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京建交[2008]3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30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30日内持下列材料及复

印件到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其中,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单位的,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房屋来源证明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2、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出租人还需提交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租军队房产的,还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应代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或居间成交租赁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后,可不必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但应备齐本通知第一条所需材料备查。

四、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或对经纪机构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后(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及现场照片),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填写、下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表(非居住)》(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的租赁合同,符合备案条件的,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备案表》转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立足于现有房屋管理体制,完善对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授权委托书

2、《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非居住)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性别:年龄:职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区(县)街道(乡镇)街(路)

号(小区)楼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此委托书可以从网上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租金情况 租金为:¥18000元/月起,即约¥30元/㎡/月(以上租金不含

任何税费),涉及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28 日前按现金/汇款/转账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免租期: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赁期间之次月起的三个月即201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租金。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本合同缴租程序为二按一租,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甲方对该租赁物业验收后,甲方将保证金免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内的修缮责任。 3.发现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或者乙方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平谷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 第43号提案的办理报告(C) 付强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提案收悉。我单位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做如下答复: 一、负责都丽豪廷供暖的单位是平谷区供暖中心承平园供暖站,该供暖站的上水和出水温度均达标,造成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室内供暖管道及散热器质量较差,如管道堵塞、变形及散热器进出口方向接反的情况。导致管道流通截面积较小,致使采暖用户室内散热器水流量及循环速度减小。所以影响散热器的散热效果。 2、建筑物内供暖主立管管径规格较小,供暖系统水循环流量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影响供暖效果。 3、采暖用户私自拆改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及采暖设备,也影响供暖效果。经供暖中心调查,都丽豪廷5号楼90%以上采暖用户对室内供暖设施私进行了更改。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管

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如果住户违反本规定,根据《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市政管委433号)第七条的规定,用户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供暖单位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度的标准。 二、鉴于存在上述现象,我委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今后将参加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对小区的供暖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确保小区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后能达到供暖温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利民、郝文杰 69988442 委员意见: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251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

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

深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管理所收文—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变更时,需按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具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所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46450.html,)或者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046450.html,)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常州市2012版)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2012年5月修订)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订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具体情况: 1、租赁期限: 自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2、租金总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 元 (大写)_______ 佰 ________ 拾_________ 万________ 仟 ________ 佰________ 拾_________ 元整。 3、租金的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水电气押金(大写)元,租赁保证金 (大写)元,房屋恢复原状押金(大写)元。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本合同名下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水电气押金、租赁 保证金和房屋恢复原状押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如本合同为续签合同 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在租赁期内双方的维修责任: 1、甲方仅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查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房屋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2、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核实房屋内外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清单。房屋交接清单对甲、乙双方就房屋内外具体维修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补充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在租赁有效期内负责自行装修及增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一个月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3)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付租金,超过三十日仍未履行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5)损坏承租房屋的; (6)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一个月以上的;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非住宅)完整版(截至2013年最新)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 ,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电子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穗租备号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租赁期限 小写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 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 赁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常州市12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常州市12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2012年5月修订)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订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房屋的具体情况: 房屋座落用途 房屋 总层数所在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M2 备注 合计 1、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金总额: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3、租金的付款方式及期限: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水电气押金(大写)元,租赁保证金 (大写)元,房屋恢复原状押金(大写)元。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活本合同名下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水电气押金、租赁

保证金和房屋恢复原状押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如本合同为续签合同 的,0 三、在租赁期内双方的维修责任: 1、甲方仅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查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房屋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2、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核实房屋内外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活单。房屋交接活单对甲、乙双方就房屋内外具体维修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补充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丁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在租赁有效期内负责自行装修及增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届设施设备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届设施设备损坏的, 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一个月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3) 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交付租金,超过三十日仍未履行的; (4)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5) 损坏承租房屋的; (6) 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一个月以上的; (2) 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五、有关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的约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 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 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 ,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 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 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 ,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 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 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 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 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________ 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 第2 页共5 页

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 沈阳市房产局 监制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沈阳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沈阳市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使用。 、非住宅房屋是指房屋用途为住宅之外的房屋,主要包括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用途的房屋。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对内容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完全一致。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地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地区】【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地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市区街(路)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用于,租赁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内设施 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该房屋年(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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