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

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配送员胡与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

胡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

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三外卖配送员周与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周在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

周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

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四网约车司机刘与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刘在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自备符合平台要求的车辆从事专车司机服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五网约车司机许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许根据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公司的小轿车租赁给许,并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例二:快递员劳动争议案案例三: 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案例四:超市促销员劳动争议案案例五:季节性就业劳动争议案案例六:企业考核管理劳动争议案案例七: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案案例八: 车辆挂靠中的劳动争议案案例九: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案例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争议案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时年56 岁的王某(女) 于2021 年 4 月入职至某养老院从事护理工作。

同年 5 月21 日下午15 时许,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

后王某因医疗费与养老院产生纠纷,养老院以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了王某关于确认与养老院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某养老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某入职至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55 岁,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一位雇主与一名雇员签订了劳动合同,雇员同意在雇主的指导下,并根据雇主的要求和安排,从事特定工作。

雇员可以从雇主获得报酬,并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待遇。

在这种典型的劳动关系中,雇员作为雇主的下属,受到雇主的权威和控制。

雇主有权对雇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处罚,而雇员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

同时,劳动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工作时间、工资、假期等。

这种劳动关系通常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工资支付以及劳动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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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原创版)
目录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实操建议
正文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对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获取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在某公司工作的小张,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张因工作受伤,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
续签劳动合同,但小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后来,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小李被裁员。

此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小王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后来,小王因工作劳累过度生病,要求两家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两家公司以小王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

因此,两家公司应分别承担病假工资的支付责任。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实操建议
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实操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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