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06【实施日期】2004.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市工程建设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加快工程进度,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施工标准化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2.科学规划: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施工;3.全面管理:施工管理要全面覆盖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确保施工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4.有效控制:通过合理的控制措施,及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的达标;5.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施工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四、施工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1.施工组织管理(1)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审批机关审批;(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明确各个工程分部的施工要求、工期计划等内容;(4)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安全管理(1)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使用;(3)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4)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5)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质量管理(1)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质量管理方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2)施工中必须按照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数据;(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施工方式,保证施工质量的达标;(4)施工现场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处理检验不合格的问题。

4.进度管理(1)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审批机关备案;(2)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更新进度计划;(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的达标;(4)施工中出现进度滞后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工程建设过程、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并推动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首先,办法重点强调了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推动标准化工作落地生根。

其次,办法明确了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可操作性、公开公正、综合性等,要求各方面在实施标准化管理中要遵循这些原则,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此外,办法还对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包括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推进、标准制定和修订、标准化培训和宣传等,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为了更好地贯彻办法,山东省还积极推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

一方面,该省加强了标准化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组织开展了各类培训活动,提升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该省加强了标准化管理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举办研讨会、宣传推广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了解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并主动参与到标准化管理中来。

总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导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推进、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将推动山东省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山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

自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以来,我省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各级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和经验。

下面将从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标准化工作组织和推进、标准制定和修订、标准化培训和宣传等几个方面阐述。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安全,依法保护环境,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修订施工技术规程、施工工艺及施工程序等规程文件;(二)组织施工方按照规程文件进行施工操作,并进行监督;(三)完善标准制度,不断提高施工标准;(四)建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测和检查;(五)统一施工记录,完善施工档案管理;(六)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施工技术规程的制定与修订(一)施工技术规程是工程项目施工的技术文件,是指导施工的依据;(二)施工技术规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并按照国家标准化规定,确定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施工工艺与工序、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三)施工技术规程的修订应及时、准确,修订后的施工技术规程应及时向施工方和监理方公布并执行。

第五条施工工艺及施工程序的制定与修订(一)施工工艺是指导施工工序顺序、工艺路线和操作方法的技术文件;(二)施工程序是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控制活动的次序和步骤记录;(三)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应根据施工技术规程制定,并按照国家标准化规定制定;(四)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修订后应及时向施工方和监理方公布并执行。

第六条施工方的责任(一)施工方应按照施工技术规程、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二)施工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操作,并按规定完成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三)施工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执行,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章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机构第七条形成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机构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提高,提高工程设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制定本标准。

二、管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设计标准化管理的全过程。

三、管理原则1. 规范性原则:设计标准化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设计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2. 专业性原则:设计标准化管理应当侧重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3. 创新性原则:设计标准化管理应当鼓励技术创新,提高设计效率和效果。

4. 效益性原则:设计标准化管理应当注重实效性,提高设计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管理目标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

2. 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加强设计团队的协作与沟通。

3. 建立设计标准库,积累设计经验,推广优秀设计案例。

4. 建立设计质量评价机制,持续改进设计质量,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管理内容1. 设计标准库建设(1)建立设计标准库,整理标准化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供设计人员参考。

(2)设计标准库应当定期更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计水平。

(3)设计标准库应当按照设计阶段划分,建立设计标准化管理分类体系。

2. 设计流程管理(1)明确设计流程,制定设计计划和时间表,监督设计进度和质量。

(2)规范设计文件管理,对设计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3)建立设计评审机制,对重要设计环节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设计人员管理(1)选拔和培训优秀设计人员,建立设计团队,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2)建立设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激励设计人员积极工作,推动设计质量提升。

(3)加强设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设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

4. 设计质量管理(1)建立设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设计成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建立设计质量追溯机制,对设计缺陷进行分析和整改,确保设计质量。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建设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工地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工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具备合法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境。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置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施工。

第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按照编制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工程,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项目应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地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

第十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完善工地环境卫生制度,保持工地的整洁和清洁。

第三章工地建设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和安全信息。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科技成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政府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标准实行全文强制或条文强制。

第九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及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信息技术要求;(五)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技术要求;(七)全省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的技术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实施,按规定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第十一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且又需要在施工企业内部协调统一的工程技术要求,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

(二)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采用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

(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标准相抵触和重复;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和重复;企业标准不得与地方标准相抵触和重复。

第十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分阶段进行。

(一)申请立项阶段。

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申请报告包括:标准项目名称、主参编单位及其技术水平情况、主参编人员及其及其技术水平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时限以及设备、资金等计划。

(二)准备阶段。

由主编制单位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意见,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讨论编写工作大纲:包括编写依据、原则、章节及其纲要、工作程序和计划、人员分工等。

落实设备、资金。

编写工作大纲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编写阶段。

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论证后,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

(四)送审阶段。

由主编单位将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综合,完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对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与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五)报批阶段。

专家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及其人员对相应专业应有较丰富的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具有组织解决标准中的主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主编单位应按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标准编制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定并形成书面审定意见。

专家审查委员会应由九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应包括与工程标准内容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科研及工程使用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修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应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发布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应在文件中注明“本标准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对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天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DBJ14──***──****───────────────标准发布年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代号经修编再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不变,只改年号。

第二十条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版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制。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和省统一的要求。

标准出版时应将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及建设部批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的封面上。

凡未经批准发布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当事人自愿采用。

未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可经当事人约定后在建设活动中采用。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当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且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二十五条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省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可在省内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标准设计图或施工图、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其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宣贯培训。

使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新颁标准。

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须含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学习培训的记录。

第三十条负责标准的宣讲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的编制人员或是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

标准的宣讲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同意。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贯标检查记录报告上签署意见。

工程贯标检查报告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审核签字。

贯标检查记录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建设工业产品、设备,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节能、环保、卫生等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