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施行日期1998.09.09文号苏人发[1998]73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被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巾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4.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5.浅析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下同),都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2、本市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未订立聘用合同(含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办法》调整。

3、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聘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引进人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等用工关系。

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是指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1998]57号)第二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4、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题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是_____A : 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B :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C :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D :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释: ABCD【解析】本题考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2)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 (3)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 (4) 政事、企事分开; (5) 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

故选 ABCD.2、多选题下列对事业单位属性表述正确的是_____,A : 国家举办B : 以公益为目的C :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D : 社会服务组织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解析]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故本题选 ABCD。

3、单选题某事业单位职员倪某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对其应认定为哪一等次的考核结果?_____A : 优秀B : 良好C : 合格D : 不合格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解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 7 条规定,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浙人专[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以后,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试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全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细则》第二条中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是指按照《试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4、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6、聘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7、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聘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竹办发[2003]108、109号文件下文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已在全县全面铺开。

各事业单位情况不一,涉及的人员众多,结构复杂,在推聘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精神,现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臵问题
根据省市的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设臵岗位,要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

我县在首次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为减轻各单位人员分流的压力,借鉴外地的经验,采取先行转制,逐步规范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可暂不考虑编制问题,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现有人员状况自行设岗。

但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臵。

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臵流动岗位或兼职性工作岗位。

二、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和新进人员的管理问题
1、实行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原则上包括本单位在编在册并有具体工作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其中,下列人员按不同情况办理:
(1)在实施聘用制度改革中未取得具体工作岗位的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2)脱产学习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学习结束取得工作岗位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3)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实行委任制的,应签订聘用合同。

实行委任制的不签订聘用合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还是实行聘用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决定。

实行委任制的一般为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职务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4)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

改签的,应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改签的,原合同应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2003年3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不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工作是否到位,除下列情况外,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对确定聘用的,一律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
(1)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干部不实行公开招聘,接收后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对待,接收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的,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中关于3年适应期的规定。

(2)涉密岗位补充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他政策性安臵的人员(援藏援疆干部、退役优秀运动员等)暂不实行公开招聘;引进拔尖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实行公开招聘以及拔尖专业技术人才的标准,由各地确定。

但接收单位如推行聘用制改革,上述人员应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签订聘用合同。

涉密岗位的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辞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上级组织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其管理按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对待。

(4)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通过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应在公开优选的基础上进行。

三、关于聘用合同的期限
总的原则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的“三种”合同期限(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其中,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以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签订短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聘期即为岗位的任期;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的,其岗位变化后,应对原聘用合同和岗位工资待遇作相应变更。

四、关于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初次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聘用期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聘用期1—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接收国家计划分配的****干部,不约定试用期;事业单位人员内部岗位变化,一般不约定试用期;特聘人员是否约定试用期,由事业单位自主
决定。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单位按照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聘。

五、关于退休待遇问题
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既可高聘,也可以低聘,有的可能先高后低,而且工资待遇随岗位(职务)而变化,其退休待遇的确定,应按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核定:
1、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其最高职务为委任的职务,并在此职务(岗位)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退休时虽不在最高职务上退休,如未受撤职以上处分的,其退休待遇按委任的最高职务确定,如委任的职务虽不满5年,但改为聘用制后所聘职务等级相同,其他条件符合,亦按委任的最高职务核定退休生活待遇。

2、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最高职务为聘用职务(岗位),且在此职务(岗位)上工作满5年,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退休时应按最高聘用职务(岗位)核定退休生活待遇;如聘用的职务(岗位)未满5年又被聘到更高的职务(岗位)上工作,但新的职务(岗位)又不满5年,可按前一次聘任职务(岗位)确定退休生活待遇。

3、工勤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退休生活费可按上述岗位核定。

4、上述人员退休后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亦按核定退休生活费所依据的岗位调整。

六、关于辞聘问题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与事业单位协商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受聘人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正在承担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工作的人员;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

七、关于合同的终止问题
聘用期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如不续签聘用合同,合同到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聘用单位应为其出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终止、解除聘用(用人)关系证明》(式样附后)。

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未通知受聘人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形成事实上的用人关系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

八、关于人事争议处理
为及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

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由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事业单位人员少不能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的,其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调解机构。

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先由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

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属于解聘、辞聘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属于其他方面的争议,按申诉、控告程序办理。

九、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人员,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中,本人不愿参与岗位竞争或虽参与竞争但未取得岗位的,不作为未聘人员,对他们原则上按原合同管理。

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合同,终止用人关系。

十、长期脱岗人员如何处理?
竹办发[2003]10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前外出人员与原单位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等有关协议的,应回单位参加聘用制改革,对未与单位办理留职停薪等有关手续的,也可回单位参加聘用制改革;对不愿回单位参加聘用制改革的,从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之日起按落聘处理。

十一、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还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根据《竹山县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投资创业的暂行办法》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也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但必须是办理正当手续。

其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由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公正。

但各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同时,还应注重《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得以领导干部或在编人员离岗为借口,超职数配备干部或编外进人,严禁自行聘请临时工、合同工。

详情见《暂行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