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保障铁路运输的重要法规

保障铁路运输的重要法规铁路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来保障铁路运输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1.《铁路法》:这是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铁路运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地位,包括运输组织、安全管理、运营权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于2001年颁布实施,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规定了列车安全运行、车辆设备维护、安全设施设置和运输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铁路行车规则》:这是铁路行车操作的基本规范,包括列车的排队、起动、停靠、会车等操作要求,以及对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列车能安全、有序地行驶,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划和管理办法》:该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是铁路周边划定的一定面积范围,旨在防止其他建设项目对铁路运营和运输安全造成影响。
5.《铁路运输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这是铁路运输单位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救援的管理规范,内容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该办法旨在提高铁路运输单位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规定了铁路货物运输的组织、合同订立、运输价格、运输实施和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
7.《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铁路改革的意见》:这是中国铁路改革的重要文件,于2013年发布。
文件在铁路运输制度、管理体制、资产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旨在加强铁路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关于印发《铁路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 路货运五定班列运输组织 管理 办法
组 织 起 来 开 行 五 定 班 列 , 行 五 定 班 列 应 满 足 以 下 开
第一章
总
则
条件 :
第 一条 为适 应 市场 需 求 , 高 铁路 运 输 服 务质 量 提
1 . 具备稳定 、 均衡的货源 , 别是高附加值的零散 特
案组 织 开行 的货 物 列车 。 第三 条 五 定 班 列 分 为跨 局五 定 班 列 和 局 管 内五
列 , 站 整 列装 和 一站 整 列 卸 的班 列 为快 运 班 列 。 一
4铁 路 局 、 车 站具 有 班 列货 源 组 织 能 力 和 班 列 . 装 第 七 条 班 列 运 输 尽 可 能 组 织 装 卸 车 站 间直 达 ;
间等。
第三章
货运组 织
第 十七条 铁 路 局要 严 格 按铁 道 部 公 布 的班 列 开 行 方 案做 好 货运 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工 作 。
5班列 的 运输 组 织方 式 。 .
第十八条 对烟草 、 棉花、 粮食、 食用盐等政令限 制物资和 国家归 口管理物资,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
由 同一 径 路 上 的 几 个 相 邻 装 车 站 共 同 组 织 集 结 成 整
定班 列 ; 列按 是 否一 站直 达 , 为快 运 班 列和 普通 班 运 输 组织 管 理 能 力 。 班 分
第 四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 铁 道 部 公布 开 行方 案 的 跨 需 要 多 站 集 结 时 ,可 采 取 阶 梯 式 或 集 散 式 ,阶 梯 式
第 九 条 班 列 建议 方 案应 包 括 以 下 内容 :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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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铁运(1995)110号)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计费工作,便于使用计算机收费和管理,在广泛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了一些必要的简化和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新《办法》)和相应作出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货物堆码费,人力堆、拆高费;取消了怕湿、易燃货物苫盖篷布、铺拆防湿材料,木材安插支柱、捆绑加固,散装货物人力单侧卸车和夜间装卸作业等四项收费加成;降低了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加成率,并将整车重件货物改按货物重量计费;对于其它一些加成收费项目也相应作了简化,因此,内容变动较大。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抓紧组织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做好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自新《办法》实行之日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均应按新公布的装卸费率执行;一些铁路地区装卸费率按费率后附的特殊规定执行。
三、各铁路局要对装卸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应尽量使用计算机计费,以避免错收、漏收,保证计费准确,维护铁路声誉;要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对装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差错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错收情节严重或乱收费的,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进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遵循安全、快捷、准时、便捷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总公司,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铁路运输局。
第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包括车辆、设备、人员、作业、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车辆规定第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
第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运行安全。
第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保证货物安全。
第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不得超载。
第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车身清洁,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三章设备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配备,确保作业顺畅。
第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四章人员规定第十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作业规定第十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流程进行,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要求进行,保证作业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作业,确保货物完好。
第六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运输顺利进行。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号:铁运[1989]82号颁布⽇期:1989-10-01执⾏⽇期:198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四章进出站和留置时间第五章承运⼈与托运⼈、收货⼈的交接第⼀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种⽅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和托运⼈、收货⼈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集装箱和专⽤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备集装箱是托运⼈配置或租⽤的集装箱。
⽤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备集装箱,应符合《⾃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于国际间进出⼝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稳定或占⽤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可使⽤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按《周转集装箱使⽤规定》(附件⼆)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备⼤型集装箱运输专⽤线名在《货物运价⾥程表》中公布。
专⽤线所有⼈要求在专⽤线办理⾃备集装箱、托运⼈或收货⼈要求在专⽤线临时到发⾃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和托运⼈对适箱货物应采⽤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空箱时,必须使⽤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门到门运输。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0462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6.png)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文号】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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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联运与集装箱
【发文字号】铁运[1986]418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7.09
【实施日期】1986.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铁运(1986)418号1986年7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集装箱以外的任何集装方式的货物运输。
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2条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方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
凡具备采用集装化运输条件的货物,都必须采用集装化运输。
车站在受理发货人提
报的运输计划时,应认真审核,凡能采用集装运输的货物,都应采用集装运输。
第3条发展集装化运输要整车、零担并重,首先采用铁路通用集装箱,其次是各种方式的集装化运输。
对容易发生损失、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使用较多、污染车辆、交接手续繁琐、装卸作业困难的货物,要优先实行集装化运输。
实行集装化运输必须从大局出发,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兼顾各部门的利益。
铁路和收、发货人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
第4条集装化运输是一项新的运输方式,路内需要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路外需要收发货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为促进集装化运输发展,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均应加强领导,组成由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部门参加的集装化运输领导组织,由各级货运、装卸部门共同担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加强集装化运输的领导和管理。
各货运站应建立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本经济吸引区内各企业产品运输包装情况及新建企业产品动态,协助企业在设备改造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集装化运输方案和措施。
第5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办法,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运输组织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6条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集装后组成的特定单元(盘、架、夹、笼、箱、袋、网、捆等)为一件。
每件集装货件的体积应不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小于500公斤。
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
得超过2立方米。
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见附件一)。
第7条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
第8条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放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
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
第9条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
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第二节运输组织
第10条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车站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
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
铁路局、分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
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
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