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细则
航运运价交易规则

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本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商进行航运运价交易提供服务。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航运运价交易活动。
本公司、交易商、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4条“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承认并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公司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本公司交易平台从事航运运价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详见《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5条“交易”是指交易商进入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签订或者转让运价交易合同等业务的活动。
第6条“交割”是指按照运价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按照规定交割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运价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7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公司认定、在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运价交易合同交易和交割的航线运价。
第8条“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运价交易合同。
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代码、合同标的、合同月份、交易时间、合同汇率、报价币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结算价、交割价、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保证金比例、单笔最大下单量、单个交易商最大持仓量、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是否可转让及合同附件等。
第9条“合同汇率”是指合同上市上一工作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如合同上市上一工作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则使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近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作为该合同的“合同汇率”。
“合同汇率”于合同上市前在上市公告中发布,详见合同上市公告。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与我国煤炭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证分析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与我国煤炭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证分析作者:***来源:《水运管理》2021年第09期【摘要】为准确预判煤炭价格及其运价走势,基于我国2012―2020年相关数据,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中国沿海煤炭运价与我国煤炭价格间的关系,对两组数据进行ADF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后再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并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
研究表明: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是煤炭价格的格兰杰原因,煤炭价格不是中国沿海煤炭运价的格兰杰原因,沿海煤炭运价是煤炭价格的先行指标,煤炭运价与煤炭价格变动同向变动。
【关健词】中国沿海煤炭运价;煤炭价格;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脉冲响应分析0 引言煤炭作为“工业粮食”,从建国以来一直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55%以上。
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能源相比,煤炭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明显的储量优势和成本优势。
虽然在近几年间,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逐渐增加,但在短期内,煤炭仍将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会改变,因此预判煤炭价格及其运价走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已有学者利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海运运价及海运运价与其他市场的关系进行研究。
孙思媛[1]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国内外钢材市场和干散货航运市场的联动关系,发现国际干散货航运市场与钢材期货、现货市场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并且钢材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化对于干散货海运运费的价格变化具有引导作用;刘鹏等[2]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国内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和BDI进行分析发现,在长期来看,BDI与国内航运企业和港口类上市公司的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张永锋等[3]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判断国际钢材价格指数与波罗的海海岬型指数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引入GARCH模型分析运价指数与钢材价格指数间的相關性;陈佳娜等[4]通过对巴西―中国铁矿石运费(C3)和兰格钢铁价格指数(LGMI)的计量经济学分析发现,我国钢铁市场收益率的波动对国际铁矿石海运市场有正向的影响。
2024煤炭水路运输协议详细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煤炭水路运输协议详细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煤炭供应与接收1.1 煤炭供应方责任1.1.1 煤炭质量与数量1.1.2 煤炭交付时间1.2 煤炭接收方责任1.2.1 接收煤炭的义务1.2.2 煤炭检验与验收2. 水路运输安排2.1 运输船只与装载2.1.1 船只的配备与要求2.1.2 装载计划与时间2.2 运输路线与时间表2.2.1 运输路线的确定2.2.2 运输时间的遵守3. 运输保险与风险责任3.1 运输保险的购买3.1.1 保险的种类与范围3.1.2 保险的有效期与续保3.2 运输过程中损失的处理3.2.1 损失的认定与计算3.2.2 责任的分担与赔偿4. 费用与支付4.1 运输费用的计算与支付4.1.1 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 4.1.2 支付时间与方式4.2 额外费用的承担4.2.1 额外费用的定义与范围4.2.2 额外费用的承担原则5.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责任5.1.1 违约行为的种类5.1.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5.2 争议的解决方式5.2.1 协商解决5.2.2 仲裁或诉讼解决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1.1 合同签署的程序6.1.2 合同生效的时间6.2 合同的变更6.2.1 合同变更的条件6.2.2 合同变更的程序6.3 合同的终止6.3.1 合同终止的条件6.3.2 合同终止的程序7. 其他条款7.1 保密条款7.1.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7.1.2 保密责任的履行7.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2.1 法律适用7.2.2 争议解决方式8. 合同附件8.1 煤炭质量标准8.2 运输船只要求8.3 保险条款9. 签字盖章9.1 双方代表的授权证明9.2 合同签字页10. 合同副本10.1 双方各执一份10.2 如有第三方,第三方也应签字盖章11. 生效日期11.1 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 合同期限12.1 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13. 补充条款13.1 如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新的共识,可作为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的一部分14. 合同修改14.1 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国沿海散货运输市场月评(2021年3月)

水色准發第43卷第4期2021年4月中(2021年3月)在外贸运输市场强势表现以及国内散货运输需求向好的带动下,沿海运力供给阶段性偏紧,沿海散货运输价格剧烈波动,运价整体呈上涨走势。
3月26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沿海(散货)综合运价指数报收于1274.37点,较上月同期上涨14.3%;月平均值为1232.52点,环比上涨19.9%。
1煤炭运输市场煤炭需求并未因气温上升出现季节性回落。
由于国内经济稳步向好,工业用电增长明显,对煤炭需求形成较强支撑,电厂日耗煤量一度接近迎峰度夏水平。
此外,安全监察形势严峻,国家领导人两会期间再提内蒙防腐倒查,煤炭主产地三西地区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煤炭产能释放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煤炭供给增量,煤炭期货价格大幅上涨,带动坑口煤价上涨,刺激下游采购热情。
加上建材、化工等行业积极采购,煤炭市场“淡季不淡”特征明显。
进口煤价格与内贸煤炭价格继续倒挂,尤其是印尼煤受产量和斋月的影响,以及国际巴拿马型船运价暴涨的影响,到港价格不断上涨,本月进口煤市场成交异常冷清,华南地区煤炭需求不得不向内贸市场转移。
3月,沿海煤炭运输市场运价上涨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国际航线运价上涨以及非煤货种运输需求的改善。
随着基建项目陆续开工,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工率回升,砂石等非煤货种运输需求节后转好明显。
同时,外贸运输市场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吸引内外贸兼营船外流,加上受北方大风和长江口大雾的影响,国内沿海运力阶段性减少。
供不应求格局下,船舶所有人心态强势,报价坚挺。
近期沿海运价较前几年同期上涨,货主承受力度有限,船货博弈较为激烈,当运价快速上涨时,电厂通过转向长协拉运、拉长采购节奏等方式压低运价。
受多方博弈影响,本月运价波动剧烈,整体呈振荡上扬走势。
3月26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煤炭货种运价指数报收于1353.04点,较上月同期上涨19.0%;月平均值为1294.54点,环比上涨27.3%。
分航线看:秦皇岛至上海航线(载质量4万〜5万t)市场运价为48.8元/ t,较上月同期上涨15.0元/t,月平均值为43.9元/t,环比上涨20.5元/t;秦皇岛至张家港航线(载质量4万〜5万t)市场运价为51.2元/t,较上月同期上涨15.2元/ t,月平均值为46.4元/t,环比上涨21.0元/t;秦皇岛至南京航线(载质量3万〜4万t)市场运价为55.6元/t,较上月同期上涨14.4元/t,月平均值为51.3元/t,环比上涨20.1元/t。
煤炭运输单价衡量标准

煤炭运输单价衡量标准
煤炭运输单价衡量标准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衡量:
1. 动力煤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BSPI)是反映环渤海港口动力煤的离岸平仓价格水平以及波动情况的指数体系的总称。
海运煤炭运价指数(OCFI)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为基础,实时、准确、客观地反映沿海煤炭运输市场的运价走势。
2. 煤炭贸易价格指数:煤炭贸易价格指数是反映国内外煤炭市场价格指数的综合性指数。
其中,国内煤炭价格指数主要反映我国煤炭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国际煤炭价格指数主要反映国际煤炭市场价格走势和影响因素。
3. 煤炭贸易交易平台价格:在互联网时代,煤炭交易平台已成为煤炭交易的主要途径,根据平台上的交易价格来衡量煤炭运输单价也是一种主要方式。
总之,煤炭运输单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衡量和计算,但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和因素,以找到最为合适的衡量标准。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CBCFI)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CBCFI)5月13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中国沿海(散货)综合运价指数报收771.01点,环比微跌0.1%。
其中,煤炭运价指数上涨,金属矿石、粮食运价指数下跌;成品油、原油运价指数维稳。
“五一”过后,气温稳步回升,沿海地区民用电需求回暖,5月6―12日,全国六大电厂平均日耗煤量57.2万吨,环比上涨7.7%;本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389元/吨,连续第8周持平。
据市场传闻,因煤价长期驻底,6月份,部分煤企酝酿新一轮涨价。
受此消息影响,下游部分电厂和贸易商加快订货节奏,市场成交量较前期明显增加。
华南地区,印尼雨季来临,影响进口煤卡数值,在品质和价格均不占优的情况下,进口煤失去竞争力,华南货主转而开始采购进口煤炭,近期华南地区内贸煤炭采购量明显上升。
运力方面:受前期内贸运价低位影响,内外贸兼营船流向外贸市场,加上近期华南货量增多,拉长大船船期,内贸市场运力略显紧张,适期船舶难寻。
5月13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煤炭货种运价指数报收763.33点,环比上涨0.6%。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中,各航线运价均有不同程度上升,秦皇岛―上海(4万~5万DWT)航线运价为15.7元/吨,环比上涨0.9元/吨;秦皇岛―张家港(2万~3万DWT)航线运价为22.4元/吨,环比上涨0.6元/吨;秦皇岛―南京(3万~4万DWT)航线运价为22.8元/吨,环比上涨0.9元/吨。
华南航线,秦皇岛―广州(5万~6万DWT)航线运价为21.2元/吨,环比上涨0.9元/吨。
4月M2增速放缓,未来不会实施大规模刺激。
供给侧改革工作将全面进入正式实施阶段,钢材需求增长乏力。
随着建筑钢材淡季来临,金属矿石运输需求整体回落。
5月13日,沿海金属矿石货种运价指数报收643.35点,环比下跌2.4%。
市场传言称,临储拍卖或将于5月中下旬启动。
当前玉米现货市场,商品余粮供应量已较为有限,而各地轮换玉米纷纷出库,并且逐渐成为市场供应主体,在保有一定库存的情况下,企业采购态度普遍谨慎,贸易毫无起色,粮食运输市场价格延续前期低迷走势。
通用2024年海上煤炭运输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通用2024年海上煤炭运输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船舶1.3 煤炭1.4 装货港1.5 卸货港1.6 运输期间1.7 运费1.8 燃油附加费1.9 滞期费1.10 共同海损1.11 单独海损1.12 保险1.13 索赔1.14 仲裁第二条合同船舶的指定2.1 船舶类型与规格2.2 船舶状况2.3 船舶文件第三条煤炭的装载与运输3.1 装载煤炭的要求3.2 装载过程中的责任3.3 煤炭的运输条件3.4 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第四条卸货与交付4.1 卸货港口的操作4.2 卸货时间与期限4.3 煤炭交付第五条运费与支付5.1 运费计算方法5.2 燃油附加费的计算与支付5.3 滞期费的计算与支付5.4 支付方式与时间第六条责任与豁免6.1 承运人的责任6.2 承运人的豁免6.3 发货人的责任6.4 发货人的豁免第七条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处理7.1 共同海损的认定与处理7.2 单独海损的认定与处理第八条保险事宜8.1 保险责任范围8.2 保险理赔程序第九条索赔与争议解决9.1 索赔时限9.2 索赔文件9.3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通知第十三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3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船舶本合同所指的船舶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船只,船名、船籍、吨位、航次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1.3 煤炭煤炭是指本合同项下由发货人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具体品种、数量、质量、热值等参数详见合同附件。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波动状况的启示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波动状况的启示付捷(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天津300456 )摘 要:文章以2012年以来CBCFI (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数据为基础,对其波动 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寻求运价指数波动的原因和特征,以便从中得到启示,为航运经营决策 者提供了 一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参考,也对CBCFI 体系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
1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简介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CHINA COASTAL BULK (COAL ) FREIGHT INDEX,简称 “CBCFI ”) 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于2011年9月1日开始试运行,12月7日正式发布的。
CBCFI 的发布有力地 促进了我国沿海煤炭运输市场的运价指数体系建 设,完善了沿海煤炭运输市场的运价衡量标准,同 时也推进了我国沿海散货,尤其是煤炭运输市场的 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
1.1定义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是上海航运交易所发 布的反应中国沿海煤炭运输价格情况的指标,拥有按航线和船型分类的即期市场运价和按权重集合 的综合指数。
1.2编制和发布1) 基期:中国沿海煤炭综合运价指数以2011 年9月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 000点;2) 组成:发布伊始,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 包括1个综合指数和9条分航线运价,反映的是中 国沿海煤炭即期运输市场的运价变化;2012年8月7日增加了 “秦皇岛一南京(3〜4万DWT )”航 线;2015年12月21 0,又加入了 “秦皇岛一广州(6〜7万DWT )”等4条航线运价,使得运价航线煤炭综合指数体系的构成更加完善。
目前,CBCFI 包含1个综合 指数和14条分航线运价;3) 运价信息采集:CBCFI 运价信息由中国沿 海(散货)运价指数编委会委员单位每日提供;4) 发布方式:上海航运交易所于每个指数发 布日的15:00 (北京时间)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和 中华航运网上对外发布CBCFI,遇法定节假日停发。
海运煤炭运输合同范本
海运煤炭运输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托运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拟通过海运方式运输煤炭,乙方拥有相应的船舶和运输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煤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运输货物1. 货物名称:煤炭2. 货物数量:[具体数量]3. 货物包装:散装二、运输起止地点、运输时间1. 起运地点:[起运港名称]2. 到达地点:[到达港名称]3. 运输时间:自[装船日期]起至[卸船日期]止,共计[运输天数]天。
三、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为[具体运费金额]元(人民币/美元),总运费为[货物数量×运输费用]元(人民币/美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具体支付时间]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的[预付款比例]%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具体支付时间]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运费。
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运费后,及时为甲方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
四、装卸货及费用承担1. 装货:甲方负责在起运港将货物装上乙方船舶,装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卸货:乙方负责在到达港将货物卸下,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船舶及船员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船舶适航、适货,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 乙方应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六、货物保险1. 甲方应自行负责为货物购买足额的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对货物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除外。
七、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和标识,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甲方应在货物装船前,向乙方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装卸要求等。
中国沿海散货运输市场月评(2022年4月)
中国沿海散货运输市场月评(2022年4月)作者:唐明敏来源:《水运管理》2022年第05期4月,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散发,疫情管控措施趋严,下游市场对能源需求趋弱,成交冷清,运价下跌。
下半月,随着各地疫情陆续得到控制,下游需求缓慢恢复,叠加部分工业企业五一前的补库需求,沿海散货运输市场跌幅收窄。
4月29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沿海(散货)综合运价指数报收于点,环比下跌14.4%,月平均值为点,较上月平均下跌7.7%。
1 煤炭运输市场4月,气温回升,采暖季结束,民用电负荷回落,煤炭市场进入传统消费淡季。
同时受疫情防控影响,江浙沪等多地企业停工停产,工业用电需求偏弱,加上水电增发,挤占火电空间,下游日耗继续处于低位,电厂采购意愿偏弱,周期拉长,电煤库存及可用天数继续回升。
据悉,沿海电厂耗煤量回落至在160万t以下,低于上年同期约13%。
同时库存在不断补充下已逐步达到19天以上,超过上年同期约43%。
煤价方面,4月,继加大力度增产增供、开展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核查后,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查处力度,全力维护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月中受疫情管控影响,汽运跨省运输不畅,煤炭外运受阻,价格继续向限价区间回归。
因大秦线机车事故,使得贸易商出现惜售探涨情绪,港口成交价格出现短暂反弹。
月末,随着各地落实增产增供政策、5月价格新政执行期临近等一系列政策密集显效且逐步增强,市场对后市看空预期逐步加深,沿海煤价承压。
运价走势方面,本月,疫情影响打乱了原有的交易节奏,终端用户补库需求走弱,下游电厂对当前煤价接受度降低,市场观望情绪骤然升温,买卖双方博弈升级,新增成交有限。
不过,突如其来的大秦线事故,使得北方港口煤炭库存出现下滑,下游电厂担心后续旺季补库受到影响,纷纷提前补库计划。
之后,随着大秦线修护及时,加上煤炭价格出现下跌迹象,下游观望情绪再起,沿海煤炭运输市场价格在经历短期上涨行情后,再次进入下行通道。
4月29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煤炭货种运价指数报收于点,环比下跌20.1%,月平均值为点,较上月下跌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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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细则(2013年9月颁布,2014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易(以下简称“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规则》,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业务(以下简称“运力交收”)。
本公司、会员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运力交收是指运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到期时,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则和程序,合同双方通过该合同所载运力的转移,了结到期未转让合同的过程。
第四条 本公司交收的运力是在《中国沿海煤炭运价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船舶运力,内容包括:标准船舶运力品种、数量标准、装/卸港口、运距标准、货种限制、船舶舱容系数要求、交收价格、交收期限等。
第五条 卖方提供的船舶应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一)船舶宣布载货吨数应满足最小交收数量或交收量的要求;(二)船龄30年及以下;(三)自动舱盖及有效水密;(四)船舶舱容系数等于或大于相关《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合同》规定的舱容系数;(五)有效的适航证书。
驾驶、轮机人员或其他船员有效适任证书;(六)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安全记录簿内的有关航海及安全设备在有效范围内);(七)船舶保险至少满足以下项目并在有效期内:1、主险部分:全损险(船壳险)2、附加险部分:(1)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险(2)附加油污责任险第六条 不能开具或接收运费发票的交易商不能交收。
运费发票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运费计价以秦皇岛至上海航线为基准,秦皇岛至宁波、张家港、南京、福州和广州航线与基准航线之间实行升贴水。
升贴水为包含最后交易日在内的最后五个交易日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中国沿海煤炭运价指数(CBCFI)”中上述分航线和基准航线价格差的算术平均值。
运力交收必须符合CBCFI指数各分航线所对应的货量和标准船型。
升贴水以本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公司有权对升贴水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最小交收数量运力交收的最小交收数量为45,000吨。
最小交收数量由本公司设定,本公司有权对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交收数量必须为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九条 最大交收数量全市场单月最大交收数量为200万吨。
单个交易商单月最大交收数量为200万吨。
最大交收数量由本公司设定,本公司有权对最大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交易商可以通过向公司申请增加套期保值额度来增加签订合同数量限额。
第十条 不能交收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超过最大交收数量的合同、非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的合同、自然人交易商的合同、不能开具或接收运费发票的交易商的合同。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收的合同仍未转让的,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能交收的合同优先,含有时间最短合同的整数倍合同优先”的原则,选择对手方合同对冲转让,转让价格为交收价。
对于违约交易商签订的不能交收的合同处以按交收价计算的合同价值的20%的违约金,该款项支付给守约方。
如对冲双方均为签订不能交收的合同的违约交易商,本公司对双方签订的不能交收的合同分别处以按交收价计算合同价值的20%的违约金,且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十一条 定金比例(一)按合同期限交收月前两个月至十一个月,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15%;交收月前一个月,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20%;进入交收月起,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30%。
定金从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时起按照下个月调整后的定金比例进行结算。
(二)按合同数量全市场签订合同数量小于等于12,000万吨,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15%;全市场签订合同数量大于12,000万吨、小于等于14,000万吨,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20%;全市场签订合同数量大于14,000万吨、小于等于17,000万吨,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30%;全市场签订合同数量大于17,000万吨、小于等于20,000万吨,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40%;全市场签订合同数量大于20,000万吨,定金比例为合同价值的50%。
本公司将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同按照调整后的定金比例进行结算。
(三)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买方持有的交收月份合同的定金按照交收价和100%的定金比例重新计算,卖方持有的交收月份合同的定金按照交收价和30%的定金比例重新计算。
本公司有权对合同的定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最后交易日为合同到期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五(以合同上市公告为准)。
交收期限为最后交易日后的随后七天(以合同上市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交收价为包含最后交易日在内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全部成交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若包含最后交易日在内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均无成交,则取最后一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收价。
交收价精确到整数(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本公司按照交收价对双方持有的交收月份合同结算交收损益,交收损益的计算公式见《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结算细则》。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运力交收,应按照运力交收数量向本公司缴纳交收手续费。
本公司有权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交收流程第十六条 提出交收申请。
(一)按期交收申请在成交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合同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9:00至15:00,交易商可向本公司提出按期交收申请。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及未获本公司批准以其他方式交收的合同,自动进入按期交收流程。
(二)提前交收申请在成交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合同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9:00至15:00,交易商可向本公司提出提前交收申请。
交易商亦可在提出提前交收申请的当日15:00前,撤销提前交收申请。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协助询盘,48小时内无对手方同意并能够提前交收,则提前交收申请失效。
(三)协议交收申请在成交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合同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9:00至15:00,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可向本公司联名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本公司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决定是否办理协议交收。
买卖双方亦可在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的当日15:00前,联名撤销协议交收申请。
提前交收和协议交收形式下,在提出交收申请前,买方应按交收价和100%的定金比例交足全额运费,卖方应按交收价和30%定金比例交足定金。
第十七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其对应的合同,在本公司受理相关申请期间或交易商撤销申请前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本公司实行买方货物申报制度和卖方船舶申报制度。
第十九条 买方应在最后交易日的11:30之前,将准确的煤炭类别、品种名称、存放位置、重量等货物情况以文字形式提交本公司。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买方公司签章。
第二十条 卖方应在最后交易日的11:30以前,将准确的船舶动态、船舶适航证书、预计抵港时间等相关文件以文字形式提交本公司。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卖方公司签章。
卖方如需使用替代船舶进行运力交收,应在最后交易日的9:00之前以文字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批准同意后,在保证运输质量的前提下,卖方可以使用替代船舶进行运力交收。
第二十一条 买方应在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上午8:00之前,补足基本运费至:(交收价 + 升贴水)× 交收数量。
第二十二条 按期交收形式下,本公司对双方提出的交收申请按照公平合理、统筹安排、配对数最少以及提出交收申请时间优先等原则进行匹配。
运力交收匹配结果以本公司通知的结果为准。
完成运力交收匹配后,本公司将《交收单》传真至买卖双方,将买方货物情况告知卖方,并同时将卖方船舶信息告知买方。
第二十三条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或协议交收经本公司确认并完成交收匹配后,视同运力交收的买卖双方依据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合同》并即时生效。
交易商之间的运力交收匹配关系一经确立,买卖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
给本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本公司交易的,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运力交收履约日期范围为《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交收期限范围。
在此期间,卖方的船舶抵达合同约定的装港锚地,并向装港船舶调度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买方应在交收期限的最后一天的11:30以前,备妥货物,为卖方船舶办妥报港手续,将《船舶航次作业委托单》传真给本公司和卖方,尽到告知义务。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买方公司签章。
第二十六条 卖方的船舶应在交收期限的最后一天的11:30以前抵达装港锚地,在向装港船舶调度部门申报后,将《起运港船舶到锚时间表》传真给本公司和买方,尽到告知义务。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卖方公司签章。
第二十七条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起运港船舶到锚时间表》复印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开具基本运费发票所需相关开票资料提供给卖方或由本公司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基本运费发票。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买方公司签章。
买方委托本公司向卖方代为转交卖方开具基本运费发票所需其相关开票资料的,本公司仅负责转交,买方应对其开票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关于交收溢短和宣载数量的规定:买方交收数量允许溢短 ±5,000吨。
卖方船舶宣载数量允许按照《中国沿海煤炭运价交易合同》中的约定浮动 ±5,000吨。
第二十九条 关于船舶运费结算吨数的规定:如果买方货物的理论积载因数小于或者等于相关的《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舱容系数,本公司以实载数量结算运费(多退少补),实载数量以装载港船舶水尺检测重量为准;如果买方货物的理论积载因数大于相关的《中国沿海煤炭运力交收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舱容系数,造成满舱不满载,本公司以卖方宣布的船舶载货吨数结算运费(多退少补)。
货物在装/卸港口的施封/解封必须在有买方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如交收一方对实载数量有异议,应自行在一个工作日内提请港口第三方公估进行检测,并先行垫付检测费用。
检测结果作为实载数量最终标准。
检测结果与实载数量一致,相关费用自行负担;检测结果与实载数量不一致,相关费用由对方负担。
提请方应在检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运费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 卖方应在装港货物交接手续完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开具足额基本运费发票,并连同装港的港航《货物交接清单》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
复印件及传真件必须有卖方公司签章。
第三十一条 买方实付基本运费根据交收价、升贴水、装港的港航《货物交接清单》所载结算吨数进行调整,基本运费总额为:(交收价 + 升贴水)× 结算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