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条件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一)上行文规则请示和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下行文规则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比如说:市财政局办公室可以以办公室的名义对外行文,盖办公室的印鉴,但其它业务科室不可以以科室名义对外行文,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的公文,但没有看到过市政府政研室等对外的行文。
(三)联合行文规则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不能与企业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但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公文写作易错点常错点归纳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写作易错点1.公文的紧急程度包括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种。
电报的紧急程度包括平急、加急、特急、特提四种。
2.发文字号错误。
(1)发文字号的格式是“××发〔2022〕8号”,年份要用六角符号“〔〕”,不能用“【】”、“()”、“[ ]”;(2)错误地在“8号”前加“第”字;(3)错误加虚位,如“08号”;(4)错误将六角号换成圆括号;(5)年份和序号不是阿拉伯数字。
(6)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签发人错误,仅有上行文才有签发人,请示、汇报、报告是上行文,有签发人;命令、决定、通知、通告、通报、批复属于下行文,不能加签发人。
4.附件格式错误,如给附件名称加书名号。
5.成文日期错误,常见的有:用汉字做成文日期,或者日期加虚位,如“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2022年03月06日”。
6.抄送机关格式错误。
多个抄送机关之间应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加句号,抄送机关换行时应与第一个抄送机关对齐。
抄送的正确格式是:抄送:××,××,××,××。
常见的错误体现为:(1)多个抄送机关之间没有加逗号隔开或用顿号隔开;(2)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没有加句号;(3)抄送机关换行时顶格写。
7.乱用序号,正确的结构层次:一、(一)1.(1)。
8.标题格式错误。
(1)标题=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常见错误是要素不全;(2)错误将“关于”置于发文机关之前。
(3)“的”字后面一定是文种,如“xxxx的情况报告”就是错误的标题,应为“xxxx情况的报告”。
(4)文种缺失。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农村工作的部署》,“部署”不属于文种,应为《X X省人民政府关于 2007年农村工作部署的通知》。
(5)文种错误。
《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任免人员应使用通知。
《X X医院关于王X X等 2名同志任免决定的通知》是错误的,正确的为《X X医院关于王X X等 2名同志任免的通知》。
行文规则

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办法》第13条、第14条指出:“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具体的行文规则有:(1)下行文规则①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①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②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③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④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务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
公文的行文关系与规则

公文的行文关系与规则
(1)公文的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就是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依据机关组织体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通常分为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四种。
(2)公文的行文规则
注重实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职权范围行文: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各级机关都应按职权范围行文。
按隶属关系行文: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应使用上行文和下行文。
一般应逐级行文:下行文逐级下达,可以使下级把上级指示精神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使之具体化,有的放矢地贯彻执行。
上行文逐级报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逐级行文,即按隶属关系只对直属的上下级机关行文。
正确认定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这是使公文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关键。
联合行文必须是同级机关: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联合行文落款格式

联合行文落款格式联合行文落款格式联合行文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签署的文件,这种文件的落款格式需要特别注意。
正确的落款格式不仅可以体现出联合行文的意义,还可以提高文件的正式性和规范性。
下面是关于联合行文落款格式的详细介绍。
一、联合行文的定义联合行文是由两个或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起草、签署并发表的文件。
它通常用于公开声明、公开信、倡议书等场合,具有强烈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二、联合行文落款格式1. 联名式在联名式中,各单位或个人都是平等地列在正文之前,并用“谨此”、“致”、“敬启者”等语句引出正文。
(1)多方共同签署时:谨此XXX公司XXX机构XXX团体XXX协会XXXXX(个人)(2)两方共同签署时:敬启者:XXX机构XXX公司2. 主次式主次式一般适用于某一单位为主导,并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附属方参与撰写和签署。
在主次式中,主导单位排在最前面,其他单位或个人则按照重要性逐级列出。
(1)多方共同签署时:XXX公司XXX团体XXX协会XXXXX(个人)(2)两方共同签署时:XXX机构主办方XXX公司协办方3. 代表式代表式适用于某一单位或个人代表多个单位或个人发表声明、公开信等。
在代表式中,代表单位或个人排在最前面,其他单位或个人则按照重要性逐级列出。
敬启者:我代表以下各单位/各人士发表声明:XXX公司XXX团体XXX协会XXXXX(个人)三、落款顺序在联合行文中,各单位或个人的落款顺序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落款顺序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列:1. 主导单位排在最前面。
2. 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重要性逐级列出。
3. 如果所有单位或个人地位相等,则可以采用随机顺序。
四、总结联合行文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文件,其落款格式非常重要。
正确的落款格式可以提高文件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可以体现出联合行文的意义。
在编写联合行文时,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落款格式,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行文的基本规则

行文的基本规则
公文的行文方向,一直以来是公文文种分类的重要依据。
目前学术界对公文行文方向的划分基本有两种方法:一是三分法,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二是四分法,分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泛行文。
在具体文种的行文方向归属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不一致,且没有给出严谨有说服力的说法。
行文的基本规则大全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ZF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
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
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
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
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ZF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ZF请示,经本级ZF同意并授权。
行文规则

⊙印发是对本机关文书的处理形式。
如:《××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二)批转类通知
⊙批转是对下级机关公文的处理形式。
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转发类通知
⊙转发是对上级机关、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 的处理形式。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部门向上行文。
1.党委、政府的部门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 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但重大事项,部门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部门向下行文。
1.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 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2.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 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由政府职能 部门向下级政府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四)请示件的要求。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要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 请示,本机关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 级机关。
⊙这是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助于约束中 间部门的行文行为,落实中间部门的责任,理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 ,发挥各级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主送。
主送受理机关。
⊙即主送需要贯彻执行、办理公文和应当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
(三)抄送。
1.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即抄送应当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
2.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 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机关单位行文规则

机关单位行文规则第1条 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局党委或机关党委的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避免行文混乱。
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
第2条 在本局职权范围内,可对市政府部门行文,亦可向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原则上本局不直接向各镇(区)的人民政府行文,必要时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职权规定,直接行文答复各镇(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或要求本局答复的有关业务问题。
第3条 本局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镇(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4条 请示的文件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是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行文中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局请示问题的文件,除因情况特别紧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意见”可以用于向上级、下级和平级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5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要写给领导者个人。
特殊情况,需写给领导者个人的请示或报告,可以市x局便函形式发出(要编号、经局领导签署、加盖印章)。
第6条 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本局自行行文或者由本局主办与外部门联合行文。
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局名义印发的,文中都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批准”。
第7条 局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印发前须经其上级机关会签,并应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8条 公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权限的,主办科室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主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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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二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三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五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我国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分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少数地方也有四级制,即在省或自治区与县或自治区之间设立自治州。
它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多种类别的行政区划建制并存。
第一种是按省、县、乡分等的地域型建制,它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区域建制。
第二种是以城市化发展为依据,按直辖市、直辖区、镇分等的城镇型建制。
第三种是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等的民族型建制,虽然这一类数量少,但所辖面积却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
第四种是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特殊型建制。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有虚有实制。
在一些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还有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县、自治县与乡、镇之间则有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